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標準化管理辦法

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海洋廳(局),全國海洋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及各分技術委員會成員單位,局屬各有關單位,局機關各有關部門:

  《海洋標準化管理辦法》已經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原《海洋標準化管理辦法》(國海發〔2012〕51號)即行廢止。

  海 洋 局

  2016年6月23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洋標準化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6年6月23日
  • 實施時間:2016年6月23日
  • 發布單位:原國家海洋局
  •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檔案
  • 發文名稱:海洋局關於印發《海洋標準化管理辦法》的通知 
  • 文號:國海規範〔2016〕4號
  • 廢止:2020年6月24日自然資源部印發《自然資源標準化管理辦法》,原國家海洋局印發的《海洋標準化管理辦法》(國海規範〔2016〕4號)廢止。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海洋標準化工作,加強海洋標準化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海洋標準的制定與修訂、組織標準的實施和標準實施的監督。
  第三條 海洋標準化工作要堅持“協調統一、廣泛參與、鼓勵創新、國際接軌、服務發展”,促進海洋科技進步,滿足海洋事業和海洋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
  第四條 鼓勵沿海省、自治區和直轄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有關科研機構、社會團體、企業等各方人員積極參與海洋標準化工作。
  第五條 從事海洋標準化活動的機構應將海洋標準化工作納入海洋發展規劃、計畫,並保障開展海洋標準化工作所需經費。
  第六條 鼓勵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積極制定海洋國際標準,開展海洋標準化國際合作與交流,推進中國海洋標準與國外海洋標準間的轉化運用。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國家海洋局對全國海洋標準化工作實施統一管理。國家海洋局科學技術司是國家海洋局標準化工作歸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管理部門”),負責具體管理海洋標準化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標準化法律法規,組織擬訂海洋標準化規章制度,建立和完善海洋標準體系;
  (二)組織擬定海洋標準化規劃和年度計畫;
  (三)組織擬訂海洋國家標準;
  (四)組織制修訂、審核、發布和複審海洋行業標準;
  (五)組織海洋標準的實施和標準實施的監督檢查;
  (六)指導海洋領域的國際標準化工作開展。
  第八條 國家海洋局機關各業務司,極地考察辦公室、大洋協會辦公室等單位(以下簡稱“業務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提出本業務領域海洋標準體系以及相關規劃和年度計畫建議,並給予條件保障;
  (二)根據下達的海洋標準制修訂計畫任務,指導本業務領域海洋標準的制修訂工作;
  (三)組織本業務領域海洋標準的實施。
  第九條 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東海分局和南海分局在所轄海區開展海洋標準的宣貫、實施和標準實施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條 全國海洋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海標委”)是國家海洋局海洋標準化決策的技術諮詢和技術歸口的非法人組織,主要職責是:
  (一)草擬海洋標準化發展規劃,提出海洋標準體系、標準制修訂計畫項目和組建分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分委會”)的建議;
  (二)負責管理分委會;
  (三)組織起草和審查海洋標準;
  (四)對存有異議的標準制修訂計畫項目提出複議和修改意見;
  (五)承擔海洋標準的宣貫和技術諮詢服務以及海洋標準制定後評估等工作,提出海洋標準複審和修訂的建議,負責海洋標準起草人員的培訓;
  (六)承擔海洋國際標準化工作;
  (七)承擔國家海洋局委託的其他有關工作。
  海標委下設秘書處,承擔海標委的日常工作,秘書處掛靠國家海洋標準計量中心。國家海洋標準計量中心對海標委秘書處日常工作負責,並履行國家海洋局賦予的有關職能。
  第十一條 各分委會在海標委的領導下,承擔本專業領域的海洋標準化工作。
第三章 海洋標準的範圍和類別
  第十二條 海洋標準的範圍包括海洋綜合管理、海洋公益服務和科學研究、海洋資源開發等方面,涵蓋海洋戰略規劃與經濟管理、海島保護與管理、海洋維權執法、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海域綜合管理、海洋觀測預報和防災減災、海洋信息管理與服務、海洋調查與測繪、海洋科技研究、極地考察、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利用、海水資源綜合利用、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海洋生物資源開發利用、海洋儀器裝備等方面。
  第十三條 對需要在全國範圍內統一的海洋領域技術、管理和服務要求,應當制定海洋國家標準(含標準樣品的製作)。
  對沒有國家標準而又需要在海洋行業範圍內統一的技術、管理和服務要求,可制定海洋行業標準。
  對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而又需要在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統一的技術、管理和服務要求,可以依據《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製定相應海洋地方標準。海洋地方標準發布後按有關規定報國家海洋局備案。
  第十四條 海洋國家標準分為海洋強制性國家標準和海洋推薦性國家標準。海洋行業標準為海洋推薦性行業標準。
  為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以及滿足社會經濟管理基本要求,需要統一的技術、管理和服務要求,應當制定海洋強制性國家標準。
  以上規定以外的技術、管理和服務要求應制定海洋推薦性標準。
