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源標準化管理辦法

《自然資源標準化管理辦法》,是圍繞自然資源管理新時代理念、重點順應部改革趨勢和自然資源標準化工作新特點,自然資源部出台相應的《自然資源標準化管理辦法》。於2020年6月24日以自然資發〔2020〕100號印發,自發布之日起開始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自然資源標準化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6月24日
  • 實施時間:2020年6月24日
  • 發布單位:自然資源部
政策全文,內容解讀,改革需要,辦法作用,制定原則,工作機制,修訂信息,

政策全文

自然資源標準化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提升自然資源治理效能,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加強自然資源標準化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依據自然資源部職責,加強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評估、確權登記、保護、資產管理和合理開發利用,國土空間規劃、用途管制、生態修復,海洋和地質防災減災等業務,以及土地、地質礦產、海洋、測繪地理信息等領域的標準化工作。
第三條 第二條所述範疇內需要規範統一的下列技術要求應當制定標準。術語、分類、代碼、符號、量與單位及製圖方法等;規劃、調查、監測、評價評估等相關通用技術要求;實驗、檢驗、檢測和質量通用技術要求;自然資源工作需要制定的其他技術要求。
第四條 自然資源標準分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
對通用的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以及滿足經濟社會管理基本需要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
對滿足基礎通用、與強制性國家標準配套、對有關行業起引領作用等需要的技術要求,制定推薦性國家標準。對沒有國家標準、需要在自然資源某個行業範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制定推薦性行業標準。
如因地方自然條件、資源稟賦特點,確需明確特殊技術要求的,省級自然資源行業主管部門可組織制定自然資源地方標準。鼓勵在自然資源相關戰略性新興產業、技術更新迅速、市場成熟度較高的領域利用自主創新技術制定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的技術要求應與相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協調配套。
自然資源地方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按《地方標準管理辦法》《團體標準管理規定》及相關地方性規定製定,可參照執行本辦法中的標準制定程式。
第五條 自然資源標準化工作應貫徹落實國家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精神,整合精簡強制性標準、最佳化完善推薦性標準、培育發展團體標準、放開搞活企業標準、提高標準化國際化水平。
第六條 自然資源標準化工作的任務是制定標準、組織實施標準以及對標準的制定、實施進行監督,加強標準宣傳、貫徹等工作。
第七條 自然資源標準化工作應當支撐自然資源管理和依法行政,促進科技進步、技術融合與成果轉化,推動行業產業高質量發展。
第八條 部設立自然資源標準化工作管理委員會,統籌管理自然資源標準化工作。委員會主任由分管部領導擔任,成員由部相關業務司局和標準化業務依託單位組成。委員會主要職責是:審議部標準化工作規劃、計畫及標準體系;協調標準化工作重大爭議問題;監督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及其依託單位的履職情況;指導自然資源地方標準化和團體標準化工作。
管理委員會日常工作由部科技主管司局承擔,主要包括:貫徹落實國家標準化政策、法規精神;起草部標準化管理制度;組織建立標準體系、開展標準化基礎研究;編制、實施標準化規劃、計畫;承擔標準報批、發布等具體工作。
管理委員會成員單位應指導並派員參加相關標委會、分技委標準化活動,主要職責是:提出相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制修訂需求;組織指導並參與相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研究、編制和審查;組織開展相關業務領域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宣傳、貫徹、培訓以及標準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評估、研究分析等工作。
