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
主要體現在:
(一)是海關採取主動保護措施的前提條件。根據《條例》的規定,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如果事先沒有將其智慧財產權向海關備案,海關發現侵權貨物即將進出境,也沒有權力主動中止其進出口,也無權對侵權貨物進行調查處理。
(二)有助於海關發現侵權貨物。儘管根據《條例》的規定,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在進行備案後,仍然需要在發現侵權貨物即將進出境時向有關海關提出採取保護措施的申請,但是,從實踐看,海關能否發現侵權貨物,主要依賴于海關對有關貨物的查驗。由於權利人在備案時,需要提供有關智慧財產權的法律狀況、權利人的聯繫方式、合法使用智慧財產權情況、侵權嫌疑貨物情況、有關圖片和照片等情況,使海關有可能在對貨物的日常監管過程中發現侵權嫌疑貨物並主動予以扣留的。所以,事先進行
智慧財產權備案,可以使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及時的保護。
(三)預防將來可能的
侵權行為發生。由於海關對進出口侵權貨物予以沒收並給予進出口企業行政處罰,儘早進行智慧財產權備案,可以對那些過去毫無顧忌地進出口侵權貨物的企業產生警告和震懾作用,促使其自覺地尊重有關智慧財產權。
期限
10年,不足10年按照該智慧財產權權利剩餘有效期計算,可續展 實踐中是按照7年來操作的。
辦理時間
收到全部申請檔案之日30日內頒發《智慧財產權海關保護備案證書》
申請書;權利人身份證複印件;註冊證副本或經登記註冊機關認證的複印件;商標、專利、著作權的證書或
許可契約或轉讓契約或授權證書複印件;授權委託書;海關總署認為需要撫松的其他檔案。
變更與續展
智慧財產權海關備案變更:智慧財產權人的名稱、地址、
智慧財產權許可使用情況、載有
智慧財產權產品情況發生更變、代理人情況變更的,核准變更後10天內辦理。
申請步驟
(一)註冊為系統用戶
為減少智慧財產權權利人申請時間和提高海關總署審核備案申請的效率,除特殊情況外,目前
智慧財產權海關保護備案申請都應當通過“智慧財產權海關保護備案申請系統”提交。所以,備案申請人在提交備案申請前首先要註冊為系統用戶。系統用戶應當以智慧財產權權利人的名義進行註冊,填寫必要的用戶信息,以獲取系統賬號和密碼。
(二)錄入備案申請數據
註冊用戶登錄備案申請系統後,在申請新備案視窗內填寫申請備案的智慧財產權和其他相關信息;
(三)繳納備案費
以銀行轉賬或電匯方式將備案費(每項備案800元)匯入海關總署賬戶,匯款時必須在備註欄內註明權利授權號或備案申請編號;
(四)提交紙面申請書
將已錄入的備案申請數據列印成紙面申請書並加蓋申請人或代理人印章,連同備案費繳款憑據複印件和其他相關材料郵遞至海關總署的下列地址:
海關總署政策法規司智慧財產權保護處
(五)補正申請
海關總署在收到申請人郵遞的紙面申請後才開始進行審核。但是申請人可以通過備案系統隨時了解海關總署受理、審核、核准和駁回申請的全部過程。申請人可以根據海關總署駁回申請的意見,對其申請進行補正。
(六)收到核准或者駁回申請的通知
根據《智慧財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規定,海關總署應當在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申請檔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做出核准或者駁回申請的決定。海關總署核准或者駁回備案申請,都應當向申請人發出書面通知。海關總署駁回申請的,不退還原申請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