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2024年1月3日,《深圳市企業實施首席合規官制度工作指引》發布。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及依據】為推廣企業首席合規官制度,引導和支持深圳市企業加強合規管理,促進企業高質量發展,參照《中央企業合規管理辦法》、ISO 37301-2021《合規管理體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35770-2022《合規管理體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以及 DB4403/T350-2023《企業合規管理體系》等檔案和標準,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適用範圍】本指引適用於深圳市各類開展合規管理體系建設的企業,企業可以參照本指引建立首席合規官制度。
第三條 【用語含義】本指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一)首席合規官制度,是企業以首席合規官為核心建立的合規管理制度,包括專門設定的首席合規官、合規官等多層級的合規管理組織架構,以及相配套的合規運行機制;(二)首席合規官,是企業領導合規管理部門組織開展相關合規管理工作的經營管理層人員;(三)合規官,是企業負責合規管理工作的專職或兼職合規管理人員;(四)合規委員會,是企業治理機構下設的合規管理— 2 —的領導機構,統籌協調企業合規管理工作,研究解決企業合規管理重大事項;(五)合規管理部門,是企業合規管理的主要職能部門,牽頭負責企業合規管理工作的組織與實施,對首席合規官負責。
第二章 職責和選任
第四條 【主要職責】首席合規官承擔以下職責:(一)組織制訂合規管理戰略規劃,確保企業合規方針、合規目標與企業戰略方向保持一致;(二)組織建立合規管理聯席會議、多層合規風險防控等配套運行機制;(三)組織建立企業內外部溝通機制,確保企業及時掌握內部合規事件、獲取監管機構監管要求以及利益相關方的合規需求;(四)參與企業重大決策並提出合規意見;(五)領導合規管理部門組織開展工作,對重點領域、關鍵業務環節和重要崗位人員強化合規管理,確保合規管理體系持續有效;(六)牽頭建立對合規官等合規管理人員的選任、考核機制;(七)向治理機構和最高管理者匯報合規管理重大風險和重大事項,組織起草合規管理年度報告;(八)牽頭推進企業合規文化建設,強化員工的合規意識。— 3 —
第五條 【任職條件】擔任首席合規官,一般需符合以下條件:(一)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操守和個人信用記錄;(二)熟悉合規、法律、企業管理等事務,具有一定的企業管理經驗和企業管理能力;(三)具有較強的組織領導能力,能夠統籌企業合規建設,協調各業務領域開展合規管理工作;(四)具備較強的合規管理決策能力和合規風險應對能力。
第六條 【選任程式】首席合規官的選拔和任命參照企業經營管理層選拔程式等要求進行。首席合規官對企業最高管理者負責。
第七條 【工作原則】企業選任首席合規官、建立首席合規官制度,遵循以下工作原則:(一)獨立性原則:首席合規官、合規官獨立履行職責,不受其他部門和人員的干涉。首席合規官原則上不兼任與合規管理職責相衝突的職務或管理與合規管理職責相衝突的部門。(二)充分授權原則:企業最高管理者須充分授權和支持首席合規官、合規官開展合規管理職能工作,確保首席合規官能參加企業的各項決策會議,以及發生重大合規事項時合規官可以直接向最高管理者報告。
第三章 運行機制
第八條 【合規委員會】企業宜建立合規委員會,作— 4 —為企業治理機構下設的合規管理議事決策機構,負責統籌協調合規管理工作,定期召開會議,研究解決合規管理重大事項。合規委員會議事決策事項由首席合規官負責審定並向最高管理者提出。合規委員會組成人員主要包括但不限於:企業最高管理者、首席合規官以及其他經營管理層人員,合規管理部門負責人及企業認為需要參與組成的其他人員。
第九條 【合規管理聯席會議工作機制】企業宜建立合規管理聯席會議工作機制,為合規委員會的重大決策事項提供參考。聯席會議主要研究以下事項:(一)合規管理工作重大疑難問題的解決方案;(二)合規風險應對具體措施方案;(三)企業合規管理內部協同運作機制、企業與政府監管機構的溝通機制以及與外部商業合作夥伴的協作管理機制;(四)合規管理體系與質量、環境、社會責任、健康、智慧財產權、數據安全等管理體系一體化管理機制;(五)合規績效與考核方案;(六)合規管理有效性評價標準;(七)合規管理持續改進方案;(八)合規文化建設方案;(九)合規管理信息化系統建設方案;(十)首席合規官認為需要由聯席會議研究的其他合— 5 —規管理事項。首席合規官認為聯席會議研究事項屬於企業重大事項的,可以提請合規委員會決策。
第十條 【聯席會議的召集和組成】聯席會議由首席合規官召集。合規管理部門負責承擔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擬定聯席會議審議事項並報首席合規官審定。聯席會議出席人員一般包括首席合規官、合規官及首席合規官認為需要參加會議的相關業務及職能部門負責人、業務骨幹、技術人員等。
第十一條 【合規風險“三道防線”工作機制】企業宜建立由首席合規官組織領導的,業務及職能部門、合規管理部門以及承擔企業合規內部審核職能的部門分別負責的三層合規風險防控工作機制。
