涼山州行政問責辦法(試行)由四川省涼山州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涼山州行政問責辦法(試行)
- 性質:地方法規
- 頒發部門:四川省涼山州人民政府
- 施行時間:2011年3月1日
導語,正文,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行政問責事項,第三章 行政問責處理方式,第四章 行政問責程式,第五章 附 則,
導語
《涼山州行政問責辦法》(試行)已經九屆涼山州人民政府第8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正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行政問責工作,確保依法、正確、及時地查處行政問責事項,防止和減少行政過錯,提高行政效能,促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結合涼山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州內各級政府對所屬工作部門和下級政府的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公務員,因故意、過失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不當履行職責,影響行政秩序、行政效率,造成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尚不夠追究紀律、法律責任的行為進行內部監督和責任追究。
第三條 行政問責堅持實事求是,權責統一,有錯必究,懲教結合,合法有序的原則。
第四條 調查處理行政問責事項,必須做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式合法、適用依據正確。
第五條 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認為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公務員有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有權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同級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或者控告。
第六條 行政問責工作依照管理許可權由任免機關或行政監察機關組織實施,相關部門予以配合。
第七條 行政問責機關獨立辦理行政問責事項,不受其它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八條 調查處理行政問責事項,應當嚴格遵守保密的規定。
第九條 被問責人有權陳述、申辯和申請覆核。行政問責機關不能因被問責人的陳述、申辯和申請覆核而加重對其處理。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成立行政問責工作議事協調工作機構,及時協調和處理行政問責重大事項。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州內各級政府對所屬工作部門和下級政府的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公務員,因故意、過失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不當履行職責,影響行政秩序、行政效率,造成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尚不夠追究紀律、法律責任的行為進行內部監督和責任追究。
第三條 行政問責堅持實事求是,權責統一,有錯必究,懲教結合,合法有序的原則。
第四條 調查處理行政問責事項,必須做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式合法、適用依據正確。
第五條 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認為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公務員有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有權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同級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或者控告。
第六條 行政問責工作依照管理許可權由任免機關或行政監察機關組織實施,相關部門予以配合。
第七條 行政問責機關獨立辦理行政問責事項,不受其它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八條 調查處理行政問責事項,應當嚴格遵守保密的規定。
第九條 被問責人有權陳述、申辯和申請覆核。行政問責機關不能因被問責人的陳述、申辯和申請覆核而加重對其處理。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成立行政問責工作議事協調工作機構,及時協調和處理行政問責重大事項。
第二章 行政問責事項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有下列決策失誤情形之一的,應當行政問責:
(一)對涉及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決策事項或者專業性強的決策事項,未按行政程式規定進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論證的;
(二)對社會涉及面廣、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決策事項,未按規定向社會公布或者未通過舉行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的;
(三)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生態環境破壞等不良影響的;
(四)作出的決定和命令與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機關的決定、命令相牴觸的;
(五)違法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收費或者行政強制措施等行為的;
(六)其它超越法定許可權和違反法定程式決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公務員有下列失職情形之一的,應當行政問責:
(一)應該公開的政務信息不公開或者經申請無法定理由仍然不公開的;
(二)採取的行政措施違法或者不當,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三)對本單位及其下屬機構工作人員監管不力的;
(四)包庇、袒護、縱容工作人員失職行為的;
