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漁業資源調查與探捕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由農業部於2017年12月6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洋漁業資源調查與探捕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農業部
- 發布時間:2017年12月6日
- 生效日期:2017年12月6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漁業主管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產局,部機關各有關司局,派出機構,直屬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我部海洋漁業資源調查與探捕項目管理,提高項目資金使用效益,我部制定了《海洋漁業資源調查與探捕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農 業 部
2017年12月6日
辦法全文
海洋漁業資源調查與探捕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海洋漁業資源調查與探捕項目管理,提高項目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央本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農業部部門預算項目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海洋漁業資源調查與探捕項目,是指中央財政在農業部部門預算中設立的,履行農業部職責所必需的,用於海洋漁業資源調查與探捕的項目支出。
第三條農業部漁業漁政管理局(項目主管司局)和有關部屬單位是海洋漁業資源調查與探捕項目的實施主體,對項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承擔主體責任,負責歸口管理和直接承擔項目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農業部財務司是海洋漁業資源調查與探捕項目的監督主體,對項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承擔監督責任,負責項目資金的預算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二章資金使用方向和開支範圍
第四條海洋漁業資源調查與探捕項目資金主要用於:
(一)南極海洋生物資源開發利用;
(二)遠洋、近海及協定水域漁業資源調查和探捕;
(三)海洋捕撈漁具管理;
(四)其他涉及海洋漁業資源調查與探捕的工作。
第五條海洋漁業資源調查與探捕項目資金的開支範圍主要包括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郵電費、印刷費、專用材料費、維修(護)費、租賃費、差旅費、勞務費、諮詢費、專用燃料費、委託業務費及其他與項目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六條海洋漁業資源調查與探捕項目資金不得用於編制內人員的基本支出,不得用於基本建設支出,不得用於計提項目管理費及其他與項目無關的支出。
項目主管司局組織實施的海洋漁業資源調查與探捕項目資金不得用於因公出國(境)費用、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和會議費支出。
第七條項目主管司局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支付給承擔單位的海洋漁業資源調查與探捕項目資金,其開支範圍按照政府購買服務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項目組織實施和資金使用管理
第八條項目主管司局應當根據項目支出規劃和年度預算,制定海洋漁業資源調查與探捕項目年度實施方案,做好組織實施工作。項目年度實施方案主要包括年度績效目標、重點實施內容和區域、承擔單位範圍、資金安排意見、監督管理措施等內容。
第九條對海洋漁業資源調查與探捕項目中符合政府購買服務要求的事項,項目主管司局應交由具備承接條件的主體辦理,積極推行政府購買服務。
不屬於政府購買服務範圍、需要由非預算單位配合完成的事項,應通過委託的方式確定承擔單位。對帶有定向委託性質的任務,應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選擇確定承擔單位,並履行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等程式,減少自由裁量空間。對不具有定向委託性質的任務,應完善申報方式,引入競爭機制,科學擇優確定承擔單位。
第十條項目主管司局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或委託方式確定任務承擔單位後,應及時與承擔單位簽訂政府購買服務契約或任務委託書,明確任務內容、實施方案、經費預算、資金結算、違約責任等內容,並納入項目檔案管理。
第十一條項目主管司局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支付給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單位的資金,應按規定取得發票。不屬於政府購買服務範圍、通過委託方式支付給行政單位、事業單位的資金,可以資金支付檔案、銀行結算憑證等作為報銷依據。
第十二條項目主管司局和承擔單位應嚴格執行政府採購管理有關規定,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項目主管司局應加強項目實施情況的跟蹤調度,按照政府購買服務契約或任務委託書的約定,按時驗收契約成果。對申報過程中弄虛作假以及不能按時提交成果的任務承擔單位,建立黑名單制度。
第十四條項目承擔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和財務制度,按照政府購買服務契約或任務委託書的約定實施項目,對海洋漁業資源調查與探捕項目資金實行明細核算,科學、合規、有效使用項目資金。
第十五條海洋漁業資源調查與探捕項目資金原則上應在當年內使用完畢,確有結轉結餘的,按照財政撥款結轉和結餘資金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章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十六條海洋漁業資源調查與探捕項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依法接受國家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項目承擔單位應積極配合併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七條財務司會同項目主管司局對海洋漁業資源調查與探捕項目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專項審計,並將檢查和審計結果與預算安排掛鈎。
第十八條海洋漁業資源調查與探捕項目資金使用管理實行績效評價制度,評價結果作為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項目主管部門或承擔單位滯留截留、虛報冒領、擠占挪用海洋漁業資源調查與探捕項目資金,以及存在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條農業部相關部門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在海洋漁業資源調查與探捕項目資金管理中,存在違反規定安排資金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農業部財務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