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消費品使用說明和食品標籤管理試行規定,是1990年1月8日青島市人民政府頒發的一項試行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消費品使用說明和食品標籤管理試行規定
- 發布日期:1990-01-08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508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0-01-08
【生效日期】1990-01-0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青島市消費品使用說明和食品標籤管理試行規定
(1990年1月8日青島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的有關規定,為貫徹執行國家標準《消費品使用說明》和《食品標籤通用標準》,加強對《消費品使用說明》和《食品標籤》的印製和使用管理,提高消費品和食品的質量,維護消費者利益,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消費品和食品分別指紡織品、服裝、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日用化妝品和包裝食品。凡在本市生產和銷售以上消費品和食品以及從事印製《消費品使用說明》和《食品標籤》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都必須執行本規定。
第三條生產單位在制定《消費品使用說明》和《食品標籤》時,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標準和青島市的具體規定。
第四條生產單位印製和使用《消費品使用說明》和《食品標籤》之前,須填寫申請表(個體工商戶還須持營業執照),並將《消費品使用說明》和《食品標籤》圖樣(一式三份)送當地區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取得印製(使用)證明後,方可印製(包括到外地印製)和使用。
第五條印製單位承接印製時,須向對方索取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印製(使用)證明,無印製(使用)證明者不準承接印製。
第六條經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消費品使用說明》和《食品標籤》,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更改。
第七條生產單位必須按規定使用《消費品使用說明》和《食品標籤》。
生產的消費品和食品必須符合《消費品使用說明》和《食品標籤》標明的質量指標,達不到標明指標的,應停止出廠,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對產品質量合格,但《消費品使用說明》和《食品標籤》不合格的,按不合格品處理。
第八條銷售單位對消費品和食品必須按以下規定檢查驗收和處理:
(一)查驗所進消費品和食品的產品質量合格證書或其他有關質量證明;
(二)檢查《消費品使用說明》及《食品標籤》是否符合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對不符合規定或沒有《消費品使用說明》和《食品標籤》的,不準銷售;
(三)對在銷的和庫存的消費品和食品要定期檢查,對超過保質期或保存期的,應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不準以合格品銷售;對超過保質期的食品,變質不能食用的應予以銷毀,可以食用的應降價處理。對超過保存期的食品,必須經國家質量監督檢驗部門檢驗後再進行處理,未經檢驗的禁止銷售。
第九條各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消費品使用說明》和《食品標籤》以及消費品和食品質量的監督檢查和管理,對檢查情況應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並予以通報,及時指導消費和加強社會監督。
第十條對違反《消費品使用說明》和《食品標籤》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的,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或會同有關部門視其情節分別給予處理:
(一)《消費品使用說明》和《食品標籤》不符合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的,責令其停止產品出廠和銷售,並限制糾正。
(二)利用《消費品使用說明》和《食品標籤》弄虛作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的,給予沒收產品、沒收非法收入並處以罰款等處罰。
第十一條本規定由市標準計量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