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企業技術開發經費提取和使用的暫行辦法

《深圳市企業技術開發經費提取和使用的暫行辦法》是深圳市人民政府為增加企業科技投入、增強企業新產品、新技術開發能力、推進企業科技進步制定的辦法。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908
【發布文號】深府[1993]236號
【發布日期】1993-05-29
【生效日期】1993-05-29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深圳市企業技術開發經費提取和使用的暫行辦法
(1993年5月29日深府〔1993〕236號文)
第一條為增加企業科技投入,增強企業新產品、新技術開發能力,推進企業科技進步,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暫行辦法適用於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的企業。
第三條下列經費應列入企業技術開發經費:
(一)實行獨立核算的生產性企業按企業產品銷售總額的一定比例稅前提取技術開發費,並列入經營成本。其中,盈利企業按1%的比例提取,高新技術企業按3-5%的比例提取;
(二)新產品減免產品稅和增值稅的稅款;
(三)企業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以下簡稱“四技”)的淨收入,但從該項收入中支付給科技人員的獎金部分除外;
企業“四技”收入按國家有關規定免徵營業稅、所得稅的稅款;
(四)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新產品試製基金。新產品試製基金的數額應不低於生產發展基金的20%;
(五)開發與生產積體電路、電子計算機、軟體、程控交換機四種產品的企業,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後免徵產品稅、增值稅(軟體產品營業稅)和減半徵收所得稅的稅款,以及按最高不超過銷售收入10%的比例提取的研究開發費。
第四條企業按本暫行辦法提取的技術開發經費應統一管理,單立科目。年終如有結餘,可結轉下年度使用。
第五條企業技術開發經費,應專項用於企業新產品、新技術的研究開發,不得挪作它用。財政、稅務、審計、科技及企業主管部門應做好對該項經費使用情況的監督工作。
第六條企業技術開發費的使用範圍包括:
(一)為研製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所必需的儀器設備、樣品樣機的購置費;
(二)研製開發新產品、新技術過程中實際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化學試劑、零配件、試驗檢測費;
(三)新產品、新技術研製開發所需的技術轉讓費、技術諮詢費、技術資料費;
(四)新產品、新技術研製開發過程中聘請技術專家的費用;
(五)新產品、新技術開發過程中所需的調研、論證和旅差費。
第七條凡實行承包經營或廠長(經理)任期目標責任制的企業,企業技術開發經費的提取,應列入該企業承包經營考核指標體系或廠長(經理)任期目標考核指標體系。
企業按本暫行辦法提取的技術開發經費,應視同該企業實現的利潤,並可納入經濟效益承包指標中。
第八條各企業必須建立健全技術開發費的統計制度,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報送有關統計資料。
第九條本暫行辦法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暫行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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