(五)監管不力,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職責中不作為或者亂作為的;
(六)作出行政承諾不兌現的;
(七)具有其它失職行為造成危害後果的。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公務員有下列影響行政效能情形之一的,應當行政問責:
(一)拒不協助上級機關調查的;
(二)對上級機關依法作出的決定、命令不落實或者拒不執行的;
(三)對上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工作任務目標、交辦的事項,執行不力,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的;
(四)不當執行上級機關的決策和部署,對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
(五)對交辦的人大代表議案、政協委員提案不辦理、拖延辦理的;
(六)對涉及公民、法人的生產、生活等合法利益的訴求不及時解決或者因執行不力、效能低下給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嚴重損失,影響政府整體工作部署落實的;
(七)對企業或者其它組織強烈反映的問題不及時改進,拖延懈怠、推諉塞責的,造成損害後果或者不良社會影響的;
(八)其它影響行政效能造成危害後果的。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公務員有下列處置突發事件不當情形之一的,應當行政問責:
(一)責任意識淡薄,未按規定製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和安全管理制度或者發現公共安全生產隱患後不依法採取處置措施,導致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或者善後整體工作嚴重滯後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二)未按照規定和實際情況及時、有效地處理災情、疫情等突發事件,未能有效組織救援工作或處置失當,造成不良後果的;
(三)瞞報、謊報、虛報、遲報突發公共事件、安全事故、疫情或其它突發公共事件重要情況、重要數據信息的;
(四)對建設項目、食品、藥品等產品質量問題處置不力,造成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五)其它處置突發事件不當造成危害後果的。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公務員具有下列濫用職權行為之一的,應當行政問責:
(一)截留、滯留、虛報、冒領財政資金或者擠占、挪用財政專項資金的;
(二)違反規定安排、使用財政資金或者擅自處置國有資產及收益,造成財政資金浪費或者國有資產流失的;
(三)非法干預各類公共資源配置活動或者金融機構信貸活動的;
(四)利用權力為本人、親屬、本單位及工作人員謀取非法或者不當利益的;
(五)在政府採購和工程建設等項目中不依法進行招投標或者故意規避招投標的;
(六)利用行政權力,夥同經營主體牟取非法利益的;
(七)在行政檢查、驗收、考核、鑑定、立項、行政給付、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徵收、行政強制等行政活動中收受財物的;
(八)利用職權非法限制或者侵害公民人身自由的;
(九)以返還或者部分返還罰款方式獲取執法收入的;
(十)弄虛作假或者利用職權干預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權力並影響公正執法的;
(十一)其它濫用職權造成不良後果的。
第十六條 在行政問責中,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公務員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行政問責:
(一)在行政問責調查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二)在行政問責調查中弄虛作假、包庇相關責任人的;
(三)在行政問責調查中設定障礙,干擾、阻礙行政問責調查的;
(四)對檢舉人、控告人打擊、報復、陷害的;
(五)拒不依照本辦法規定受理行政問責案件、連續兩次以上辦錯行政問責案件和超過規定期限辦結行政問責案件的;
(六)拒不執行或者不協助執行行政問責決定的;
(七)其它影響行政問責公正實施造成危害後果的。
(一)對涉及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決策事項或者專業性強的決策事項,未按行政程式規定進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論證的;
(二)對社會涉及面廣、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決策事項,未按規定向社會公布或者未通過舉行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的;
(三)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生態環境破壞等不良影響的;
(四)作出的決定和命令與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機關的決定、命令相牴觸的;
(五)違法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收費或者行政強制措施等行為的;
(六)其它超越法定許可權和違反法定程式決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公務員有下列失職情形之一的,應當行政問責:
(一)應該公開的政務信息不公開或者經申請無法定理由仍然不公開的;
(二)採取的行政措施違法或者不當,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三)對本單位及其下屬機構工作人員監管不力的;
(四)包庇、袒護、縱容工作人員失職行為的;
(五)監管不力,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職責中不作為或者亂作為的;
(六)作出行政承諾不兌現的;
(七)具有其它失職行為造成危害後果的。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公務員有下列影響行政效能情形之一的,應當行政問責:
(一)拒不協助上級機關調查的;
(二)對上級機關依法作出的決定、命令不落實或者拒不執行的;
(三)對上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工作任務目標、交辦的事項,執行不力,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的;
(四)不當執行上級機關的決策和部署,對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
