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營業性電子遊戲活動管理暫行辦法

《淮南市營業性電子遊戲活動管理暫行辦法》是淮南市人民政府1996年7月22日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淮南市營業性電子遊戲活動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淮南市人民政府
【發布文號】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58號
【發布日期】1996-07-22
【生效日期】1996-07-2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淮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58號)
《淮南市營業性電子遊戲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已經1996年7月17日市第11屆人民政府第6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施行。
市長 李振華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淮南市營業性電子遊戲活動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營業性電子遊戲活動的管理,保障文化娛樂活動的健康發展,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的營業性電子遊戲活動。
第三條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是營業性電子遊戲活動的主管部門,公安、工商、稅務、物價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助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做好營業性電子遊戲活動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營業性電子遊戲活動的管理,實行規模經營、分級管理的原則。市屬單位、駐淮單位、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申辦的營業性電子遊戲活動,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管理;縣、區屬單位、個體戶申辦的營業性電子遊戲活動,由縣、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管理。
第五條開辦營業性電子遊戲活動,必須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申領《文化經營許可證》。
第六條申領文化經營許可證,應當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提供下列資料:
(一)申辦營業性電子遊戲活動的申請報告;
(二)營業地段和場地平面圖;
(三)電子遊戲機機種型號、數量和磁卡資料;
(四)上級主管部門或鄉(鎮)、街道辦事處的證明檔案。
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辦營業性電子遊戲活動上述資料之日起,15日內予以答覆。
第七條申辦營業性電子遊戲活動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憑文化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文化經營許可證》,向公安、工商部門申領《安全審查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並向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手續後,方可開業。
第八條營業性電子遊戲活動場所面積應當不小於100平方米。使用大型模擬仿真遊戲機,每台的使用面積應當在3平方米以上;使用小型遊戲機,每台使用面積應當在2平方米以上。
第九條營業性電子遊戲活動場所,應當建築結構牢固,出入口暢通,光線充足,通風良好,環境衛生整潔,設有禁止吸菸標誌。
第十條營業性電子遊戲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持證亮照, 在核准登記的範圍內營業;
(二)公開管理制度和遊戲規則;
(三)專人維持秩序,講究文明禮貌,服務熱情周到;
(四)設有警示標牌,有獎電子遊戲機不向未成年人開放,普遍電子遊戲機非節假日不向未成年人開放;
(五)距中國小校門200米以外;
(六)不在室外懸掛喇叭或張貼營業廣告;
(七)有獎電子遊戲活動,獎勵物品金額不超過100元,不兌換現金;
(八)夜間營業不超過23點30分;
(九)依法交納稅費。
第十一條營業性電子遊戲活動嚴禁下列行為:
(一)使用國家、省明令查禁的電子旅遊機機種;
(二)利用電子遊戲機進行賭博或變相賭博;
(三)使用具有反動、淫穢、色情、封建、迷信、恐怖等內容的集成板和磁卡;
(四)塗改、偽造、轉讓《文化經營許可證》等證照。
第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無證照或證照不齊全的,由發證部門責令限期補辦,並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視情節輕重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公安、工商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違法物品,並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拒絕、阻礙文化市場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當事人對依據本辦法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文化市場管理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秉公執法,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的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市文化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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