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協定選擇法院公約是由國際組織在1965年11月25日,于海牙籤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牙協定選擇法院公約
- 條約分類:外交
- 簽訂日期:1965年11月25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公約
- 簽訂地點:海牙
海牙協定選擇法院公約是由國際組織在1965年11月25日,于海牙籤定的條約。
海牙協定選擇法院公約是由國際組織在1965年11月25日,于海牙籤定的條約。本公約簽字國願意就關於選擇法院協定的有效性和實際效力,制定共同規定,決定為此目的締結一項公約,並議定條款如下:第一條關於本公約適用的事項,並依本...
選擇法院協定公約是由國際組織在2005年06月30日,于海牙籤定的條約。選擇法院協定公約① 本公約締約國,希望通過加強司法合作增進國際貿易和投資,相信在民商事項的管轄和外國判決承認與執行上統一規則能夠加強這種合作,相信增進這種合作尤其需要國際法律機制提供確定性,並保障商業交易當事人達成的排他性選擇法院協定的...
協定選擇法院公約是1965年在第十次海牙國際私法會議上通過。尚未生效。迄今僅有以色列簽字。主要內容是:國際性民商案件的當事人得以協定選擇法院,但如該協定是通過濫用經濟權力或其他不公正手段取得的,應屬無效或得予撤銷。當事人不得就下列事項締結此種協定:(1)人的身份或能力,或有關家庭的法律問題,(2)...
《2005年海牙《選擇法院協定公約》批准問題研究》是2024年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王吉文。內容簡介 該書從國際公約批准的影響因素著手,來探討2005年海牙公約的批准問題,提出中國作為開發中國家以及中國當事人在國際商事領域的弱勢地位,使得中國在2005年海牙公約的批准在相當長一段時間將是弊大於利的消極...
海牙國際貨物銷售契約適用法律公約是由國際組織在1985年10月30日,于海牙籤定的條約。本公約各締約國,期望統一國際貨物銷售契約法律選擇規則,銘記一九八○年四月十一日在維也納訂立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契約公約,茲協定如下:第一章適應範圍 第一條本公約確定適用於貨物銷售契約的法律:(1)在其營業所設在不同國家的...
海牙國際有體動產買賣協定管轄權公約是由國際組織在1958年04月15日,于海牙籤定的條約。本公約簽字國,願意就國際性有體動產買賣選定法院協定的效力,制定共同規定,決定為此目的締結一項公約,並議定條款如下:第一條本公約適用於有體動產的國際性買賣。本公約不適用於證券的買賣,經登記的各種船舶和航空器的買賣,...
《2005年海牙選擇法院協定公約研究》是2008年11月1日東南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本書主要講述了2005年海牙選擇法院協定公約的研究,包括基本結構,程式性選擇等內容。內容簡介 《2005年海牙研究》分為緒論、正文和尾論三個部分。其中正文共有四章。第一章是“選擇法院協定制度”。本章中對選擇法院協定制度進行了簡要的...
如果各該方對選擇另一法院未達成協定而爭端各方均為一九二○年十二月十六日關於國際常設法院規約議定書的簽字國。則該項爭端應交國際常設法院。如果有任何一方不是一九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議定書的簽字國,則該項爭端交付依照一九○七年十月十八日關於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海牙公約而組織的仲裁法庭。第二十二條 在...
《比較法視角下的2005年海牙選擇法院協定公約研究》是2013年6月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葉斌。內容簡介 《中國社會科學博士論文文庫:比較法視角下的2005年海牙選擇法院協定公約研究》對海牙判決公約的起草作了歷史性的回顧,分析了原判決公約失敗的原因和教訓。作者分析了主要國家或地區的國際選擇法院協定...
1月和3月,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分別召開起草《法院選擇協定公約》非正式工作組第二次和第三次會議,會後提交了《法院選擇協定公約工作組草案》 (“工作組草案”),大大縮減原管轄權公約的內容,僅以“法院選擇協定”作為管轄的唯一基礎。4月召開的“總務與政策”特委會就工作組草案能否作為管轄權公約下一步談判基礎...