  屬海洋業務工作急需、海洋重大專項實施急需或技術尚在發展中需統一的技術要求,可按有關程式制定海洋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檔案。
第四章 海洋標準的制定
  第十五條 海洋標準的制定包括:標準立項、標準編制等環節。
  第十六條 制定海洋標準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貫徹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符合國家海洋事業發展需求,列入有關規劃。
  (二)有利於保障安全和人民的身體健康,維護消費者的利益,保護海洋環境,合理開發和利用海洋資源。
  (三)有利於規範海洋經濟市場秩序,促進公平競爭,有利於推廣科學技術成果,做到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
  (四)做到與海洋標準體系、有關標準協調配套,合理處置涉及的專利。
  第十七條 海洋標準的立項包括:徵集需求、申報、審核與協調、批准等環節:
  (一)海洋標準制修訂計畫項目堅持公開透明的原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結合,主要採取年度計畫的方式,特殊需要的標準可根據實際適時增補計畫。
  (二)管理部門每年向業務部門徵集重點海洋標準需求。
  (三)有關單位應根據海洋標準化有關規劃和重點海洋標準需求,並結合實際工作需要,向管理部門提出海洋國家和行業標準制修訂計畫項目申請。
  (四)海標委受管理部門的委託,對項目申報材料進行匯總、組織審查,對存在異議的立項審查結果提出複議和修改意見,提出項目立項建議,報管理部門;管理部門徵求業務部門關於項目立項建議的意見。
  (五)海洋國家標準制修訂計畫項目由國家海洋局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立項;海洋行業標準制修訂計畫項目經公示後由國家海洋局批准立項。
  第十八條 標準編制包括:起草、徵求意見、送審、報批等環節:
  (一)標準負責起草單位根據下達的海洋標準制修訂計畫任務起草海洋標準,並對標準的技術內容和質量負責。
  (二)海標委或分委會對本專業領域內的標準徵求意見稿組織廣泛徵求意見,並通過國家海洋局網站等對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三)海標委組織分委會對標準送審稿進行技術審查;海標委對技術審查結果進行審核,並對標準的技術內容和質量負責。標準送審稿的技術審查原則上採用會議審查的形式。
  (四)分委會向海標委提交的標準報批稿等報批材料,經海標委審核通過後報管理部門;對存在異議的標準報批材料,海標委提出複議和修改意見。
  (五)管理部門就標準報批稿徵求業務部門意見後報國家海洋局。
  第十九條 海洋地方標準和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檔案等,具備轉為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條件的,可按照相應快速程式執行。
  第二十條 海洋標準制修訂計畫項目過程中有關材料,由海標委和分委會分別歸檔管理。
  第二十一條 標準負責起草單位應定期將標準制修訂進展情況報分委會,分委會匯總後報海標委,海標委匯總後報管理部門。
  海標委組織分委會加強對標準負責起草單位的督促和指導,保證項目如期完成。
  標準負責起草單位對於連續半年沒有工作進展的項目應出具書面材料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海洋標準制修訂期限原則上控制在2年以內。因特殊情況無法按時完成的,起草單位可提出延期申請,最多延期1年。因客觀情況無法完成的,起草單位可提出終止申請,經海標委或分委會組織專家論證通過後,報管理部門。管理部門徵求業務部門意見後報國家海洋局。
  對因非客觀原因未及時完成標準制修訂任務的單位和個人,國家海洋局2年內不再受理該單位標準制修訂計畫項目申報。
第五章 海洋標準的審批發布和複審
  第二十三條 海洋國家標準經國家海洋局審核同意,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程式審批、發布。海洋國家標準發布後,相應的海洋行業標準即行廢止。
  海洋行業標準由國家海洋局審批、發布,發布後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海洋國家標準的出版按《國家標準管理辦法》執行。
  海洋行業標準由管理部門組織出版,海標委秘書處具體承辦。
  第二十五條 海洋標準的複審是由管理部門組織對已發布的標準實施複審,複審周期一般不超過5年。
  海標委根據管理部門相關要求,組織分委會對海洋標準進行複審,分委會將複審結果報海標委,經海標委審查通過後,報管理部門審核、報批。
第六章 海洋標準的實施與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海洋標準發布後,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及時組織開展標準的宣貫和培訓,積極實施海洋標準。
  強制性海洋標準,必須執行。不符合強制性海洋標準的產品和服務,禁止生產、銷售、進口和提供。
  推薦性海洋標準,鼓勵採用。鼓勵各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積極引用和使用推薦性海洋標準。
  第二十七條 各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制定年度標準化監督檢查計畫和工作方案,對海洋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國家海洋局組織建立海洋標準制定後評估制度,組織開展海洋強制性國家標準實施情況統計分析,對海洋標準開展試驗驗證,並對標準實施情況進行跟蹤評價。
  鼓勵開展海洋標準化試點示範工作,傳播標準化理念,推廣標準化經驗。
  第二十九條 海洋標準及相關研究成果納入科學技術成果獎勵範圍,鼓勵申報科技成果及標準化工作獎。
  國家海洋局對海洋標準制修訂和實施情況實行通報制度。對具有創新性、取得較大經濟社會效益的海洋標準,以及在海洋標準化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予以通報表揚。對海洋標準編制或實施標準不力的單位和個人,予以通報批評。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國家海洋局反映海洋標準的實施情況和存在的問題,投訴、舉報違反海洋強制性標準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在海洋標準化活動中,違法違規行為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將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海洋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海洋標準化管理辦法》(國海發〔2012〕51號)即行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