第九條 按照專業領域設立自然資源與國土空間規劃、海洋、地理信息、珠寶玉石等有關全國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標委會)。標委會在管理委員會指導下,建立完善管理制度;開展標準化基礎研究;提出本領域標準制修訂建議;組織開展標準的起草、徵求意見、技術審查等工作;開展標準化業務培訓、標準宣傳、貫徹和標準實施情況的評估、研究分析;標準複審;開展相關標準國際化研究;管理其下設的專業標準化分技術委員會業務工作;承擔管理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十條 標委會按專業領域劃分並設立若干專業標準化分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分技委),分別承擔本專業領域內的標準化工作。分技委接受標委會管理,主要負責向標委會提出本領域標準制修訂建議;承擔標準基礎研究及起草工作;承擔有關標準徵求意見、技術審查、複審工作;承擔標準宣傳貫徹、標準實施情況的評估、研究分析;開展相關標準化國際研究;配合標委會開展其他工作任務。在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跨領域技術融合等方面有標準化需求的,可聯合成立標準化工作組。
第十一條 標委會、分技委秘書處依託在部有關事業單位,負責承擔標委會、分技委的日常工作。依託單位將秘書處工作納入本單位工作計畫,為秘書處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設立專職崗位、固定專職人員。
第十二條 標準化基礎研究、標準的制修訂、宣傳、貫徹培訓、評估及實施情況的評估、研究分析、標準複審等工作以及標委會、分技委日常運行經費等由相關預算單位根據實際情況按照部門預算和專項管理的有關規定積極申報並優先支持。鼓勵標準起草單位積極爭取國家科技計畫經費、標準補助經費等。標委會、分技委依託單位要切實做好秘書處運行經費與人員保障,秘書處工作經費單獨核算並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 自然資源標準化工作納入自然資源事業發展規劃。根據自然資源事業發展和技術進步需要,部組織每五年編制標準化工作規劃,每年編制標準制修訂年度計畫,發布實施並維護自然資源標準體系。
第十四條 依據標準化工作規劃和標準體系,自然資源部每年公開向社會徵集標準制修訂計畫建議。管理委員會可指定標委會、分技委或有關單位提出計畫建議。鼓勵社會各界積極提出自然資源計畫建議。
第十五條 標準制修訂計畫建議經標委會或分技委初審後,由標委會報送部科技主管司局。部科技主管司局組織對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形成年度標準制修訂計畫報管理委員會審議。
第十六條 標準制修訂計畫經管理委員會審定通過後,屬於國家標準計畫的,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屬於行業標準計畫的,由部下達。
第十七條 對保障安全、經濟社會發展以及部重大改革舉措急需的標準計畫建議,應當優先立項、納入年度增補計畫並及時完成。鼓勵在部重大工程項目、科研專項中開展標準化研究,相關技術要求應與現行自然資源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協調一致。
第十八條 列入標準制修訂計畫的標準計畫項目一般應在兩年內完成。特殊情況無法按時完成的,起草單位可申請延期一年;延期一年仍未完成的,視為自動撤銷。對不能按時完成任務的標準計畫項目負責人,兩年內不再受理其項目申報。
第十九條 經批准的自然資源標準制修訂計畫項目一般不作調整。特殊情況需調整的,由起草單位對項目提出書面調整申請,經標委會審查後,報立項部門批准。
第二十條 自然資源標準的制定、修訂應當遵循以下程式:
(一)起草階段。標準牽頭起草單位組織成立由各利益相關方權威技術專家組成的標準起草組。標準起草組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按照標準編寫有關規定起草標準,形成標準徵求意見稿和編制說明,報分技委或標委會。
(二)徵求意見階段。分技委或標委會組織專家對標準徵求意見稿及有關文檔進行審查。通過審查的徵求意見稿由標委會組織向各利益相關主體廣泛徵求意見。如需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由部科技主管司局組織。標準起草組對反饋意見進行研究處理,填寫標準徵求意見匯總處理表,形成標準送審稿,報送分技委或標委會。
(三)審查階段。分技委或標委會將標準送審稿報經部科技主管司局(科技主管司局視情況徵求管理委員會意見)同意後,組織會議審查或函審,形成《標準審查會議紀要》或《標準函審意見》。視標準內容,可跨分技委或標委會邀請委員參加審查。屬強制性標準的須經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通過審查的送審稿,由標準起草組按照審查意見的要求,對標準送審稿進行修改,完成標準報批稿和編制說明等報批材料。
(四)報批階段。標委會在收到起草單位或分技委的報批材料後對標準修改情況、意見採納情況等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報送部科技主管司局。
科技主管司局在收到報批材料後履行部內審批,包括部內徵求意見、部外網公示報部審批等。起草單位應審慎處理上述環節中收集到的相關意見,若需修改報批稿,應提出充分的科學依據,對修改內容作詳細說明,並徵求標委會意見。
