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國道交通管理的通告

《淄博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國道交通管理的通告》在1993.01.01由淄博市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淄博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國道交通管理的通告
  • 頒布單位:淄博市政府
  • 頒布時間:1993.01.01
  • 實施時間:1993.01.01
為加強國道205、309線的交通管理,提高道路通行能力,確保兩條幹線公路的安全暢通,特作通告如下:
一、309國道辛店至周村段,禁止拖拉機、簡易三輪車、畜力車通行。上述車輛一律通行濟(南)青(州)公路。
二、 205國道張店至博山段,七時至十八時禁止拖拉機、簡易三輪車通行。期間,上述車輛繞行張(店)南(定)路、湖
(田)南(莊)路、湖(田)羅(村)路。
三、通行兩條國道的車輛必須各行其道;機動車變換車道必須開轉向燈示意;嚴禁壓線行駛;後車按規定要求超車時,前車要及時避讓,不得故意不讓或加速行駛。
四、嚴禁占用道路擺攤設點、停放車輛、堆物作業、打場曬糧、進行集市貿易和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隔離帶的綠化高度要控制在1.2米以下。
五、嚴禁在道路建築紅線以內搞違法建築。經批准建設的項目必須留有足夠的停車場地,停車場平面要低於公路路面,並且實行硬化、綠化、美化。
六、不準在公路兩側亂設廣告、標語牌和搭設彩門。挖掘道路必須徵得公路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並繳納公路賠償費和交通管理費。
七、不準跨越護欄,不準擅自移動和損壞交通設施,造成損壞的,要按規定予以賠償;損壞交通設施後逃逸者,要加重處罰。對舉報破壞交通設施者,要適當給予獎勵。
八、廣大人民民眾要自覺遵守交通法規,服從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對於違反上述規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予以處罰。
九、本通告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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