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辦法

《淄博市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辦法》在2005.12.22由淄博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淄博市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辦法
  • 頒布單位:淄博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5.12.22
  • 實施時間:2006.02.01
經市政府第4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第一條 為加強對行政處罰行為的監督,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備案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行政處罰,是指行政處罰實施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行政管理相對人作出的下列行政處罰:
(一)責令停產停業;
(二)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
(三)處以20000元人民幣以上罰款。
第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高新區管委會法制部門(以下稱備案機關)代表本級人民政府負責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備案工作。
市備案機關負責市級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和區縣人民政府、高新區管委會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備案工作,區縣、高新區備案機關負責區縣行政處罰實施機關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備案工作。
第五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在作出重大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備案機關備案,提交《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報告》、《行政處罰決定書》、《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表》等備案材料。備案文書格式由市備案機關統一制定。
行政管理相對人對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在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終結之日起15日內向備案機關備案。
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由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作出的,由主辦機關負責備案。
第六條 備案機關收到備案材料後,應當對以下內容進行審查:
(一)行政處罰主體是否合法;
(二)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正確;
(三)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
(四)行政處罰程式是否合法;
(五)行政處罰是否適當。
第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行政處罰不當:
(一)行政違法行為和情節與當事人受到的行政處罰相比,畸輕或者畸重的;
(二)在同一案件中,不同當事人的行政違法行為和情節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處罰不同的;
(三)依據同一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辦理的不同案件中,當事人的行政違法行為和情節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處罰不同的;
(四)行政處罰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立法目的的。
第八條 備案機關在備案中需要調閱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有關重大行政處罰案卷和材料的,應當向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填發《重大行政處罰案卷調閱通知書》。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自收到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將案卷或者材料報備案機關。備案機關認為需要有關部門提出意見或者協助審查的,有關部門應當予以辦理。
第九條 備案機關發現重大行政處罰決定違法或者不當以及不按規定備案的,應當按照《山東省行政執法錯案責任追究辦法》和《淄博市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等有關責任追究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