經部審批通過後,屬國家標準的,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布;屬行業標準的,由部發布公告,原則上不得對經部審定發布的標準進行技術內容調整,如確需重大修改應進行重新審查。
行業標準發布後按要求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鼓勵地方標準在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向部科技主管司局通報;鼓勵相關社會團體向部科技主管司局報送團體標準的有關信息。
第二十一條 自然資源標準由發布機構負責解釋。部科技主管司局負責指導行業標準的出版發行工作,標委會承辦日常工作。標準發布實施後應當免費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二條 負責標準審查的標委會或分技委應當嚴格履行標準審查程式,對審查結論負責。
對因未認真履行審查程式,造成標準內容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對標委會或分技委秘書處予以警告,計入年度考核結論。(一)標準內容違反法律法規、損害公平市場競爭、侵犯智慧財產權的情況;(二)標準內容妨礙技術創新和進步;(三)標準內容存在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
第二十三條 標準發布後,管理委員會成員單位應於實施日期開始半年內組織指導有關機構開展標準宣傳、貫徹、培訓工作,該工作應列入各級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技術機構的工作計畫。
第二十四條 自然資源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各級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積極貫徹實施標準。標準實施中出現的技術問題,省級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有關單位應當及時向部科技主管司局或標委會反饋。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因個別技術內容影響標準使用需要進行修改,採用修改單方式修改。修改內容一般不超過兩項。
(二)需作較多修改的,列入修訂計畫。
(三)已無存在必要的,予以廢止。
第二十五條 管理委員會組織對標準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和評估分析。監督檢查和評估分析應在標準發布實施兩年內完成,並編制工作報告。部科技主管司局負責統一協調、匯集信息、定期發布。檢查報告及評估報告作為標準複審的重要依據。
任何單位及個人均有權向自然資源部投訴、舉報違反自然資源強制性標準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標準實施後,部科技主管司局組織或委託標委會適時進行複審,以確認現行標準繼續有效或者予以修訂、廢止。複審周期一般不超過5年。
第二十七條 自然資源部積極推動標準化對外合作與交流,結合國情採用國際標準,推進中國標準與國外標準之間的轉化運用。鼓勵企業、社會團體和教育、科研機構等參與標準化國際活動,牽頭或參與制定國際標準。
第二十八條 提出國際標準新工作或新技術工作領域提案的單位,應將相關申請材料提交至國內技術對口單位;國內技術對口單位組織對提案申請進行技術審核和必要的論證後報部,經批准後報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
第二十九條 參加國際標準化機構的國際會議,需符合部外事管理規定。組團單位負責制定參會工作預案(包括中國代表團參團人員名單、參會議程、申報提案等材料),經部科技主管司局審核後,報送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在會議結束後30日內,將標準化工作總結書面報部科技主管司局。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自然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開始施行。原國土資源部印發的《國土資源標準化管理辦法》(國土資發〔2009〕136號),原國家海洋局印發的《海洋標準化管理辦法》(國海規範〔2016〕4號)《海洋標準化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海規範〔2017〕10號)《關於加強地方海洋標準化工作的若干意見》(國海發〔2008〕10號)《關於進一步加強海洋標準化工作的若干意見》(國海發〔2009〕15號),原國家測繪局《測繪標準化管理辦法》(國測國字〔2008〕6號)《關於加強測繪地理信息標準化工作的意見》(國測辦發〔2018〕35號)《測繪項目中標準制修訂管理工作程式(試行)》的通知(測國土函〔2006〕142號)《關於加強基礎測繪和重大測繪工程標準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國測科發〔2010〕4號)自行廢止。

