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深化規劃國土體制機制改革的決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深化規劃國土體制機制改革的決定》經2017年5月5日深圳市政府六屆七十六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7年8月12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深化規劃國土體制機制改革的決定
  • 發布機關:深圳市政府
  • 發布時間:2017年8月12日
  • 實施時間:2017年8月12日
決定發布,決定全文,

決定發布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深化規劃國土體制機制改革的決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298號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深化規劃國土體制機制改革的決定》已經2017年5月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屆七十六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長 陳如桂
2017年8月12日

決定全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深化規劃國土體制機制改革的決定
(2017年5月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屆七十六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為了依法依規推進我市規劃國土體制機制改革,經研究,市政府決定:
一、原由市政府行使的以下職權調整至區政府(含新區管理機構,下同)行使:
(一)土地招拍掛供應方案及其農用地轉用實施方案審批,但商品住宅(含安居型商品房)用地及市政府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以劃撥或者協定方式供應的建設用地(含城市更新項目)及其農用地轉用實施方案審批,但在國有儲備土地上安排的留用土地、征地返還用地、搬遷安置用地,市政府未交由區政府審批的市投市建項目用地,以及市政府另有規定的除外。
市規劃國土委每半年將各區政府上述審批情況匯總後報告市政府。上述建設用地的批後監管(含閒置土地處置)由區政府負責。
二、原由市規劃國土委及其派出機構行使的以下職權調整至區政府及其職能部門行使:
(一)土地整備項目在國有儲備土地外安排且尚未落實的留用土地、征地返還用地、搬遷安置用地,涉及未制定法定圖則地區或者需要對法定圖則強制性內容進行調整的規劃報審;
(二)臨時用地和臨時建築的審批(含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辦理、臨時使用土地契約簽訂、土地復墾管理和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辦理等);
(三)探礦權人與採礦權人之間勘查作業區範圍和礦區範圍爭議的裁決。
三、區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具體辦理承接職權的行政複議、訴訟、信訪維穩及信息公開等事宜。
四、市規劃國土委派出機構依法負責轄區內城市規劃、土地、房地產、測繪、地礦及地名的行政管理,依法負責轄區內房地產、測繪、地礦及地名的行政執法。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規劃國土體制機制改革其他未盡事宜按照市政府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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