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

為推進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的統籌發展,根據市委市政府關於加快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發展的戰略要求,成立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簡稱前海管理局,掛深圳市前海灣保稅港區管理局牌子)。

機構性質,主要職責,

機構性質

前海管理局是依照《深圳經濟特區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設立的前海合作區法定機構,根據《條例》和《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履行相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責。
前海管理局實行局長負責制,局長由市政府任命,任期五年,全面負責前海管理局工作。

主要職責

《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前海管理局依法負責前海合作區的開發建設、運營管理、招商引資、制度創新、綜合協調等工作,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制訂前海合作區發展戰略、規劃,按規定程式報批後組織實施;
(二)組織制訂前海合作區的產業發展指導目錄、準入條件,按規定程式報批後組織實施;
(三)組織制定和實施在前海合作區內促進現代服務業發展的有關規則和指引;
(四)組織擬訂本市法規、規章在前海合作區的特別適用規定,並提請市政府按法定程式決定;
(五)負責本辦法規定的前海合作區規劃管理工作;
(六)負責本辦法規定的前海合作區土地管理和土地儲備工作;
(七)負責前海合作區土地開發及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建設、運營和管理;
(八)承擔前海合作區開發建設投融資任務,參與重大項目戰略投資;
(九)負責前海合作區內除金融類產業項目以外投資項目(含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審批、核准、備案或者轉報管理;
(十)負責前海合作區招商引資和宣傳推廣;
(十一)負責前海合作區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二)協調市相關部門和轄區政府在前海合作區履行各自職責;
(十三)負責深圳前海灣保稅港區各項管理、服務及協調事務,協調口岸單位開展相關業務;
(十四)組織制定和實施前海管理局人事、薪酬和績效管理等內部制度;
(十五)市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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