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標準化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海洋標準化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的規定,為實施《海洋標準化管理辦法》(國海規範[2016]4號),規範海洋標準化工作,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海洋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檔案的制定、實施和監督。
第三條國家海洋局標準化工作歸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管理部門”)、國家海洋局業務部門、全國海洋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海標委”)及其各分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分委會”)、標準化業務支撐單位以及標準套用單位等,依據職責分工組織開展海洋標準的制定、實施和監督工作。
第四條鼓勵通過各類國際組織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積極制定海洋國際標準、區域標準,開展海洋標準化國際合作與交流,推進中國海洋標準與國外海洋標準的轉化運用。
第二章 海洋標準的立項
第五條海洋標準制修訂計畫項目(以下簡稱“標準項目”)的立項工作以海洋標準化規劃及標準體系為依據,一般採取集中立項申報、審查和分批下達年度計畫的方式實施。業務工作急需的標準可適時增補計畫,由業務部門向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海洋標準的立項包括:徵集需求、申報、審核與協調、批准立項等環節(詳見附屬檔案1《海洋標準立項工作流程圖》)。
第六條管理部門於每年第一季度啟動下一年度標準項目申報工作,包括向業務部門徵集立項需求,下達年度標準項目申報通知和向全社會徵集標準項目。
第七條海洋標準申報單位應根據本細則和申報通知等要求,在科研成果、實踐經驗和調研論證的基礎上,向管理部門提出標準項目申請。
第八條申報標準項目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與現行標準相協調;
(二)符合海洋行業領域發展需求,具有海洋工作套用實踐經驗,且已具備推廣套用的條件;
(三)擬納入標準中的科技成果已經過驗收或驗證,技術先進、成熟可行;
(四)基本可在2年內完成標準項目制修訂。
第九條標準項目申報單位應具有廣泛代表性,在申報標準項目的相關領域內具有較高水平,有標準項目經費保障,已承擔的標準項目完成情況較好。鼓勵產學研用單位聯合申報。
第十條海洋標準起草組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第一起草人應為在職職工,具有高級以上職稱並在標準項目相關的海洋領域工作3年以上,或具有中級職稱並在標準項目相關的海洋領域工作6年以上。具有較豐富的專業知識、實踐經驗和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能夠組織解決標準編制中的重大技術問題;
(二)起草組成員一般應具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在擬起草標準內容相關的海洋領域工作3年以上;
(三)起草組主要成員應經過標準編寫知識培訓,掌握標準的編寫規定,有較強的文字表達能力。
第十一條管理部門組織海標委和分委會,分工開展海洋標準項目申報材料的立項審查,包括形式審查和技術審查。
第十二條海標委秘書處或分委會秘書處按分工負責申報材料的形式審查,形式審查要點包括:申報材料是否手續完備、內容是否完整、申報書信息與草案是否一致、文字是否規範通順、是否加蓋公章和經費是否落實等。
第十三條對於形式審查合格的申報材料,海標委秘書處或分委會秘書處組織業務部門代表、委員及專家召開技術審查會議,對申報材料開展技術審查,第一起草人需進行現場答辯。
技術審查要點包括:立項的必要性、可行性、適用範圍,擬要解決的重要問題等;與現行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及相關標準協調配套情況;先進性、創新性和產業化情況;起草單位、起草組人員情況;經費預算的合理性;預期作用和效益等。
第十四條海洋國家標準申報材料需全體委員人數3/4以上同意方為通過技術審查,海洋行業標準申報材料需參加審查人員數量3/4以上同意方為通過技術審查。
經會議研究,通過技術審查但需進一步修改材料的,海標委秘書處或分委會秘書處組織申報單位限期修改後重新報送材料。
第十五條海標委負責審核各分委會的立項審查結果及相關材料,提出全部海洋標準申報項目的立項建議,並將有關材料報管理部門審核。
第十六條管理部門會同業務部門審核年度標準項目的立項建議。海洋國家標準項目,按照有關程式和要求經國家海洋局審核同意後,報送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立項;第一起草人須接受國家標準項目的立項評估。海洋行業標準項目,管理部門向社會公示10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經國家海洋局批准立項,由國家海洋局下達海洋行業標準制修訂計畫。
第三章 海洋標準的編制
第十七條海洋標準的編制包括:起草、徵求意見、送審、報批等環節(詳見附屬檔案2《海洋標準制修訂工作流程圖》)。
