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粉煤灰、煤矸石綜合利用暫行規定

《淄博市粉煤灰、煤矸石綜合利用暫行規定》在1994.03.02由淄博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淄博市粉煤灰、煤矸石綜合利用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淄博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4.03.02
  • 實施時間:1994.03.02
《淄博市粉煤灰、煤矸石綜合利用暫行規定》已經一九九四年二月四日市政府第十八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予發布實施。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日
第一條 為促進粉煤灰、煤矸石綜合利用,保護土地資源和自然環境,提高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資源綜合利用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和《山東省粉煤灰、煤矸石綜合利用暫行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區域內綜合利用粉煤灰、煤矸石的企事業單位(包括排放、運輸、儲存、利用、科研、設計、建築、施工等單位),均執行本規定。
第三條 市資源綜合利用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資源綜合利用辦公室)負責粉煤灰、煤矸石綜合利用的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工作。
第四條 粉煤灰、煤矸石綜合利用主要包括:利用粉煤灰、煤矸石生產燒結磚、內燃磚、雙免磚、空心砌塊、加氣混凝土砌塊、釉面磚、粉煤灰水泥、砌築砂漿、抹灰砂漿、磁性化肥、提取有用物質及其他製品;利用粉煤灰、煤矸石進行築路、築壩、回填、造地、改造土壤等。
第五條 排放粉煤灰、煤移石的單位應由以貯為主”轉向“以用為主”嚴格控制灰場、矸石場的擴建,確需擴建的,由市資源綜合利用辦公室提出審查意見,攝規劃、環保、主地管理部門聯合審批。
第六條 凡新建、擴建、改建燃煤電廠、煤礦的主體工程,必須與粉煤灰、煤矸石綜合利用項目同時立項、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使用。
第七條 嚴格控制新建、擴建粘土磚瓦生產企業,確需新建、擴建的,由市計委、經委分別會同市建委、土管局、環保局聯合審批。禁止在煤礦、燃煤電廠周圍15公里以內新建、擴建粘土磚瓦企業。擅自新建、擴建的,責令其停產關閉,並由土地管理部門按占地面積加倍徵收土地復墾費。
第八條 套用粉煤灰、煤矸石建材製品應符合下列標準:
(一)粉煤灰加氣混凝土砌塊、空心砌塊、燒結粉煤灰標準磚,用於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的內外填充牆,產品質量符合JC315—82標準;
(二)粉煤灰矽酸鹽砌塊、絞結粉煤灰標準磚,用於外粉刷的磚混凝土結構、磚石結構的牆體及民用建築與一般工業建築的牆體,產品質量符合JC239-77和JC238-78的標準,砌體強度符合設計規範GBJ3-73要求;
(三)粉煤灰用於建築中的砌築砂漿、抹灰砂漿和低標號粉煤灰水泥,產品質量符合d7CJ28-86標準;
(四)粉煤灰雙免磚,用於沒有特殊要求的二業與民用建築,如砌築院牆、隔牆、平房、築路、人行道地面裝飾等工程,產品質量符合GB5101-85標準。建材主管部門和質量監督部門對粉煤灰、煤矸石製品應按國家技術標準進行監督檢查,不符合標準的產品嚴禁出廠。
第九條 設計單位在項目設計中明確採用的粉煤灰、煤砰石建材製品,建設單位不得擅自更改。違者由市資源綜合利用辦公室處l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 對未經加工處理的原狀粉煤灰、煤矸石,排放單位不得向使用單位收費或變裙收費。違者由市資源綜合利用辦公室按其實際收費的5倍罰款。
第十一條 經加工的粉煤灰、煤矸石收費標準,由供需雙方本著用灰企業利益高予排放企業利益的原則協商定價。
第十二條 粉煤灰、煤矸石的綜合利用單位,應嚴格遵守貯灰場的管理制度,加強運輸管理,防止二次污染。
第十三條 下列單位或個人須按規定交納資綜綜合利用發展基金:
(一)燃煤電廠每排放1噸粉煤灰,向市資源綜合利用辦公室交納3元發展基金,從排污費中列支。其中區縣屬燃煤電廠排放粉煤灰,由所在區縣資源綜合利用辦公室組織收繳和管理。
(二)使用粘主磚、瓦的建設單位或個人,必須在向所在區縣建委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同時,每周1塊(片)粘土磚、瓦交納0.5分錢的發展基金。該項基金可列入工程預算。不交納發展基金的建設個人不予辦理施王手續。擅自開工建設的,由銀行協助同級資源綜合利用辦公室按其粘主磚、瓦的實際用量加倍徵收發展基金。
(三)新建、擴建灰場、矸石場占用可耕地的,每畝加收2000元至300元。
(四)經批准新建、擴建粘土磚、瓦廠(窯)占用可耕地的,每畝加收2000元至300C元。
(五)在距灰場、矸石場7公里範圍內取土築路、築壩占用可耕地的,每畝加收800元。
上述發展基金分別由建委、主管局、環保局協助同級資源綜合利用辦公室組織收繳,並在同級財政部門監督下,主要用於粉煤灰、煤矸石綜合利用開發項目。
第十四條 全市收取的排污費和環境保護補助金每年要有不少於20%的部分用予粉煤灰、煤矸石綜合利用開發,由市資源綜合利用辦公室提出項目意見,同級財政、環保部門聯合審批。
第十五條 對綜合利用粉煤灰、煤矸石的單位給予下列補貼或獎勵:
(一)利用粉煤灰生產建材或其他製品的(包括排灰企業自用部分),每用1噸粉煤灰補貼2元;
(二)建築設計單位在設計中每採用l萬塊粉煤灰、煤矸石標準磚或相當於l萬塊粉煤灰、煤矸石標準磚的建材製品,獎勵4元,其60%直接獎給工程項目的設計者;
(三)建築施工單位或個人,每利用1噸粉煤灰或相當於1噸粉煤灰的建材製品,補貼2元;
(四)利用粉煤灰築路、築壩、回填、造地、改造土壤的,每用1噸補貼1元。
上述補貼或獎勵資金,經市資源綜合利用辦公室核實後,從資源綜合利用發展基金中列支。
第十六條 利用粉煤灰、煤矸石的單位,仍按現行規定提取資源綜合利用獎和原材料節約獎。
第十七條 粉煤灰運輸專用車輛經交通主管部門批准,可酌情減免養路費。
第十八條 凡利用粉煤灰、煤矸石生產製品的企業,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由市資源綜合利用辦公室會同建委、環保等部門審查認可,享受如下優惠:
(一)企業利用粉煤灰、煤矸石生產的產品,從投產之日起所實現的利潤,可在5年以內留給企業;企業用自籌資金開發的粉煤灰、煤矸石綜合利用項目,可單獨核算,實現利潤全部留給企業。企業所留利潤應繼續用於粉煤灰、煤矸石綜合利用開發,改善環境和勞動條件。當年用不完的可以結轉使用,但不得挪作他用。
(二)對粉煤灰、煤矸石綜合利用開發項目,經過技術經濟論證,有顯著的環境、經濟效益,自籌資金占項目總投資的30%以上,可優先安排抵息貸款。
(三)承擔從排污費中貸款的粉煤灰、煤矸石綜合利用項目的企業,積極組織施工,嚴格資金管理,保證工程質量,提前竣工投產的,經驗收合格後,環保部門可以豁免一定數量的本金,以資鼓勵。
第十九條 各區縣、市直有關部門可根據本規定,分別編制粉煤灰、煤矸石綜合利用規劃,並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條 利用赤泥、黃河淤泥、尾礦等生產的建材及其他製品,可參照本規定的有關條文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市經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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