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

淮北市人民政府於2023年8月7日印發淮北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淮北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23年8月7日
  • 實施時間:2023年8月7日
  • 發布單位:淮北市人民政府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總結吸取火災事故教訓,促進落實消防安全責任,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安徽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和《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的通知》《安徽省消防安全責任制規定》等相關檔案,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發生造成人員死亡或產生重大社會影響的一般火災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縣(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發生較大火災事故,由市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的市、縣兩級政府均可以直接組織火災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同級消防救援機構牽頭組織火災事故調查。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全力配合上級政府調查組做好調查處理工作。
第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為本規定調查處理的範圍:
(一)因放火、自殺、自焚等故意行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機關作為刑事或者治安案件處理的;
(二)因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礦井地下部分在生產經營中發生的火災;
(三)機動車在通行過程中,因車輛碰撞、刮擦、翻覆直接
導致燃燒的;
(四)軍事設施火災;
(五)森林、草原火災;
(六)船舶、設施發生火災、爆炸等水上交通事故;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 火災事故發生後3日內,根據火災事故級別由發生地消防救援機構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調查組),本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火災事故調查處理需要及時組織成立調查組,或者授權消防救援機構組織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五條 調查組一般由政府分管負責人擔任組長,消防救援機構負責人擔任副組長,根據火災事故具體情況,成員由應急管理、公安、總工會和火災事故涉及的其他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派員組成。
第六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根據具體情況和工作需要設綜合組、技術組、管理組等工作小組。
綜合組主要負責調查組各項工作的綜合協調、組織調度、後勤保障以及起草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等;技術組主要負責調查火災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和技術方面的間接原因;管理組主要負責在技術組查明火災事故直接原因和間接技術原因的基礎上,開展火災事故管理方面原因的調查。
各組成員應當服從工作安排,密切配合,認真完成職責範圍內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七條 調查組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統計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火災的性質和火災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範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火災事故調查報告。
第八條 火災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複印件移交有管轄權的機關依法處理。
第九條 調查組應根據火災事故的具體情況,適時邀請紀檢監察機關、檢察機關介入事故調查,並向上述單位提供事故單位、事故救援和事故調查、處理建議等相關情況。紀檢監察機關依據事故性質,成立責任事故追責問責審查調查組,依規依紀依法開展責任事故追責問責審查調查工作,及時將相關處理處置、問責意見向調查組通報。
檢察機關及時對建議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提出意見,對刑事案件立案偵查工作依法實施法律監督。
第十條 調查組成員在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中應當遵守紀律、保守秘密。未經調查組組長批准,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布有關火災事故的信息。
第十一條 調查組應當自發生之日起60日內形成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調查的人民政府批准可延期,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火災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鑑定的,技術鑑定所需時間不計入調查期限。
第十二條 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的主要內容有:
(一)事故基本情況和調查組成立情況;
(二)起火單位、場所概況;
(三)事故發生經過和應急救援情況;
(四)火災事故認定情況;
(五)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六)防範建議和改進措施。
調查報告應附調查組成員名單及簽名,調查組成員對調查報告有不同意見的,應在簽名後,附專頁說明不同意見的理由和依據。
第十三條 負責火災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火災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作出批覆。批覆應對責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實提出具體要求,批覆主送調查組,抄送調查組成員單位、紀檢監察機關、檢察機關等。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覆,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對火災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等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火災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火災事故相關單位、火災發生地政府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批覆要求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加強消防工作。
第十四條 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結束,調查組牽頭調查部門應當將調查處理工作相關檔案、證據、資料等歸檔保存。
第十五條 較大火災事故結案後十個月至一年內,由市消防安全委員會成立評估工作組,組織開展防範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工作。評估內容包括:
(一)火災事故相關單位採取的防範和整改具體舉措,以及取得的效果;
(二)火災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受到行政處罰、處理的落實情況,刑事責任定罪量刑情況;
(三)火災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汲取事故教訓,強化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評估工作結束後,評估工作組應當按程式向市人民政府提交評估報告。對評估工作中發現火災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未落實或落實不力的,由市消防安全委員會下發督辦函,造成嚴重後果的,予以通報並嚴肅處理。