第一次海牙會議及公約 在這種歷史背景下,第一次海牙和平會議於1899年5月18日~7月29日在海牙舉行,參加會議的有中國、俄國、英國、法國、德國、日本、義大利、美國、奧匈帝國等26個國家。會議宣稱其主要目的是限制軍備和保障和平,但最後未能就此達成任何協定,只在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和戰爭法規編纂方面簽訂了3項公約...
第二十條為便利將通過外交途徑未能解決的國際爭端立即訴諸仲裁,各締約國承允組織的常設仲裁法院按照本公約所載程式規則隨時可以投訴和開庭,除非當事國另有相反的規定。第二十一條常設仲裁法院對一切仲裁案件有管轄權,除非當事國之間另有成立特別法庭的協定。第二十二條在海牙成立一國際事務局作為仲裁法院的書記處。...
(三) 所有權的轉移,但第十二條特別提及的問題受本公約適用於契約的法律的支配;(四) 買賣對當事人以外的任何人所發生的效力;(五) 仲裁協定後法院選擇協定,即使這種協定規定在買賣契約中。第六條 根據本公約所確定的法律不管起是否為締約國的法律,均應予適用。第二章 適用的法律 第一節 適用法律的確定...
承運人仍應對全部運輸負責;⑦公約適用於活動物和艙面貨,承運人只有按照與託運人訂立的協定或符合特定的貿易航運慣例或法規,才能在艙面上載運貨物;⑧將貨損賠償訴訟時效延長為二年;⑨規定了管轄權和仲裁條款,原告有權按這些條款的規定,選擇訴訟法院和仲裁地點;⑩公約的適用範圍擴大為:規定的裝貨港或卸貨港...
第一條本公約適用於民商事案件,而不問管轄的性質。本公約不適用於:(一)自然人的身份或能力,夫妻財產制遺囑或繼承;(二)破產、清償協定及其他類似程式;(三)社會保障;(四)仲裁。第二篇管轄 第一節總則 第二條除本公約另有規定外,凡在一個締約國有住所的人,不論其所屬國籍,均應在該國法院被訴...
《新加坡調解公約》須至少獲得三個國家簽署及核准才能生效,並且僅適用於商業和解協定。受新加坡公約約束的簽署國必須執行在有關框架下達成的調解協定。連同國際仲裁協定《紐約公約》和《海牙選擇法院協定公約》在內,三項公約將形成完整的國際爭議解決執行框架。簽署國家 截至2019年8月7日,46個國家和地區簽署了公約。(...
條約1907年10月18日簽署,1910年1月26日生效,1913年常設仲裁法院有了固定的院址——由美國卡內基基金會援建的“和平宮”(Vredespaleis)。但事實上在二戰結束前常設仲裁法院幾乎門可羅雀。仲裁許可權 雙方自願 仲裁異於訴訟和審判,仲裁需要雙方自願。仲裁(Arbitration)是指由雙方當事人協定將爭議提交第三者,由...
朝鮮、韓國兩國貨船在非我國管轄海域發生碰撞後協定選擇上海海事法院管轄,德國、瑞典等國當事人向青島海事法院申請扣押賴比瑞亞籍“獅子”輪並提起訴訟,越來越多與我國沒有管轄連線點的案件當事人主動選擇中國海事法院管轄,充分彰顯了我國海事司法國際公信力與影響力。(四)不斷完善國際商事糾紛解決機制,服務共建“...
部分法條 (四)《新加坡國際商事法庭訴訟指引2019》部分內容 (五)《新加坡國際商事法院判決執行要點》四、杜拜國際金融中心法院 (一)《杜拜國際金融中心司法管理》(二)《關於杜拜國際金融中心法律適用法(修訂與重述)》(三)《法院職業者強制性行為準則》附屬檔案四:海牙《選擇法院協定公約》主要參考文獻 ...