(五)對交辦的人大代表議案、政協委員提案不辦理、拖延辦理的;
(六)對涉及公民、法人的生產、生活等合法利益的訴求不及時解決或者因執行不力、效能低下給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嚴重損失,影響政府整體工作部署落實的;
(七)對企業或者其它組織強烈反映的問題不及時改進,拖延懈怠、推諉塞責的,造成損害後果或者不良社會影響的;
(八)其它影響行政效能造成危害後果的。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公務員有下列處置突發事件不當情形之一的,應當行政問責:
(一)責任意識淡薄,未按規定製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和安全管理制度或者發現公共安全生產隱患後不依法採取處置措施,導致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或者善後整體工作嚴重滯後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二)未按照規定和實際情況及時、有效地處理災情、疫情等突發事件,未能有效組織救援工作或處置失當,造成不良後果的;
(三)瞞報、謊報、虛報、遲報突發公共事件、安全事故、疫情或其它突發公共事件重要情況、重要數據信息的;
(四)對建設項目、食品、藥品等產品質量問題處置不力,造成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五)其它處置突發事件不當造成危害後果的。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公務員具有下列濫用職權行為之一的,應當行政問責:
(一)截留、滯留、虛報、冒領財政資金或者擠占、挪用財政專項資金的;
(二)違反規定安排、使用財政資金或者擅自處置國有資產及收益,造成財政資金浪費或者國有資產流失的;
(三)非法干預各類公共資源配置活動或者金融機構信貸活動的;
(四)利用權力為本人、親屬、本單位及工作人員謀取非法或者不當利益的;
(五)在政府採購和工程建設等項目中不依法進行招投標或者故意規避招投標的;
(六)利用行政權力,夥同經營主體牟取非法利益的;
(七)在行政檢查、驗收、考核、鑑定、立項、行政給付、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徵收、行政強制等行政活動中收受財物的;
(八)利用職權非法限制或者侵害公民人身自由的;
(九)以返還或者部分返還罰款方式獲取執法收入的;
(十)弄虛作假或者利用職權干預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權力並影響公正執法的;
(十一)其它濫用職權造成不良後果的。
第十六條 在行政問責中,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公務員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行政問責:
(一)在行政問責調查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二)在行政問責調查中弄虛作假、包庇相關責任人的;
(三)在行政問責調查中設定障礙,干擾、阻礙行政問責調查的;
(四)對檢舉人、控告人打擊、報復、陷害的;
(五)拒不依照本辦法規定受理行政問責案件、連續兩次以上辦錯行政問責案件和超過規定期限辦結行政問責案件的;
(六)拒不執行或者不協助執行行政問責決定的;
(七)其它影響行政問責公正實施造成危害後果的。
第三章 行政問責處理方式
第十七條 行政問責的處理方式包括:
(一)誡勉談話;
(二)政務通報批評或者會議公開批評;
(三)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四)責令在新聞媒體公開道歉;
(五)取消當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
(六)取消當年度提拔資格;
(七)調整工作崗位;
(八)停職反省;
(九)引咎辭職;
(十)責令辭職;
(十一)免職。
以上行政問責處理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合併使用。
第十八條 採用第十七條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方式行政問責的,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式辦理。
(一)誡勉談話;
(二)政務通報批評或者會議公開批評;
(三)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四)責令在新聞媒體公開道歉;
(五)取消當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
(六)取消當年度提拔資格;
(七)調整工作崗位;
(八)停職反省;
(九)引咎辭職;
(十)責令辭職;
(十一)免職。
以上行政問責處理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合併使用。
第十八條 採用第十七條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方式行政問責的,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式辦理。
第四章 行政問責程式
第一節 管 轄
第十九條 行政問責按照屬地管轄、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辦理。
對縣處級領導幹部的行政問責,由州人民政府授權行政問責機關或者直接組成調查組,進行行政問責調查。
對鄉科級以下(含鄉科級)工作人員的行政問責,由有管轄權的行政問責機關(含監察機關派出的監察機構)進行行政問責調查。
第二十條 辦理行政問責的機關發現辦理的行政問責事項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受移送的機關應當受理。受移送的機關認為受移送的行政問責事項依照規定不屬於本單位管轄的,應當報請共同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行政問責機關的上級主管部門認為行政問責事項重大複雜的,可以直接調查處理。
第二十一條 對行政問責機關及其公務員執行本辦法的投訴,由同級人民政府組成調查組,依照本辦法進行問責。
對縣處級領導幹部的行政問責,由州人民政府授權行政問責機關或者直接組成調查組,進行行政問責調查。
對鄉科級以下(含鄉科級)工作人員的行政問責,由有管轄權的行政問責機關(含監察機關派出的監察機構)進行行政問責調查。
第二十條 辦理行政問責的機關發現辦理的行政問責事項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受移送的機關應當受理。受移送的機關認為受移送的行政問責事項依照規定不屬於本單位管轄的,應當報請共同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行政問責機關的上級主管部門認為行政問責事項重大複雜的,可以直接調查處理。
