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會計專業人士申請成為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暫行辦法》在2013.01.29由深圳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香港特別行政區會計專業人士申請成為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深圳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3.01.29
- 實施時間:2013.01.29
《香港特別行政區會計專業人士申請成為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五屆七十二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1月29日
第一條 為規範香港特別行政區會計專業人士擔任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以下簡稱前海合作區)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香港特別行政區會計專業人士,是指具備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資格及香港會計師公會會員資格,同時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
第三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會計專業人士可以依照本辦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市財政部門)申請在前海合作區設立會計師事務所,並接受市財政部門和其他相關監管部門的依法監管。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會計專業人士擔任合伙人的前海合作區會計師事務所,不包含分支機構。
第五條 市財政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深圳經濟特區註冊會計師條例》、《深圳經濟特區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條例》、《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及本辦法,審批和監督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會計專業人士擔任合伙人的前海合作區會計師事務所。
第六條 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會計專業人士擔任合伙人的前海合作區會計師事務所,除符合《深圳經濟特區註冊會計師條例》相關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由內地居民擔任的合伙人人數不得低於合伙人總數的51%;
(二)應在合夥協定中對重大經營管理決策事項予以列明並作出約定,無論會計師事務所對重大經營管理決策採用何種表決方式,合伙人中內地居民的累計表決權不得低於51%;
(三)首席合伙人或者履行最高管理職責的其他職務者,應當是執行合夥事務的合伙人,並由內地居民擔任。
第七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會計專業人士擔任前海合作區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二)在會計師事務所專職執業;
(三)成為合伙人前5年內沒有因為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行業懲戒;
(四)取得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資格後,最近5年連續在會計師事務所專職執業,其中在境內會計師事務所的經歷不少於3年;
(五)成為合伙人前1年內沒有因採取隱瞞或者提供虛假材料、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設立會計師事務所而被內地財政部門或者香港會計師公會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銷會計師事務所的決定;
(六)該會計師事務所成立後每年應當至少有180天在該會計師事務所執業。
第八條 在前海合作區設立會計師事務所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會計專業人士在設立申請時,除按照《深圳市財政委員會會計師事務所設立批准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的規定提交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內地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和香港會計師公會為其出具的本辦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的連續執業經歷證明;
(二)香港會計師公會會員證書;
(三)由本人出具的每年在該會計師事務所至少執業180天以上的承諾函;
(四)由本人出具的接受財政部門和其他相關監管部門監督管理的承諾函。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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