第二節 《海牙選擇法院協定公約》與《布魯塞爾條例I》的關係 第三節 歐盟理事會2003年第2201規則 第四節 歐洲大陸法系國家的立法與實踐 第五章 國際合作:現狀與未來 第一節 國際統一實體法公約 第二節 不方便法院原則在統一實體規範中的適用 第三節 海牙選擇法院協定公約 第六章 不方便法院原則在中國的適用 第...
葉斌:“2005年《選擇法院協定公約》拒絕承認與執行外國判決的理由”,《河北法學》2009年第2期;葉斌:“2005年海牙《選擇法院協定公約》適用範圍之評析”,《華中農業大學學報(社科版)》2006年第2期。研究報告與一般文章:葉斌:“從中國市場經濟地位問題看歐盟如何履行國際義務”,《學習時報》2016年5月30日第2...
第一節 布魯塞爾公約 第二節 《盧加諾公約》第三節 《民商事管轄權及判決承認與執行條例》(《布魯塞爾條例》)第四節 《民商案件外國判決的承認和執行公約》(海牙公約)第五節 《統一船舶碰撞中關於民事管轄權、法律選擇、判決承認和執行方面若干規則公約》第六節 《漢堡規則》第七節 《協定選擇法院公約》...
承擔責任且不能通過協定免除這些責任。而在併入提單的租約中又訂有FIO條款,即裝卸作業由承租人承擔費用和風險。很顯然,FIO條款與首要條款相矛盾。美國法院認為,提單首要條款所援引的給承運人設定的義務是不可轉代的,承運人不能依據FIO條款,也不能依據貨物裝卸是託運人指定並支付運費、裝卸是工人完成的事實達到將...
二、美國法院對外國被告的特殊管轄權 第六節聯邦法院的屬人管轄權 一、《聯邦民事訴訟程式規則》有關聯邦法院屬人 管轄權的規定 二、正當程式條款對聯邦法院屬人管轄權的限制 第七節對物管轄權與準對物管轄權 一、概念 二、對物管轄權與準對物管轄權標準的重新確立 第三章法院選擇 第一節國際法院選擇協定 一...
第五節 海牙《選擇法院協定公約》第五章 國際民商事司法協助 第一節 司法協助概述 第二節 司法協助的機關 第三節 司法協助的法律適用與公共秩序 第六章 送達文書 第一節 送達的概念及法律效果 第二節 涉外民事訴訟中送達文書的方式 第三節 1965年《海牙送達公約》第四節 中國的送達制度 第七章 調查取證 第...
1.明示協定管轄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涉外契約或者涉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用書面協定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法院管轄,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管轄的,不得違反本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這就是明示協定管轄的規定。根據該規定,書面協定是協定管轄的前提條件,雙方當事人既可以...
三十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1992〕22號)第305條調整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和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專屬管轄的案件,當事人不得用書面協定選擇其他國家法院管轄。但協定選擇仲裁裁決的除外。”三十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
《涉外民事訴訟協定管轄條款之檢視——兼評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三終字第4號裁定書》,載《法學論壇》2014年第4期,人大複印報刊資料《訴訟法學、司法制度》2014年第11期轉載。《強制交還國際誘拐兒童的司法裁量——以〈海牙公約〉第12條第2款為分析對象》,載《政法論壇》2014年第3期。《國際私法條約解釋的...
如果各該方對選擇另一法院未達成協定而爭端各方均為1920年12月16日關於國際常設法院規約議定書的簽字國,則該項爭端應交國際常設法院。如果有任何一方不是1920年12月16日議定書的簽字國,則該項爭端應交付依照1907年10月18日關於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海牙公約而組織的仲裁法庭。第六條在1930年12月31日以前,任何...
2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調整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標準的通知》(2019年5月1日)25.海牙《選擇法院協定公約》(中國於2017年9月12日簽署)26.《關於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簡稱《海牙送達公約》)27.《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簡稱《海牙調查取證公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