第二十一條 對行政問責機關及其公務員執行本辦法的投訴,由同級人民政府組成調查組,依照本辦法進行問責。
第二節 受 理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行政問責信息來源情形之一的,應當啟動行政問責:
(一)上級機關的指示、批示;
(二)政府常務會議的行政問責決定;
(三)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履行監督職權的行政問責建議;
(四)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審計機關、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因履行行政監督職責的行政問責建議;
(五)年度工作考核不合格或者政風、行風評議不滿意的;
(六)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履行職責的行政問責建議;
(七)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依法進行的實名投訴、檢舉和控告;
(八)新聞媒體報導的履職不當的材料;
(九)其它合法監督渠道的行政問責信息。
第二十三條 行政問責機關根據行政問責信息來源所提供的證據線索製作案件受理登記表,依管轄許可權啟動行政問責程式。
第二十四條 對經過核實的屬於行政問責事項的實名舉報,必須受理。
對實名舉報的應列為密件管理,為舉報人做好保密工作。
(一)上級機關的指示、批示;
(二)政府常務會議的行政問責決定;
(三)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履行監督職權的行政問責建議;
(四)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審計機關、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因履行行政監督職責的行政問責建議;
(五)年度工作考核不合格或者政風、行風評議不滿意的;
(六)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履行職責的行政問責建議;
(七)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依法進行的實名投訴、檢舉和控告;
(八)新聞媒體報導的履職不當的材料;
(九)其它合法監督渠道的行政問責信息。
第二十三條 行政問責機關根據行政問責信息來源所提供的證據線索製作案件受理登記表,依管轄許可權啟動行政問責程式。
第二十四條 對經過核實的屬於行政問責事項的實名舉報,必須受理。
對實名舉報的應列為密件管理,為舉報人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節 調 查
第二十五條 參與行政問責調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調查人員調查行政問責案件時應出示有效證件。
第二十六條 調查人員與行政問責案件有利害關係的,應主動申請迴避或由調查單位法定代表人決定迴避。
利害關係是指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姻親關係、隸屬關係及其它可能影響行政問責公正處理的關係。
第二十七條 決定進行行政問責調查的,應當通知被調查單位及被調查人,但有證據證明無法通知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被調查人應主動配合行政問責機關的調查,如實提供與調查事項有關的情況。
第二十九條 行政問責機關應當依法、全面、客觀的收集證據,不得迴避對重要當事人的調查。
第三十條 調查筆錄應噹噹場製作,經被調查人核對後簽名或者蓋章。
被調查人員認為記錄錯誤或者不準確的,可以更正或者在簽名處申明。
第三十一條 行政問責機關應當將認定的事實形成書面材料並與被問責人見面。
被問責人應當在相關材料上籤字或蓋章。
第三十二條 行政問責機關應當在行政問責案件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內結案。
因案情複雜等特殊情形在規定時間內難以完成調查的,經同級政府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調查期限,但是延期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三十三條 調查終結後,行政問責機關應當寫出調查報告。調查報告內容包括:行政問責信息來源、行政問責的具體事實和證據、行政問責對象的責任和態度、基本結論、行政問責處理的具體建議。
第三十四條 行政問責調查不得以限制或變相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進行。
第二十六條 調查人員與行政問責案件有利害關係的,應主動申請迴避或由調查單位法定代表人決定迴避。
利害關係是指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姻親關係、隸屬關係及其它可能影響行政問責公正處理的關係。
第二十七條 決定進行行政問責調查的,應當通知被調查單位及被調查人,但有證據證明無法通知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被調查人應主動配合行政問責機關的調查,如實提供與調查事項有關的情況。
第二十九條 行政問責機關應當依法、全面、客觀的收集證據,不得迴避對重要當事人的調查。
第三十條 調查筆錄應噹噹場製作,經被調查人核對後簽名或者蓋章。
被調查人員認為記錄錯誤或者不準確的,可以更正或者在簽名處申明。
第三十一條 行政問責機關應當將認定的事實形成書面材料並與被問責人見面。
被問責人應當在相關材料上籤字或蓋章。
第三十二條 行政問責機關應當在行政問責案件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內結案。
因案情複雜等特殊情形在規定時間內難以完成調查的,經同級政府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調查期限,但是延期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三十三條 調查終結後,行政問責機關應當寫出調查報告。調查報告內容包括:行政問責信息來源、行政問責的具體事實和證據、行政問責對象的責任和態度、基本結論、行政問責處理的具體建議。
第三十四條 行政問責調查不得以限制或變相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進行。
第四節 處 理
第三十五條 行政問責處理決定應依據行政過錯事實,按照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的規定準確定性,依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確定問責方式。
第三十六條 調查終結的行政問責事項,應按照管理許可權由有權機關研究作出處理決定:
(一)沒有事實依據和因不可抗拒的客觀因素造成損害後果的,作出不予行政問責決定;
