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關於對口岸免稅商店加強管理的通知

【發布單位】海關總署
【發布文號】署監[1995]86號
【發布日期】1995-01-28
【生效日期】1995-01-2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關於對口岸免稅商店加強管理的通知
(1995年1月28日署監〔1995〕86號)
根據《國務院批轉關稅稅則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第二步清理關稅和進口環節稅減免規定的意見的通知》(國發〔1994〕64號)的有關規定,為加強對口岸免稅商店的管理,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1995年1月1日起,各地進境口岸免稅商店停止進口免稅商品,對目前庫存商品,在1995年3月31日前仍可免稅銷售。逾期未售完的,可由經營單位轉入其出境口岸免稅店銷售,或照章補稅。
進、出境合一的口岸免稅商店,應採取措施,自1995年4月1日起改為單一出境口岸免稅商店。
二、為加強對口岸出境免稅商店的管理,自1995年4月1日起,各口岸出境免稅商店的銷售對象應嚴格限制為已辦完出境手續,即將離境的出境旅客和過境旅客,不得出售給進境旅客,或者轉為內銷。銷售時,須驗憑出境旅客機票和已加蓋出境邊防章的本人護照,按照規定的經營品種銷售免稅商品,不得擴大銷售對象和經營品種。
三、為便於管理,並按照國際慣例,各口岸免稅商店及進出境飛機、列車、船舶等運輸工具上的免稅商店應自1995年8月1日起,在銷售的免稅菸草製品和酒精飲料內、外包裝的顯著位置上均打上“中國關稅未付”(China
Duty None Paid)的中、英文字樣。
四、口岸免稅商店違反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海關可視其情節嚴重,報經總署監管司同意後,責令其暫停營業,限期改正。對情節嚴重,構成走私的,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第條(四)款予以處罰。
五、進出境飛機、列車、船舶等運輸工具上免稅商店的經營品種、銷售對象及手續等仍按現行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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