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光明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

深圳市光明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

深圳市光明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是深圳市光明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現任領導,

主要職責

(一)根據區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區政府相關規定履行出資人職責,貫徹執行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擬訂經營性國有資產的監管制度和辦法,經批准後實施。
(二)指導所監管企業黨的建設。
(三)指導、監督所監管企業圍繞區委區政府的戰略,服務城市發展和保障民生,制定所監管企業年度重點工作任務及考核標準,促進所監管企業履行社會責任。
(四)負責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監督工作。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制定考核標準。通過預算控制、產權監管、審計和稽核等,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
(五)負責區屬國有企業改革工作的統籌協調,指導服務區屬國有企業改革。負責國資國企管理體制的研究,對國資國企改革發展提出意見建議。研究編制所監管企業改革發展規劃,推進國有企業改革重組,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
(六)負責所監管企業國有產權界定、登記、變動、清產核資、監督檢查和資產評估管理等工作,監督、規範國有產權交易。審核所監管企業的經營方針、投資計畫、產權轉讓、國有股權管理、重大資產處置等重大事項。指導、督促所監管國有企業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七)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所監管企業領導班子建設、人才隊伍建設和後備隊伍建設。指導推進所監管企業完善中國特色現代國有企業制度,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加強所監管企業董事會、監事會建設,實施董事、監事報告制度,形成職責明確、協調運作、有效制衡的治理機制。
(八)健全與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相適應的企業領導人員選拔任用機制。通過法定程式對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提出任免建議或進行任免,負責向所監管企業委派或推薦董事、監事、財務總監,並進行年度和任期考核、獎懲。
(九)參與擬訂區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等工作。組織所監管企業實施全面預算管理,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
(十)負責對所監管企業收入分配的管理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企業收入分配改革指導意見,規範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職務消費,完善企業領導人員激勵和約束制度。
(十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集體資產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集體資產管理制度和辦法,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十二)負責集體經濟巨觀管理和指導工作。負責有關社區股份公司的改革、發展和監管的政策研究、制度制定和指導工作。
(十三)統籌、建設社區股份公司資產登記、財務會計等監督管理平台,落實監管措施,負責平台運行和信息管理。
(十四)指導、協調、扶持社區股份公司發展,實現經濟利益和社會效益共贏。
(十五)完成區委、區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辦公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科)
1.負責文電、會務、值班、機要、保密、檔案、督查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信訪、政務公開、信息化、新聞宣傳、機關黨建、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工資福利、教育培訓、資產管理、內部審計、離退休人員服務等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黨的建設、思想政治、精神文明、企業文化建設以及統戰和群團等工作。指導、督促所監管企業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督促企業強化生態文明建設。
2.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承擔對所監管企業領導班子及成員的考察工作並提出任免建議或進行任免。
3.擬訂國資監管制度和辦法、區屬國資中長期發展戰略和實施計畫。開展國資國企巨觀及行業研究,組織開展區屬國企產權主體多元化改革。
4.承擔國有產權管理工作,承擔監事和財務總監日常管理工作,聽取監事和財務總監報告。
5.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等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監督工作。
集體資產監督管理科
1.貫徹執行集體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擬訂有關集體資產管理制度和辦法,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2.負責集體經濟巨觀管理和指導工作。負責有關社區股份公司的改革、發展和監管的政策研究,指導社區股份公司轉型發展。
3.統籌、建設社區股份公司資產登記、財務會計等監督管理平台。負責對社區集體資產進行分類統計和綜合統計。指導社區股份公司物業出租、土地開發等“三資”交易工作,實現社區股份公司經濟利益和社會效益共贏。
4.指導、協調、扶持社區股份公司發展。負責組織實施扶持社區股份公司發展專項資金的申報、受理及審核管理工作。
5.指導街道對社區股份公司監管工作。
6.組織對街道集體資產管理部門工作人員與社區股份公司的經營管理人員進行培訓。

現任領導

局長:劉林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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