第十二條 【“第一道防線”職責】企業業務及職能部門負責第一層合規風險防控工作,承擔合規管理主體責任,負責識別並處置本部門的合規風險,履行以下主要防控職責:(一)建立本部門業務合規管理制度和流程,將合規要求納入崗位職責;(二)定期開展本部門合規風險評估,梳理重點崗位合規風險,編制風險清單並制定應對預案;(三)對本部門經營管理行為進行合規審查;(四)組織或配合對本部門的合規風險應對處置、違規問題調查和整改;— 6 —(五)開展本部門合規管理評審工作,監視、測量、分析和評價合規管理的有效性,及時報告合規風險。
第十三條 【“第二道防線”職責】企業合規管理部門負責第二層合規風險防控工作,牽頭本企業的合規管理工作,履行以下主要防控職責:(一)負責企業規章制度、經濟契約、重大決策的合規審查;(二)組織開展企業合規風險識別、預警和應對處置;(三)組織開展企業合規管理體系有效性評價;(四)受理企業報告疑慮並制定疑慮核查處置方案,組織或者參與對報告疑慮的核查和調查工作;(五)受理業務及職能部門合規風險防控諮詢並及時答覆。
第十四條 【“第三道防線”職責】承擔企業合規內部審核職能的部門負責第三層合規風險防控工作,並履行以下風險防控監督職責:(一)審核合規管理與合規方針、合規目標是否保持一致;(二)審核合規管理體系運行是否有效,並審核合規控制措施是否得到有效實施和有效維護;(三)審核不合規行為是否受到追責問責。
第四章 支撐保障
第十五條 【支持保障體系】企業治理機構與最高管— 7 —理者須在機構、人員、經費、技術等方面為企業首席合規官制度運行提供必要條件,保障企業合規管理工作有序開展。企業最高管理者宜直接聽取首席合規官工作匯報,建立與合規官直接溝通的渠道。
第十六條 【合規人才保障】企業宜建立完善對企業首席合規官制度運行的人才保障機制,將合規官培育納入員工能力培訓計畫。合規官培訓內容需隨職位或職責的變化、組織結構的改變、合規管理程式的變更、合規義務的改變、不合規事件的發生以及企業內外部環境變化進行動態調整,培訓重點聚焦於合規管理能力與崗位的適配。企業宜支持合規管理人員取得企業合規師、公司律師等專業資質,完善薪酬待遇、晉升通道等激勵保障措施,提升職業榮譽感。
第十七條 【合規管理信息化保障】企業宜加強對企業首席合規官制度運行的信息化保障,加強對重點業務領域、關鍵業務環節的實時動態監測,強化過程管控;針對關鍵業務節點加強合規審查,實現合規風險快速檢索、即時預警、快速處置、全程追蹤。
第十八條 【合規文化培育】企業宜營造有利於首席合規官制度運行的合規文化氛圍,將合規理念融入企業價值觀。企業領導人員宜通過帶頭簽訂合規承諾、進行合規倡議等多種方式,積極宣貫合規理念,以身作則踐行合規承— 8 —諾,充分發揮示範作用。企業可以通過發布合規手冊、簽署合規承諾等方式,強化全員合規經營意識。企業宜開展常態化合規培訓,制定年度培訓計畫,將合規經營作為管理人員、重點崗位人員和新入職人員培訓必修內容。
第五章 監督考核
第十九條 【監督檢查機制】企業宜建立首席合規官制度運行的監督檢查機制,由企業治理機構對企業首席合規官制度推進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考核機制】企業宜建立對首席合規官、合規官以及業務及職能部門、下屬單位的合規管理工作考核機制,建立健全年度考核辦法。企業治理機構或最高管理者對首席合規官進行年度考核時,重點考核首席合規官的領導、決策能力和合規管理體系建設的適宜性、充分性、有效性與可持續性。合規管理部門的合規官由首席合規官負責考核,重點考核其合規風險識別能力、合規風險控制措施策劃能力等合規管理能力。業務及職能部門的合規官由合規管理部門負責考核,重點考核其合規風險識別能力、合規風險控制措施制定能力和合規風險防控措施的執行能力。對其中的兼職合規官進行考核時,合規管理部門考核所占權重宜超過 50%。企業對各業務及職能部門的合規工作考核,重點考核合規管理工作推進情況、執行效果和不合規問題整改落實— 9 —情況。企業不應採用其他部門評價、業務及職能部門經營業績等與合規管理工作沒有直接關聯的指標作為相關人員和部門合規管理工作考核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 【獎懲機制】企業宜建立合規管理獎懲機制,明確獎罰措施、解聘條件以及薪酬分配方案。首席合規官、合規官在促進合規經營、防範重大風險、避免或挽回重大經濟損失等方面做出重大貢獻的,給予表彰獎勵;明知企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不警示、不制止,或者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謀取私利,給企業造成較大損失的,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適用效力】本指引為推薦性指引,企業可以在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基礎上,參照適用本指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企業可以結合經營管理實際,簡約、適當地選擇首席合規官制度相關工作機制,建立滿足企業合規管理需求、有效的首席合規官制度工作機制和合規管理體系。
第二十三條 【實施日期】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