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規定(2004年修正本)

《淄博市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規定(2004年修正本)》是淄博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淄博市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規定(2004年修正本)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1997年6月5日淄政發[1997]88號公布 根據2004年6月14日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43號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的《淄博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淄博市婦幼保健保償管理辦法〉等15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保障殘疾人平等地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殘疾人包括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精神、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
殘疾人由區縣殘疾人聯合會會同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按照國家規定的殘疾標準鑑定後,由市殘疾人聯合會負責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第三條 全社會應當發揚社會主義的人道主義精神,理解、尊重、關心、幫助殘疾人,支持殘疾人事業。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做好所屬範圍內的殘疾人工作。
第四條 殘疾人的公民權利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歧視、侮辱、遺棄、虐待殘疾人。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事業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統籌規劃,加強領導,綜合協調,使殘疾人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六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設立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工作。
市、區縣殘疾人聯合會代表殘疾人共同利益,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為廣大殘疾人服務,承擔同級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七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殘疾人事業福利基金。資金來源為:
(一)政府撥款;
(二)銷售社會福利獎券募集的福利基金用於殘疾人事業的資金;
(三)社會捐贈;
(四)其他資金。
殘疾人事業福利基金必須用於發展殘疾人事業,專戶儲存,專款專用,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二章 康復
第八條 市及有條件的區縣應當建立殘疾人康復中心,加強康復科學研究,開展康復醫療、康復工作人員培訓和康復技術指導工作。
鄉鎮、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建立社區康復站(點),開展社區康復工作。
第九條 市殘疾人聯合會建立殘疾人用品用具供應服務站,區縣殘疾人聯合會建立服務點,負責殘疾人康復器材、生活自助具、特殊用品和其他輔助器具的供應和服務。
殘疾人購置必備的輔助器械確有困難的,其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給予適當補助。
第十條 在規定的康復醫療範圍內,殘疾人為恢復或補償功能而進行醫療康復所支付的醫療費用,殘疾人本人或其家屬負擔醫療費用確有困難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可根據殘疾人的申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救濟補助。
第三章 教育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發展殘疾人教育事業,鼓勵社會力量辦學、捐資助學,逐步完善特殊教育體系。
對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兒童、少年,應當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普通國小、初級中等學校不得拒絕招收基本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兒童、少年入學。凡達到四級標準的聾童,普通國小應當予以接收。
市、區縣應當根據需要設立特殊教育學校。有條件的特殊教育學校、殘疾兒童康復機構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建立殘疾兒童學前班。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有計畫地在中國小校附設特殊教育班。
各類中國小校對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學生及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子女免收學雜費;對盲人學生實行政府特殊補助。
第十二條 適齡殘疾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使其子女或者被監護人接受教育。
第十三條 普通高中、技工學校、中等專業學校和高等院校,對符合國家規定錄取標準的殘疾考生必須招收,不得因其殘疾拒絕招收。
第十四條 特殊教育學校和普通學校附設的特殊教育班的教師必須經過專業培訓。
第十五條 特殊教育經費列入教育事業費支出,隨教育經費的增加逐年增加;教育費附加收入中,應當安排一定比例用於義務教育階段的特殊教育,確保特殊教育與普通教育同步發展。
第四章 就業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殘疾人勞動就業納入當地勞動就業規劃,統籌安排。
