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媽媽食堂關愛基金會

深圳市媽媽食堂關愛基金會為地方性非公募基金會,基金會宗旨:創造健康成長環境,助力平等發展未來.基金會業務範圍:資助中國小改善校園設施(特別是鄉村國小食堂),改善學生生活、學習環境;資助社會組織開展青少年教育類公益項目。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媽媽食堂關愛基金會
  • 城市:深圳市
  • 基金會定位:為公益產業提供資金
  • 目的:改善學生生活、學習環境
  • 章程條數:五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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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會簡介

深圳市媽媽食堂關愛基金會為地方性非公募基金會,基金會宗旨:創造健康成長環境,助力平等發展未來.基金會業務範圍:資助中國小改善校園設施(特別是鄉村國小食堂),改善學生生活、學習環境;資助社會組織開展青少年教育類公益項目。

基金會定位

作為資助型基金會,為公益產業提供資金,資助學校及民間組織開展與基金會宗旨相關的優秀公益項目。

基金會項目設定

“媽媽食堂”鄉村項目:

1、捐建“媽媽食堂”
全國各地的學校已按國家政策實現免學雜費、免課本費,但是經濟發展尚不發達地區在教育的硬體及軟體投入,較之城市地區仍有很大的距離。在這些地區的鄉村國小幾乎沒有設立學校食堂,即便有,也不法給學生提供健康營養的飲食。另一方面,由撤點並校帶來的問題依然成為學生及其家庭的負擔。學生們或選擇在學校寄宿,並在學校吃簡單的集體一伙食;或選擇在學校附近租住,只可自己做飯,常年只吃土豆、麵粉,幾乎沒有新鮮蔬菜和肉類;非寄宿的學生每天中午要走很遠的山路回家吃飯或者自帶乾糧到校。由於長期不能獲得良好的飲食,使得他們的身體發育較其他地區同齡兒童低。“媽媽食堂”項目即是為資助鄉村偏遠地區的國小改建標準化的學校食堂。
2、“媽媽食堂”營養升級計畫:
為捐建“媽媽食堂”的學校提供餐費補助。
3、“媽媽食堂”暖心計畫:
在建有“媽媽食堂”的學校,捐建其他校園硬體,?>包括:學生宿舍、電腦、圖書等,改善學生學習生活環境,提供學校的教學質量。
4、“媽媽食堂”獎學金計畫:
在建有“媽媽食堂”的學校,為品學兼優的學生提供獎學金,以鼓勵他們在學習上的進步。同時,開展“暑期夏令營”活動,組織優秀學生代表及校長到深圳歡度暑期。

“媽媽食堂”城市項目:

關注城市青少年教育項目。基金會資助的項目透過跨專業輔導隊伍,包括心理學家、社會工作者等,推動青少年建立彼此關懷及互助文化;並配合學校發展校本成長課程,以加強對學生、教師和家長的支持,從而協助學生全人發展。媽媽食堂基金會特別關注,針對青少年開展飲食健康、環保教育的公益項目,進一步增強青少年的環境責任意識,推動他們的公民意識的樹立。

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的名稱是深圳市媽媽食堂關愛基金會。
第二條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宗旨: 創造健康成長環境,助力平等發展未來。
第四條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200萬元,來源於深圳迅寶環保股份有公司。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深圳市民政局,業務主管單位是深圳民市政局。
第六條本基金會的住所:深圳市龍崗區葵涌街道金業路迅寶工業園A廠房201室,郵政編碼:518119。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資助中國小改善校園設施,改善學生生活、學習環境;
(二)資助社會組織開展青少年教育類公益項目。
第三章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本基金會由12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3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理事的資格:
(一)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熱心基金會所從事的公益事業;
(三)具有與理事工作相適應的工作閱歷和工作經驗;
(四)能夠盡職盡責,保障捐贈財產的使用符合捐贈人的意願和基金會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會財產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廉潔奉公,辦事公道。
第十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相互間有近親屬關係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
第十一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的活動;
(四)遵守章程,執行理事會決議;
(五)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六)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參與決策不當致使本基金會財產受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七)推薦理事和監事;
(八)為基金會介紹資源,推薦志願人員。
第十二條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每年召開 2 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二)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三)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所有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資助、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六)決定基金會的終止。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本基金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3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內設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由理事會決定;
(七)聘任或解聘各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及其他工作人員;
(八)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深圳迅寶環保股份有限公司捐贈 ;
(二)投資收益 ;
(三)其他合法收益。
第二十九條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條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時,應當向社會公布接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投資、公益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公益項目資助;
(二)固定資產購置;
(三)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
(四)調研、評估及其他專業服務購買。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公益活動是指:
(一)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計畫,是指超過基金會原始基金10%以上的投資活動 ;
(二)本基金會的重大捐贈活動是指一次捐贈超過100萬元人民幣的捐贈活動。
第三十五條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條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條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八條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三十九條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條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三條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五條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七條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捐贈深圳慈善會。
(二)捐贈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社會公益組織。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經2010年6月7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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