內容解讀

標準是自然資源各領域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據,標準化涉及自然資源管理實踐的方方面面,是自然資源治理能力和治理體系的重要基礎之一。黨的十九大明確提出,我國經濟已由高速增長階段轉向高質量發展階段。大力實施標準化戰略,建立推動和支撐高質量發展的標準體系成為自然資源標準化工作的追求目標。為在原有基礎上進一步規範自然資源標準化工作,自然資源部開展了《辦法》的編制,主要考慮有以下幾方面。

改革需要

立足依法行政 深化標準化改革
機構改革前,原“一部兩局”共有標準化工作管理制度10項,均在各自領域標準化工作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現階段,隨著新的《標準化法》的頒布實施和自然資源管理實際的變化,現有的管理制度已不能適應管理需要。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於2018年1月頒布實施,對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提出法律依據方面的新要求。原10項管理制度中有關的標準化工作內容、程式等分別根據1988年《標準化法》確立,需要對相應內容進行修改,以符合上位法律相關內容。
自然資源部的正式組建使得自然資源標準化管理實際發生深刻變化。為確保制度建設與改革決策相銜接,就需要修訂相關管理制度,將改革舉措制度化。
自然資源標準化實踐經驗需全面總結歸納。2015年3月,國務院印發《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5年來,自然資源各領域持續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自然資源標準化呈現出標準化需求旺盛、多方參與的開放型標準化工作機制逐步形成、標準國際化工作取得實質性進展、主導制定的國際標準數量穩步增加等新態勢,這些成果和經驗都需要總結納入管理辦法。
總體來說,國家標準化改革已初見成效,思路逐漸清晰,我們需要圍繞自然資源管理新時代理念、重點順應部改革趨勢和自然資源標準化工作新特點,出台相應的《自然資源標準化管理辦法》。

辦法作用

強化頂層設計 保障標準質量
《辦法》作用主要體現在3個方面:
一是完善標準化制度頂層設計。《辦法》是自然資源標準化工作的根本制度,和標準化組織體系、標準體系一起,共同構成自然資源標準化工作的頂層設計。《辦法》立足當下,對自然資源標準化工作進行自上而下的統一謀劃,通過將標準化工作納入自然資源事業發展規劃、編制年度標準制修訂計畫等,引領一個時期的自然資源標準化工作重點,從而推動標準體系的科學合理布局,解決現階段自然資源標準數量相對龐大,供需不平衡不充分、標準系統性協調性不強、各領域標準化水平不均衡、標準文本質量偏弱等問題。
二是保障標準化工作規範高效。《辦法》是對原標準化管理制度的最佳化。前期,自然資源部已對自然資源標準化工作組織體系進行了全面調整,部內成立了部領導統一掛帥的自然資源標準化工作管理委員會,調整最佳化了4個全國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自然資源標準化工作組織機制已全面建成。《辦法》通過規範組織機制的運行方式,將重構的自然資源標準化工作組織機制制度化,明確了各標準化工作參與方的任務與責任,最佳化了標準制修訂流程,提出了質量保障要求,強化了實施監督,為標準化工作高效規範開展保駕護航。
三是促進標準編制工作開放協調。部改革目標之一是從系統工程和全局角度尋求新的自然資源治理之道。一方面,《辦法》構建的新的標準化組織體系和重大爭議問題協調機制等,有利於統一、協調、更新“山水林田湖草”各領域存量標準,通過標準化這個橋樑和紐帶,打通以往條塊分割的資源孤島,重建自然資源間的有機聯繫。另一方面,《辦法》秉持共商共治、反映各方共同意願的標準化理念,設計完善了開放式標準形成機制和跨標委會協同機制,為各方權威技術力量深度參與標準化活動、先進優勢技術加速轉化為標準、搭建跨領域協商合作平台奠定了制度基礎。

