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品使用說明化妝品通用標籤

《消費品使用說明化妝品通用標籤》是為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化妝品而制定的標準。

2008年6月17日,《消費品使用說明化妝品通用標籤》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並於2009年10月1日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消費品使用說明化妝品通用標籤
  • 頒布時間:2008年6月17日
  • 實施時間:2009年10月1日
  •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檔案發布,內容解讀,

檔案發布

2008年6月17日,《消費品使用說明化妝品通用標籤》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並於2009年10月1日實施。

內容解讀

1 範圍
GB5296的本部分規定了化妝品銷售包裝通用標籤的形式、基本原則、標註內容和標註要求。
本部分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化妝品。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通過GB5296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為本部分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部分,然而,鼓勵根據本部分達成協定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檔案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部分。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75號《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8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全國香料香精化妝品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和衛生部化妝品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聯合編譯《化妝品成分國際命名(INCI)中文譯名》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GB5296的本部分。
3.1化妝品 犮狅狊犿犲狋犻犮狊
以塗抹、灑、噴或其他類似方式,施於人體表面任何部位(皮膚、毛髮、指甲、口唇等),以達到清潔、芳香、改變外觀、修正人體氣味、保養、保持良好狀態目的的產品。
3.2標籤 犾犪犫犲犾犾犻狀犵
貼上或連線或印在化妝品銷售包裝上的文字、數字、符號、圖案和置於銷售包裝內的說明書。
3.3銷售包裝 狊犪犾犲狊狆犪犮犽犪犵犻狀犵
以銷售為目的,與內裝物一起交付給消費者的包裝。
3.4內裝物 犮狅狀狋犲狀狋狊
包裝容器內所裝的產品。
3.5展示面 犱犻狊狆犾犪狔狆犪狀犲犾狊
化妝品在陳列時,除底面外能被消費者看到的任何面。
3.6可視面 狏犻狊犻犫犾犲狆犪狀犲犾狊
化妝品在不破壞銷售包裝的情況下,消費者能夠看到的任何面。
3.7淨含量 狀犲狋犮狅狀狋犲狀狋
去除包裝容器和其他包裝材料後,內裝物的實際質量或體積或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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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保質期 狊犺犲犾犳犾犻犳犲
在化妝品產品標準和標籤規定的條件下,保持化妝品品質的期限。在此期限內,化妝品應符合產品標準和標籤中所規定的品質。
4 標籤的形式
根據化妝品的包裝形狀和/或體積,可以選擇以下標籤形式:(a) 印或貼上在化妝品的銷售包裝上;
(b) 印在與銷售包裝外面相連的小冊子或紙帶或卡片上;(c) 印在銷售包裝內放置的說明書上。
5 基本原則
5.1 化妝品標籤所標註的內容應真實。所有文字、數字、符號、圖案應正確。
5.2 化妝品標籤所標註的內容應符合現行國家法律和法規的要求。
6 必須標註的內容
6.1 化妝品的名稱
6.1.1 化妝品的名稱應反映化妝品的真實屬性,簡明易懂。
6.1.2 化妝品的名稱應標註在銷售包裝展示面的顯著位置,如果因化妝品銷售包裝的形狀和/或體積的原因,無法標註在銷售包裝的展示面位置上時,可以標註在其可視面上。
6.1.3 系列產品的序號或色標號允許標註在銷售包裝的可視面上。
6.2 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
6.2.1 應標註經依法登記註冊、並承擔化妝品質量責任的生產者名稱和地址。
6.2.2 委託生產或加工化妝品的生產者名稱和地址的標註按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80號規定執行。
6.2.3 進口化妝品應標註原產國或地區(指中國香港、澳門、台灣)的名稱和在中國依法登記註冊的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商的名稱和地址。可以不標註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
6.2.4 生產者、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商的名稱和地址應標註在銷售包裝的可視面上。
6.3 淨含量
6.3.1 定量包裝的化妝品應按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75號規定標註淨含量。
6.3.2 淨含量應標註在化妝品銷售包裝的展示面上,如果因化妝品銷售包裝的形狀和/或體積的原因,無法標註在銷售包裝的展示面位置上時,可以標註在其可視面上。
6.4 化妝品成分表[1]
6.4.1 在化妝品銷售包裝的可視面上應真實地標註化妝品全部成分的名稱。
6.4.2 成分表應以“成分:”的引導語引出。
6.4.3 成分名稱的標註順序
6.4.3.1 成分表中成分名稱應按加入量的降序列出。如果成分表中同一行標註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成分名稱時,在各個成分名稱之間用“、”予以分開。
6.4.3.2 如果成分的加入量小於和等於1%時,可以在加入量大於1%的成分後面按任意順序排列成分名稱。
6.4.3.3 多色號的化妝品在標註著色劑時,應在成分表的結尾插入“可能含有的著色劑:”作為引導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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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可以按任意順序排列所有顏色範圍的著色劑。
6.4.4 標註的成分名稱
6.4.4.1 標註的成分名稱應採用《化妝品成分國際命名(INCI)中文譯名》中的成分名稱。如果該成分為《化妝品成分國際命名(INCI)中文譯名》中沒有覆蓋的名稱,可依次採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的名稱、化學名稱或植物學名稱。
6.4.4.2 香精中的香料、輔助成分、載體可以不標註各自的成分名稱,而採用“香精”這個詞語列在成分表中。
6.4.4.3 著色劑的名稱採用著色劑索引號(染料索引號)的英文縮寫“CI”加上著色劑索引號,如:
“CI12010”,“CI15630(3)”等。如果著色劑沒有索引號,則可採用著色劑的中文名稱。
6.4.5 由於化妝品銷售包裝的形狀和/或體積的原因,無法標註成分表時,可以適當縮小字型,或採用
GB5296本部分第4章(b)、(c)的形式標註。對淨含量不大於15g或15mL的產品,按8.1執行。
6.5 保質期
6.5.1 保質期應按下列兩種方式之一標註:
(a) 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b) 生產批號和限期使用日期。
6.5.2 標註方法
———生產日期的標註:採用“生產日期”或“生產日期見包裝”等引導語,日期按4位數年份和2位數月份及2位數日的順序。如標註:“生產日期20020112”或“生產日期見包裝”和包裝上
“20020112”,表示2002年1月12日生產;
———保質期的標註:“保質期×年”或“保質期××月”;
———生產批號的標註:由生產企業自定;
———限期使用日期的標註:採用“請在標註日期前使用”或“限期使用日期見包裝”等引導語,日期按4位數年份和2位數月份和2位數日的順序。如標註:“20051105”,表示在2005年11月5日前使用。日期也可以按4位數年份和2位數月份的順序。如標註:“200505”,表示在2005年
5月1日前使用。
6.5.3 除生產批號外,限期使用日期或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應標註在化妝品銷售包裝的可視面上。
6.6 應標註企業的生產許可證號、衛生許可證號和產品標準號,其中產品標準號可以不標註年代號。沒有實行生產許可證和/或衛生許可證的產品不需標註生產許可證號和/或衛生許可證號。生產許可證號、衛生許可證號應標註在化妝品銷售包裝的可視面上。
6.7 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應標註進口化妝品衛生許可備案文號。
6.8 特殊用途化妝品應標註特殊用途化妝品批准文號。
6.9 凡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有要求或根據化妝品特點需要時,應在化妝品銷售包裝的可視面上標註安全警告用語。安全警告用語應以“注意:”或“警告:”等作為引導語。
7 宜標註的內容
7.1 必要時,應標註化妝品的使用指南或使用指南的圖示。
7.2 必要時,應標註滿足保質期或限期使用日期的儲存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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