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09年第6號

《海關總署公告2009年第6號》是海關總署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關總署公告2009年第6號
  • 發布單位:海關總署
檔案發布,檔案內容,

檔案發布

為進一步明確優惠貿易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報關單的填制要求,現將海關總署2008年第52號公告附屬檔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範》中“三十二、隨附單證”項下的第(三)項內容修訂如下:

檔案內容

1.優惠貿易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均按以下要求填報:
“Y”為原產地證書代碼。優惠貿易協定代碼選擇“01”、“02”、“03”、“04”、“05”、“06”、“07”、“08”、“09”、“10”、“11”填報。
“01”為“亞太貿易協定”項下的進出口貨物;
“02”為“中國-東協自貿區”項下的進出口貨物;
“03”為“內地與香港緊密經貿關係安排”(香港CEPA)項下的進口貨物;
“04”為“內地與澳門緊密經貿關係安排”(澳門CEPA)項下的進口貨物;
“05”為“對非洲特惠待遇”項下的進口貨物;
“06”為“台灣農產品零關稅措施”項下的進口貨物;
“07”為“中巴自貿區”項下的進出口貨物;
“08”為“中智自貿區”項下的進出口貨物;
“09”為“對葉門等國特惠待遇”項下的進口貨物;
“10”為“中新(西蘭)自貿區”項下的進出口貨物;
“11”為“中新(加坡)自貿區”項下的進出口貨物。
2.具體填報要求如下:
(1)實行原產地證書聯網管理的,隨附單證代碼欄填寫“Y”,隨附單證編號欄的“< >”內填寫優惠貿易協定代碼。例如香港CEPA項下進口商品,應填報為:“Y”和“<03>”。一票進口貨物中如涉及多份原產地證書或含有非原產地證書商品,應分單填報。
(2)未實行原產地證書聯網管理的,隨附單證代碼欄填寫“Y”,隨附單證編號欄“< >”內填寫優惠貿易協定代碼+“:”+需證商品序號。例如“亞太貿易協定”項下進出口報關單中第1到第3項和第5項為優惠貿易協定項下商品,應填報為:“<01:1-3,5>”。
本公告內容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