第十八條海洋推薦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技術要求不得低于海洋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
為保證標準編制質量,海標委秘書處或分委會秘書處在制修訂計畫通知下達10個工作日內,為每個標準項目確定跟蹤指導人員,負責對標準編制各環節跟蹤指導。
第十九條在收到計畫項目任務通知書9個月內,負責起草單位應按國家有關標準編制的要求起草標準。
產品標準和方法標準須進行驗證,管理標準根據需要進行驗證。對關鍵技術內容或指標,負責起草單位應在自行驗證的基礎上,委託3家以上單位進行試驗驗證,其中,分析方法標準應委託6家以上單位進行試驗驗證。
在徵求意見階段,負責起草單位應對標準徵求意見稿的齊全性、規範性及主要技術內容等進行內部審查。對於通過內部審查的項目,負責起草單位應向海標委秘書處或分委會秘書處提交徵求意見申請,包括:申請徵求意見的公文、標準的徵求意見稿、編制說明、試驗驗證報告等有關材料。
第二十條編制說明一般包括:
(一)制定標準的背景、目的和意義(應寫明國內外有關技術狀況、標準的需求程度);
(二)工作簡況(包括:任務來源、計畫項目編號、標準負責起草和參加起草單位、主要工作過程、標準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三)標準編制原則和確定標準主要內容 (如技術指標、參數、公式、性能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等)及論據(含試驗、統計數據)。修訂標準應增列新舊標準水平的對比;
(四)主要試驗(或驗證)的分析、綜述,技術經濟論證,預期的經濟效果;
(五)標準水平分析(包括: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程度;與國際、國外同類標準水平的對比分析;與測試的國外樣品、樣機的有關數據對比情況);
(六)與有關現行法律、法規和標準的關係;
(七)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經過和依據;
(八)標準作為強制性國家標準、推薦性國家標準、推薦性行業標準的建議;
(九)貫徹該標準的要求和措施(含組織措施、技術措施)建議;
(十)廢止現行有關標準的建議;
(十一)其他應予說明的事項。
其中第(五)、(七)、(十)項如無此方面的內容,可省略。
第二十一條海標委秘書處或分委會秘書處應在15個工作日內對海洋標準徵求意見稿有關材料的齊全性、規範性、主要技術內容和徵求意見範圍等進行審查,出具審查結論。對於未達到審查要求的,報送單位需限期修改後重新報送審查。
第二十二條負責起草單位按審查要求,對海洋標準徵求意見稿廣泛徵求意見,徵求單位數量應不少於20個,徵求意見回函率需達到3/4以上。徵求意見期限一般為20個工作日,逾期未回復,按無異議處理。
徵求意見單位範圍應涵蓋對口業務部門、其他涉海有關部門、地方海洋行政部門、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產品生產和檢驗檢測機構、企事業單位以及標準套用單位(尤其是一線工作單位)等。同時,海洋國家標準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全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海洋行業標準由海標委秘書處或分委會秘書處通過國家海洋局網站等方式向全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第二十三條徵求意見期滿後2個月內,負責起草單位組織歸納整理反饋意見並逐條提出處理意見,修改後形成海洋標準送審稿。通過內部審查後,將公文、標準送審稿、“編制說明”、“意見匯總處理表”和“試驗驗證報告”等海洋標準送審材料交海標委或分委會送審。
第二十四條海標委秘書處或分委會秘書處應在收到海洋標準送審材料15個工作日內,對標準送審稿進行初核;通知負責起草單位提交審查,或限期修改、重新徵求意見、再次召開內部審查會等初核意見。
第二十五條海標委或分委會組織開展標準送審稿的審查,審查一般採取會議審查,也可進行函審;海洋國家標準應由全體委員進行投票表決。審查程式和要求如下:
(一)海標委秘書處或分委會秘書處在標準送審稿會審前10個工作日,或函審表決前20個工作日,將標準送審稿有關材料提交審查人員及相關業務部門。業務部門對本領域相關標準送審稿出具書面意見,於會前反饋秘書處。
(二)參加會議審查的海標委或分委會委員和專家應具有廣泛代表性和學術權威性,數量應為9人以上且為單數,其中委員的比例不低於2/3;相關業務部門應派代表參會。會審或函審的審查人員數量3/4以上同意方為通過審查。對於未通過審查的標準需擇期再審。
(三)通過會議審查的海洋國家標準,方可進行全體委員投票表決,全體委員人數3/4以上投票同意方為通過審查。
第二十六條負責起草單位應於會議審查或函審後20個工作日內按照審查意見,修改完善標準送審稿形成標準報批稿,並將海洋標準報批材料報海標委秘書處或分委會秘書處。報批材料包括:報批公文、標準申報單、報批檔案清單、標準報批稿、編制說明、送審稿審查會議紀要或函審結論表(附函審單)、意見匯總處理表、試驗驗證報告、標準送審稿等。強制性標準還需提供英文摘要和中英文WTO/TBT通報表。
第二十七條海標委秘書處或分委會秘書處收到海洋標準報批材料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對不符合要求的報批材料提出修改意見,標準負責起草單位限期修改後重新報送。負責起草單位應按時完成修改,保障標準報批材料質量。