制定原則

著眼履職盡責 遵循三大原則
《辦法》全文共31條,按總則、組織機構與職責分工、標準計畫、制修訂和審批發布、標準實施監督與複審、標準化對外合作交流等6個版塊闡述,明確了自然資源標準化工作目標、管理機制、工作程式、監督方式等規範要求,可作為自然資源標準化工作的基本遵循。制定的主要原則有3個:
一是全面支撐自然資源管理需求。通過梳理自然資源部“三定”方案規定的部門職責和相關領域技術指導範圍,明確提出要依據自然資源部職責,加強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評估、確權登記、保護、資產管理和合理開發利用,國土空間規劃、用途管制、生態修復,海洋和地質防災減災等業務,以及土地、地質礦產、海洋、測繪地理信息等領域的標準化工作,旨在理順行政邏輯與技術邏輯的關係,在支撐自然資源管理和依法行政的同時兼顧推動相關行業和學科的標準化發展,為自然資源治理現代化、科學化發展提供有力抓手。
二是堅持問題導向和結果導向。針對自然資源領域標準化工作存在的標準質量參差不齊、標準化工作組織保障不夠、標準公開力度不夠等問題,提出了相應的改進措施。最佳化標準化工作程式,強化質量要求,在全流程落實標準質量責任;增加組織保障措施,提出標委會和分技委秘書處依託單位應為秘書處提供人力、物力保障,各預算單位根據預算管理和專項管理有關規定,對標準制修訂等工作在預算中予以優先安排;健全了標準公開機制,強調通過信息化手段推動自然資源全領域標準免費向社會公開。
三是堅持把促進科技進步、技術融合與成果轉化作為價值取向。構建包容開放的標準工作機制,鼓勵擁有先進成熟技術的高校、科研機構、生產方等參與自然資源標準化工作,集中優勢技術力量提升標準先進性和科學性;創新工作機制,明確提出在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跨領域技術融合等方面有標準化需求的,聯合成立工作組,為新領域多種技術融合搭建交流共商平台。鼓勵依據國情採用國際標準,並牽頭參與制定國際標準,通過開展自然資源標準化對外合作與交流,帶動中國產品、技術和服務“走出去”。

工作機制

堅持簡政放權 創新工作機制
創新性重構標準化組織與技術體系。明確了統一協調和分工負責的管理體制。部內充分發揮標準化工作管理委員會作用,統籌協調自然資源標準化工作中的重大難點與分歧;4個全國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及15個分技委分工負責,在尊重學科和歷史繼承性的基礎上,充分利用分領域業務特點和技術優勢,精準承接標準化任務。
簡化標準立項、審批程式。按照簡政放權的要求,最佳化整合了標準報批程式,明確了標準起草組、技術委員會、行業部門等標準化活動參與者的主體責任,使得標準制修訂過程更加公開、透明;增設了標準立項綠色通道,推動重要緊迫標準急用先行。
強化標準的實施監督。完善了開展實施監督的組織方式,壓實各組織環節的實施監督責任;提出了標準宣貫、實施評估、信息反饋、複審機制等全流程要求。

修訂信息

原國土資源部印發的《國土資源標準化管理辦法》(國土資發〔2009〕136號),原國家海洋局印發的《海洋標準化管理辦法》(國海規範〔2016〕4號)《海洋標準化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海規範〔2017〕10號)《關於加強地方海洋標準化工作的若干意見》(國海發〔2008〕10號)《關於進一步加強海洋標準化工作的若干意見》(國海發〔2009〕15號),原國家測繪局《測繪標準化管理辦法》(國測國字〔2008〕6號)《關於加強測繪地理信息標準化工作的意見》(國測辦發〔2018〕35號)《測繪項目中標準制修訂管理工作程式(試行)》的通知(測國土函〔2006〕142號)《關於加強基礎測繪和重大測繪工程標準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國測科發〔2010〕4號)自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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