東莞市江西宜春商會章程

東莞市江西宜春商會由江西宜春籍人士在東莞投資舉辦的工商企業法人自願聯合結成的地方性、聯合性、非營利性合法性社會組織。

本會宗旨: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指導,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堅持理論聯繫實際,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深化莞宜兩地經濟發展研究與交流,指導宜籍工商企業經營者建立和完善現代化企業制度,做好為會員服務,為社會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同業關係,發揮宜春人“敢為天下先,團結共創未來”的特點,積極推進經濟市場一體化進程。提高宜春人在東莞的整體形象和信譽,努力為兩地經濟合作發展發揮中介作用,為促進兩個文明建設作貢獻。發揚“和諧、交流、服務、發展、創業”的辦會精神與理念。以拓展、莞宜兩地經濟縱橫聯繫、加強相互協調、共同參與珠三角州區域合作、促進兩地經濟的全面發展和共同進步、服務會員、服務東莞、服務宜春、服務社會、服務企業為主要任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莞市江西宜春商會章程
  • 團體:東莞市江西宜春商會
  • 性質:地方性、聯合性、非營利性合法性
  • 成員:宜春籍人士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商會職能,第三章 會員的構成、加入及退出,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第五章本會經費來源及經費管理,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及商會終止程,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總則

本會名稱:東莞市江西宜春商會
本會性質:由宜春籍人士在東莞投資舉辦的工商企業法人自願聯合結成的地方性、聯合性、非營利性合法性社會組織。
本會宗旨: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指導,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堅持理論聯繫實際,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深化莞宜兩地經濟發展研究與交流,指導宜籍工商企業經營者建立和完善現代化企業制度,做好為會員服務,為社會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同業關係,發揮宜春人“敢為天下先,團結共創未來”的特點,積極推進經濟市場一體化進程。提高宜春人在東莞的整體形象和信譽,努力為兩地經濟合作發展發揮中介作用,為促進兩個文明建設作貢獻。發揚“和諧、交流、服務、發展、創業”的辦會精神與理念。以拓展、莞宜兩地經濟縱橫聯繫、加強相互協調、共同參與珠三角州區域合作、促進兩地經濟的全面發展和共同進步、服務會員、服務東莞、服務宜春、服務社會、服務企業為主要任務。

第二章商會職能

投融資平台組織協調慈善文化交流抱團拓展
充分發揮綜合性平台作用組織協調多方面力量,為會組織會員參與到文化傳承及 組織會員進行海內外訪問
牽頭投融資項目,服務實 員提供各類投資項目,組織慈善領域,主動承擔更多的 、商務考察及海內外參展
體經濟。會員企業聯合投資。社會義務,回饋社會。活動,擴展國內外市場。
法律稅務服務維護權益引導方圓人才培訓
為會員提供投資、法律、協調會員企業之間以及與各引導會員企業遵紀守法、誠 為會員進行人才培訓提高
稅務等方面的諮詢服務。部門的關係,維護會員企業信經營、促使會員企業健康會員企業的綜合實力。
的合法權益。發展。

第三章 會員的構成、加入及退出

第一條本會的會員構成:本會會員為企業會員,不論企業規模大小,會員一律平等。本會不吸收個人會員。本會會員企業須為江西宜春籍自然人或法人在廣東省東莞市投資興辦、持有廣東省東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法人營業執照”。商會年檢時將會員名冊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條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三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各自所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四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填寫《入會申請表》,提交相關資料(單位營業執照或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身份證複印件各一份,兩寸免冠彩照三張);
(二)入會須有會員一人以上介紹,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發出同意入會通知;
(三)申請人繳納會費;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五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商會活動、接受商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四)享有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五)對本會工作有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六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遵紀守法,依法經營;
第七條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60000元;
(二)常務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0元;
(三)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四)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
(五)一般會員單位和監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
第八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九條會員如不遵守本商會章程,將由本商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條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商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商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常務部會長、副會長、理事、常務理事、監事;(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商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十四條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商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理事人數為會員數的五分之一)。
第十五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商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商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商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商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商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秘書長,決定商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商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商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商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十七條理事會人數在20人以上的,根據需要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人數為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十八條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本商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十九條本會設立監事1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二十條本會的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品行高尚、責任心強、組織能力強;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分;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一條本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二條本會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三年,會長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的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以由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或秘書長召集和主持;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行使會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五條本會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和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執行會長批准;
(六)聯繫和協調本會各成員單位的有關事務;
(七)協調本會對外有關事務;
(八)定期召開本會有關的工作會議;
(九)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十)重大事項及時通報理事會;
(十一)行使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六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商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商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本會經費來源及經費管理