第十七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市政府有關規定安置殘疾人就業。
第十八條 政府鼓勵社會各界興辦殘疾人福利企業,集中安置殘疾人就業。
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安置殘疾人數量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的,經確認後,享受福利企業的優惠政策。
第十九條 政府鼓勵、支持殘疾人自謀職業。
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符合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優先核發營業執照,免收工商管理費;稅務部門應當按規定給予減免稅照顧。
第二十條 對國家派遣的各類專業的殘疾人畢業生,有關單位不得因其殘疾拒絕接收。
殘疾職工所在單位應當重視殘疾職工的勞動保護,合理安排其工作崗位和勞動定額。在殘疾職工的轉正、晉級、職稱評定、勞動報酬、勞保福利和勞動保險等方面,不得歧視。
企業在撤銷或破產後,其主管部門應當安排好殘疾職工的生活,並創造條件,使其儘快重新就業。
第二十一條 市、區縣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建立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開展殘疾人待業調查、就業登記、能力評估、職業培訓、就業介紹、諮詢服務等工作。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二十二條 鼓勵動員殘疾人參加各種文化、體育等娛樂活動。
殘疾人比較集中的單位應當建立殘疾人文化、體育活動場所,廣泛開展適合殘疾人特點的文化、體育等娛樂活動。
第二十三條 政府和有關部門採取下列措施,豐富殘疾人精神文化生活:
(一)新聞單位應當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等反映殘疾人生活,宣傳殘疾人事業開闢殘疾人專欄和專題節目;部分電視節目應當增加字幕和手語解說;
(二)文化、教育、出版等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和扶持盲文書籍、盲人有聲讀物、聾人讀物、弱智人讀物的編寫出版,積極興辦盲人有聲讀物圖書館(室);
(三)圖書館應當有計畫地增加盲人讀物,方便盲人閱讀;
(四)文化、體育等部門適時組織、舉辦殘疾人文化、藝術、體育活動,並提供方便和優質服務。
第二十四條 市、區縣文化、體育等部門及殘疾人聯合會應當經常組織殘疾人開展文化、體育和娛樂活動。殘疾人參加區縣以上組織的文體活動,在集訓、演出或比賽期間,所在單位應當照發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
第六章 福利
第二十五條 市、區縣政府和社會各界應當積極為殘疾人創造良好的學習、工作和生活環境。城市的公共建築、道路和公共場所應當逐步建立和完善方便殘疾人的無障礙設施,執行方便殘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築物設計規範。
第二十六條 對無勞動能力、無法定扶(撫)養人、無經濟來源的殘疾人,屬非農業戶口的,民政部門應當按有關規定給予生活救濟或者由社會福利院供養;屬農業戶口的,由鄉鎮、村興辦的敬老院集中供養,或者由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包養戶三方簽訂供養契約,實行分散供養。
不符合前款規定但喪失勞動能力、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由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給予定期補助。
對流浪本市以乞討為生的殘疾人,由救助站負責救助;戶籍不明的,由社會福利院收養。
第二十七條 殘疾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可享受如下優待:
(一)農村殘疾人免交提留,不承擔義務工、勞動積累工、公益事業費和其他社會負擔;
(二)搭乘火車、飛機、公共汽車時,優先購票和搭乘,其隨身必備的輔助器具,免費攜帶;
(三)殘疾人乘坐的專用車、輪椅、腳踏車等交通工具,存車處免費看管;
(四)盲人讀物普通郵件免費寄遞;
(五)殘疾人就醫優先掛號、優先就診,雙下肢殘疾人、盲人、多重殘疾人免交掛號費,“三康”對象在康復住院期間的手術費、住院費及醫療費,醫院減收20%,生活確有困難,無力支付醫藥費用的,由所在單位給予救濟補助;
(六)“助殘日”期間,電影院、劇院、公園、名勝景點等文化娛樂場所免收門票;
(七)盲人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
(八)盲人和肢殘人在遷建住房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在樓層、地段上給予照顧。
第七章 獎懲
第二十八條 對為發展殘疾人事業、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個人和在經濟建設中貢獻突出的殘疾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法律、法規已有明確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政府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一)拒絕招收符合國家規定錄取標準的殘疾考生入學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殘疾畢業生的;
(三)無正當理由辭退、開除殘疾職工、學生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安置殘疾人就業或者拒絕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基金的;
(五)社會福利企業和殘疾人勞動服務企業的殘疾職工數量達不到規定比例的。
第三十一條 對侵害殘疾人合法權益的單位和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或承擔其他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從事殘疾人事業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占挪用殘疾人教育、康復、救濟、福利、就業等專項經費和物資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責令改正,從重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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