第十六條 開發區管理機構、工業園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委託,可負責管理區域內的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間上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政策解讀

2023年8月3日,淮北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務會議審核通過《淮北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淮北市人民政府於2023年8月7日正式印發。該《規定》是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廳字〔2019〕34號)等檔案要求,加強火災預防和火災事故追責的重要依據。
一、決策背景和依據
2019年5月31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廳字〔2019〕34號),要求“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強化火災事故倒查追責,逐起組織調查造成人員死亡或重大社會影響的火災,倒查主體和監管部門責任,強化警示教育”。2018年3月1日,《安徽省消防安全責任制規定》(省政府令第282號)印發實施,要求建立權責明晰、監督高效的消防安全責任體系。《規定》結合上級檔案精神,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強化社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需要編制。
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國辦發〔2017〕87號)、《安徽省消防條例》、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關於開展火災延伸調查強化追責整改的指導意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檔案要求。
二、制定意義和總體考慮
《規定》的制定和出台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消防安全工作的決策部署的需要,是深化消防執法改革、壓實消防安全責任、防範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風險的需要,進一步明確了火災事故的調查組成、調查職責、調查層級和處理程式,填補了火災事故調查方面的空白,對於提升火災事故調查質量、理清事故責任、健全責任體系提供了制度依據和法律手段。
《規定》的實施,明確了消防救援機構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對於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的牽頭和主導地位,更加具有專業性和指導性,為查清火災原因、開展事故追責提供了政策依據,構築了事前、事中和事後全鏈條管理機制,確保在全市範圍內發生的亡人火災、重大財產損失及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火災,依法開展火災事故調查,倒逼單位消防安全責任落實,增強社會整體抗禦火災的能力和水平,對維護全市火災形勢平穩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三、研判和起草過程
2023年2月初,淮北市消防救援支隊成立工作專班,結合全市實際情況,研究起草了《規定(送審稿)》。3月份,先後書面徵求各(區)縣政府及各相關部門等55家單位意見,其中54家無意見,1家單位提出3條意見,採納3條。5月15日,通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平競爭審查;6月8日,通過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核並依照合法性審核意見進行了修改。報淮北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務會審議通過,8月7日由淮北市人民政府印發實施。
四、工作目標
《規定》的出台,主要是為了及時總結吸取火災事故教訓,查清火災原因,釐清火災責任,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全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壓緊壓實社會單位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和各地各部門消防安全監管責任,更好地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和諧穩定發展。
五、主要內容
《規定(送審稿)》共17條,主要內容包含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實施與組織、火災事故調查報告和結案、火災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等內容。
第一條至第三條,提出了出台《規定》的目的和依據,界定了由政府組織開展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的範圍。根據《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和《安徽省消防條例》,發生造成人員死亡或產生社會影響的一般火災事故的,由事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發生較大火災事故的,由事故發生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發生重大火災事故的,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發生特別重大火災事故的,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負責組織調查處理,本《規定》參照制定火災事故調查主體。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消防救援機構與公安機關火災調查協作規定》等規定,明確不作為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的範圍。
第四條至第十一條,主要是明確火災事故調查的組織領導和相關人員構成,縣級政府組織的火災事故調查組根據實際需要參照執行。同時,明確了各小組的職責及分工,調查組可根據火災事故的具體情況,及時邀請紀檢監察機關、檢察機關介入事故調查。
第十二條至十四條,主要依據《關於開展火災延伸調查強化追責整改的指導意見》等檔案要求,明確了《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的具體內容,規定了對火災事故倒查追責的具體要求以及政府對《調查報告》的批覆時限及要求。
第十五條,主要規定較大火災事故發生後,為吸取事故教訓,落實相關防範和整改措施,在事故調查結案十個月至一年內需開展評估工作,並在評估結束後形成評估報告,對落實整改不到位的進行問責。
第十六條,規定了開發區管理機構、工業園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委託,可負責管理區域內的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六、 創新舉措
《規定》的出台,填補了全市一般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牽頭和組成部門的空白,進一步明確了各自職責,規範和加強了全市火災事故調查和處理工作,吸取和總結火災事故教訓,開展有針對性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同時有利於壓緊壓實各地各部門消防安全監管責任和社會單位消防安全主體責任,最大限度減少火災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七、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將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納入消防工作年度考核範疇,充分發揮各級消防安全委員會平台作用,督促各行業落實消防安全管理責任,督促各單位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提升全社會抗禦火災能力和水平。
(二)建立健全多部門火災事故聯合調查機制,定期指導公安派出所開展監督檢查、火災調查等消防業務,提升開展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的能力。
(三)充分利用“119”消防宣傳月等活動契機,督促開展多種形式消防宣傳活動,開展火災案例警示和《規定》內容宣傳,營造“人人參與消防”的社會化消防宣傳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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