分委會審查通過的報批材料應報海標委審核。對存有異議的報批材料,海標委組織分委會限期修改。分委會應組織負責起草單位按時完成修改,保障海洋標準報批材料質量。
第二十八條以下情況適用於海洋標準制定的快速程式:
(一)等同或修改採用國際標準制定海洋標準的項目;
(二)等同或修改採用國外先進標準制定海洋標準的項目;
(三)現行海洋標準的修訂項目;
(四)現行海洋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轉化為海洋國家標準的項目;
(五)現行海洋行業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檔案或地方標準轉化為海洋行業標準的項目;
(六)制定海洋行業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檔案的項目。
在立項中應嚴格審查採用快速程式項目。除《海洋標準制定快速程式代碼表》(詳見附屬檔案3)明確的省略程式外,採用快速程式項目的各程式仍應符合本細則有關規定。
採用快速程式的項目應在標準項目各階段材料中註明快速程式代碼及情況說明。
第四章 海洋標準的審批發布
第二十九條海標委秘書處對審核通過的海洋標準分配標準文獻分類號,將海洋標準報批材料提交管理部門。管理部門在20個工作日內,會同業務部門審核報批材料,無異議的海洋標準報國家海洋局。
海洋國家標準經國家海洋局審核同意,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程式審批、發布。海洋國家標準發布後,相應的海洋行業標準即行廢止。
海洋行業標準由國家海洋局審批、編號和發布公告。海洋行業標準發布後,由管理部門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組織海標委按要求提交備案信息。
第三十條海洋標準的編號由海洋標準代號、標準順序號及批准發布的年號構成。海洋強制性國家標準的代號為GB,推薦性國家標準的代號為GB/T,推薦性行業標準的代號為HY/T。
管理部門組織海標委在有關網站及時公開海洋行業標準題錄信息和制修訂等信息,推動海洋標準免費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一條海洋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出版後,必須作少量修改或補充的,應填寫標準修改單。國家標準修改單由國家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程式發布;海洋行業標準修改單由國家海洋局批准發布。
第五章 海洋標準的複審
第三十二條海洋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複審周期一般不超過5年,複審結論包括:標準繼續有效、修訂、轉化或者廢止。
第三十三條管理部門每年下半年組織海洋標準的複審,海標委組織分委會承擔複審具體工作(詳見附屬檔案4《海洋標準複審工作流程圖》)。
複審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海洋標準是否符合國家現行的法律、行政法規和標準化工作的有關要求;
(二)海洋標準的內容和技術指標是否反映當前的科學技術水平;
(三)海洋標準是否符合實際需要,對規範海洋工作、提高經濟、社會效益是否有推動作用;
(四)海洋標準是否與現行相關標準協調配套。
第三十四條分委會秘書處應於複審工作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形成海洋標準複審意見,經海標委審查後報管理部門。管理部門審核並徵求業務部門意見。
第三十五條海洋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複審結論分別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家海洋局審批發布。確認已無存在必要的海洋行業標準,由國家海洋局發布公告予以廢止。
第六章 海洋標準項目的管理
第三十六條管理部門、業務部門、海標委及分委會、負責起草單位等,依據職責分工對標準項目進行全過程管理,保障項目如期完成。
管理部門組織海標委於每年6月和12月檢查全部海洋標準項目進展情況,對於半年內沒有工作進展的項目,起草單位應做出書面情況說明。根據項目進展中的主要問題,管理部門組織相關業務部門和海標委及分委會對超期在研項目、長期無進展項目以及需調整的項目及時開展評估。對經評估仍執行不力的項目,管理部門視情約談相關單位,或經國家海洋局批准後予以通報。
第三十七條經批准立項的標準項目,原則上不得變更項目名稱、負責起草單位和負責起草人等。在徵求意見和審查過程中,如專家一致建議修改標準名稱,可酌情修改,但不得脫離原標準項目。
對於確需變更的標準項目,負責起草單位提出調整申請,經分委會及海標委審查通過後,由海標委報管理部門。管理部門徵求業務部門意見後,國家標準項目調整申請由國家海洋局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行業標準項目經國家海洋局批准同意後進行調整。
第三十八條標準項目制修訂期限原則上控制在2年以內。若無法按時完成,負責起草單位應在標準項目制修訂期限內向海標委或分委會提出延期申請(延長期限最長1年),明確延期理由和延期計畫,經海標委審核通過後報管理部門審批。
第三十九條對於需終止的標準項目,負責起草單位應向海標委或分委會提出終止申請,經海標委秘書處或分委會秘書處組織專家論證並通過的項目報管理部門,管理部門徵求業務部門的意見並報國家海洋局審批。
因非客觀原因未及時完成標準項目制修訂的單位和個人,國家海洋局兩年內不再受理該單位標準項目申報。