第二十七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接受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益。
第二十八條嚴格遵守財經紀律,接受東莞市民政局和商會理事會、監事會的日常檢查、監督、審計。每工作年度收支情況向商會會員大會報告或公示。接受會員監督,定期接受監事的質詢。
第二十九條收入管理
商會通過以下方式取得合法收入,並開具加蓋商會財務專用章的統一收據,有關款項及時存入商會專用帳戶:
(一)會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本會會費標準(每屆三年):
會長18萬/屆,常務副會長4.5萬/屆,副會長2.4萬/屆,理事0.96萬元/屆,會員3600元/屆。
(二)接受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銀行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支出管理
商會的經費使用於商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商會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主要用於以下方面:
(一)辦公費:含辦公用品購置費、文印費、書報費、郵電費、電話費、印刷費、各種諮詢費、服務費、廣告費、網站建設維護費、會刊設計製作費等; (二)差旅費:商會工作人員或會員因公赴外省、市出差,路程超過六小時及需要過夜的可購買硬臥火車票,輪船票、飛機票必須事先填制特批單,報經會長簽字。審核報銷時須對照已收到的審批單。
差旅補助參照東莞市事業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三)辦公場所租賃費、物管費、水電費;
(四)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補貼及福利費;
(五)會務費(會員大會、監事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秘書處工作會議,以及以商會名義召開的其他會議費用);
(六)車輛使用費(車輛使用費包括汽油費、維修費、路橋費、泊車費、駕駛員補貼,如工作人員自備車輛辦公使用,發放車補,按照東莞市事業單位有關標準執行或會長辦公會確定);
(七)社會捐獻、贊助等慈善事業活動所發生的費用;
(八)商會舉辦為會員服務的各項活動支出;
(九)與商會有關的其它正常開支。
第三十一條商會經費開支實行預決算制
(一)會計負責根據上一年度費用實際開支情況和本年度工作計畫,編制年度費用預算和季度費用預算,專項費用專項預算。由秘書長向會長辦公會報告,經會長辦公會討論通過後執行。
(二)超預算費用要報請會長同意後支付。
(三)每年年初要對上一年度發生的費用進行決算,對預算的執行情況進行總結。提出改進意見,作為編制下一次預算的依據。
第三十二條費用審批制度
(一)商會財務開支實行一支筆簽字,分級審批制度。
(二)費用審批許可權及程式:
1、所有開支由秘書處作出計畫,秘書長審核,採購、驗收入庫後由會長審批報銷。
2、單筆開支1萬元(含1萬元)以下的,由秘書處提交計畫,秘書長審核,會長審批;單筆開支1萬元以上的由秘書處提出申請,秘書長審核,報會長辦公會討論通過後,會長審批。
3、各項費用支出必須按照費用報銷審批程式嚴格執行,各項費用支出必須有合法的原始憑證,並在票據上註明用途。對手續不全,不符合財務制度的費用支出,一律不予報銷。
第三十三條賬戶管理
商會在銀行專設一個基本帳戶,根據銀行要求辦理有關手續,銀行帳戶專戶專用,只供本會收支之用,帳戶不得轉讓,不得出租、不得出借、不得為企業和其他單位代收代付資金。
第三十四條備用金及印章管理
為確保現金、支票的安全,備用金不超過5000元,印章管理要分人分開保管,嚴格執行《東莞市江西宜春商會印章管理辦法》。
第三十五條商會的財務工作組織按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商會設專職會計及出納各一名,分工負責。會計人員負責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編報會計報表。出納員負責登記會費等各種收入和其他款項的收繳、經費支出,辦理銀行存款和現金收付,報告財務收支情況。財會人員要建立財務檔案,妥善保管各種財務資料,不得遺失。會長、執行會長及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可以不定期的對財務進行抽查。
第三十六條本會資產為共有財產,依照國家和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有關規定及本會章程進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本制度所依據的國家政策、法令、制度如有變動,按國家新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本制度經理事會以上會議表決通過後,由會長簽發之日起實施。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及商會終止程

第三十九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四十一條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的;
(二)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併需要解散的;
(四)因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通過。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商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4年3月15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和解釋權屬商會的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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