(二)行政問責事實成立,情節顯著輕微,態度誠懇,主動消除損害後果的,適用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
(三)行政問責事實成立,造成一定危害後果,適用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至(七)項規定;
(四)行政問責事實成立,情節惡劣,拒不執行行政問責決定的,適用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八)至(十一)項規定。
第三十七條 行政問責處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載明過錯事實、處理理由和依據、具體的問責方式、申訴的權利。
第三十八條 行政問責處理決定應當送達被問責人,同時抄送提出行政問責的單位和個人。
行政問責處理決定書應當直接送達,對不能直接送達的可以委託送達、郵寄送達或公告送達。
第三十九條 行政問責處理決定不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的應當向社會公開。
向社會公開可以採用通報、公告或新聞報導方式。
第四十條 行政問責處理決定送達被問責人後,被問責人在十五日內不申請覆核的,決定生效。
第四十一條 行政問責處理決定需要被問責人所在單位落實的,相關單位應在收到生效行政問責處理決定書後五日內向作出處理決定的機關書面報告落實情況。
第四十二條 作出行政問責處理決定的,依照人事管理許可權報同級人事管理部門備案,並載入年度考核歸入其個人檔案。
第四十三條 行政問責調查期間被問責人不喪失其獲得榮譽、獎勵、晉升的資格,但作出予以行政問責處理的決定生效後,應當取消其在行政問責期間獲得的榮譽、獎勵及晉升。
第三十六條 調查終結的行政問責事項,應按照管理許可權由有權機關研究作出處理決定:
(一)沒有事實依據和因不可抗拒的客觀因素造成損害後果的,作出不予行政問責決定;
(二)行政問責事實成立,情節顯著輕微,態度誠懇,主動消除損害後果的,適用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
(三)行政問責事實成立,造成一定危害後果,適用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至(七)項規定;
(四)行政問責事實成立,情節惡劣,拒不執行行政問責決定的,適用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八)至(十一)項規定。
第三十七條 行政問責處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載明過錯事實、處理理由和依據、具體的問責方式、申訴的權利。
第三十八條 行政問責處理決定應當送達被問責人,同時抄送提出行政問責的單位和個人。
行政問責處理決定書應當直接送達,對不能直接送達的可以委託送達、郵寄送達或公告送達。
第三十九條 行政問責處理決定不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的應當向社會公開。
向社會公開可以採用通報、公告或新聞報導方式。
第四十條 行政問責處理決定送達被問責人後,被問責人在十五日內不申請覆核的,決定生效。
第四十一條 行政問責處理決定需要被問責人所在單位落實的,相關單位應在收到生效行政問責處理決定書後五日內向作出處理決定的機關書面報告落實情況。
第四十二條 作出行政問責處理決定的,依照人事管理許可權報同級人事管理部門備案,並載入年度考核歸入其個人檔案。
第四十三條 行政問責調查期間被問責人不喪失其獲得榮譽、獎勵、晉升的資格,但作出予以行政問責處理的決定生效後,應當取消其在行政問責期間獲得的榮譽、獎勵及晉升。
第五節 復 核
第四十四條 被問責人對行政問責處理決定不服的可自收到行政問責處理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覆核。
第四十五條 對縣級行政問責機關作出的行政問責決定不服提出覆核申請的,由作出行政問責處理決定的機關的上級行政業務主管部門或同級人民政府受理。
對州級行政問責機關作出的行政問責決定不服提出覆核申請的,由州人民政府受理。
第四十六條 在受理覆核申請後,辦理機關應當重新組織人員對覆核申請的內容進行覆核調查,並在受理覆核申請後三十日內作出覆核決定。
原行政問責處理決定事實清楚、處理結果恰當的,維持原行政問責處理決定;原行政問責處理決定事實不清或處理結果不恰當的,撤銷或變更原處理決定。
第四十七條 行政問責覆核處理決定作出後,行政問責覆核處理決定書應在五個工作日內送達被問責人及其所在單位。
第四十八條 行政問責覆核處理決定書送達生效。
第四十五條 對縣級行政問責機關作出的行政問責決定不服提出覆核申請的,由作出行政問責處理決定的機關的上級行政業務主管部門或同級人民政府受理。
對州級行政問責機關作出的行政問責決定不服提出覆核申請的,由州人民政府受理。
第四十六條 在受理覆核申請後,辦理機關應當重新組織人員對覆核申請的內容進行覆核調查,並在受理覆核申請後三十日內作出覆核決定。
原行政問責處理決定事實清楚、處理結果恰當的,維持原行政問責處理決定;原行政問責處理決定事實不清或處理結果不恰當的,撤銷或變更原處理決定。
第四十七條 行政問責覆核處理決定作出後,行政問責覆核處理決定書應在五個工作日內送達被問責人及其所在單位。
第四十八條 行政問責覆核處理決定書送達生效。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在行政問責中發現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依照有關規定移交有權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十條 對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人員和法律法規授權具有公共管理職能人員的行政問責,參照本辦法執行。對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負責人的行政問責,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參照本辦法另行制定相應問責辦法。
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由涼山州人民政府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條 對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人員和法律法規授權具有公共管理職能人員的行政問責,參照本辦法執行。對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負責人的行政問責,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參照本辦法另行制定相應問責辦法。
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由涼山州人民政府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