第四十條管理部門組織建立海洋標準化信息平台,運用信息化手段對海洋標準項目制定、實施和監督進行全程監管。
第七章 海洋標準的實施與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管理部門組織國家海洋標準計量中心及各分局制定年度海洋標準宣貫計畫,對重要標準進行宣貫;業務部門組織國家海洋標準計量中心或分局對相關標準進行宣貫;沿海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和各涉海企事業單位可根據本地區、本單位工作需要,開展海洋標準宣貫工作。
第四十二條海洋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不符合海洋強制性標準的產品和服務,禁止生產、銷售、進口和提供。
海洋推薦性標準及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檔案,鼓勵採用。
第四十三條在各項海洋活動中應積極使用海洋標準。執行海洋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的,應當公開標準的編號和名稱。
業務部門制定相關政策、制度、計畫和履行職責時應積極引用、推廣和使用海洋標準。
第四十四條管理部門組織國家海洋標準計量中心及各分局開展海洋標準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可採取經常性檢查與專項檢查相結合、自查與抽查相結合等形式進行。
沿海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需要,組織開展有關標準實施的監督檢查,避免重複檢查。監督檢查時,需有關行政管理人員參加,保證監督檢查的權威性和公正性。
組織監督檢查的部門應在適當範圍內公開監督檢查結果,並要求存在問題的單位整改。
第四十五條管理部門組織國家海洋標準計量中心和各分局對海洋強制性國家標準實施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和報告;組織建立海洋標準制定後評估制度和年度計畫,會同業務部門組織對海洋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評價,並開展試驗驗證。後評估結果納入海洋標準制修訂和廢止的依據。
鼓勵標準化服務和科研機構對海洋標準進行評價比對。
鼓勵具備能力的單位加強國際標準化合作交流,與他國開展海洋標準比對驗證和分析研究。
管理部門組織開展海洋標準化試點示範工作,傳播標準化理念,推廣標準化經驗,開展海洋標準化管理和服務。
第八章 海洋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檔案
第四十六條海洋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檔案是為仍處於技術發展過程中的標準化工作提供指南或信息,供科研、設計、生產、使用和管理等有關人員參考使用而制定的標準檔案。
第四十七條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制定海洋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檔案:
(一)技術尚在發展中,需要有相應的標準檔案引導其發展或具有標準化價值,尚不能制定為標準的項目;
(二)採用國際標準化組織國際電工委員會及其他國際組織(包括區域性國際組織)技術報告的項目;
(三)重大專項實施中急需的技術檔案。
第四十八條依據《國家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檔案管理規定》和海洋行業標準的管理規定,海洋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檔案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海洋國家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檔案的代號為GB/Z,海洋行業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檔案的代號為HY/Z;
(二)海洋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檔案的前言中應說明制定理由,採用國際標準化組織、國際電工委員會及其他國際組織的技術報告的編號、名稱及其採用程度。同時註明:“本指導性技術檔案僅供參考。有關對本指導性技術檔案的建議和意見,向國家海洋局反映。”;
(三)指導性技術檔案不得被海洋標準引用。
第四十九條海洋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檔案發布後3年內必須複審,以確定是否繼續有效、轉化為標準或撤銷。確認轉化為海洋標準的,管理部門將其列入海洋標準項目需求。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條本細則由國家海洋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本細則涉及的各類表格和材料清單,均以國家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家海洋局最新要求為準。
第五十二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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