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捕撈漁船拆解操作規程

2021年9月,為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規範漁船拆解活動,簡化辦理程式,服務漁民民眾,我部對《海洋捕撈漁船拆解操作規程(試行)》(農辦漁〔2012〕104號)進行了修訂,經多次徵求沿海各地意見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研究制定了《海洋捕撈漁船拆解操作規程》。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地在執行中有任何問題,請及時報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2021年8月5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洋捕撈漁船拆解操作規程
  • 發布時間:2021年8月5日
  • 發布單位: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 屬性:操作章程
海洋捕撈漁船拆解操作規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漁船拆解監督管理工作,規範漁船拆解活動,確保漁船應拆盡拆,維護漁業生產秩序,根據《漁業船舶登記辦法》《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在我國境內開展國內海洋捕撈漁船及遠洋捕撈漁船(以下簡稱“漁船”)的拆解活動,應當遵守本規程。
本規程所稱拆解活動,主要指因更新製造、減船轉產或者其他需要,將漁船拆解、銷毀或者用於人工魚礁建設等活動。
第三條 農業農村部主管全國漁船拆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漁船拆解工作。
第四條 本規程規定要提交的材料在相關政府電子信息系統能夠查詢到相應信息的,可以不再提供紙質材料。
地方可通過一網通辦等適當方式進一步簡化辦理程式,提高服務水平。
第二章 拆解地和拆解廠
第五條 除第六條和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漁船應當在船籍港所在地的拆解廠進行拆解。
小型木質海洋捕撈漁船可在船舶停泊地的指定地點就近拆解。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漁船可以在異地拆解廠進行拆解:
(一)在異地停泊且經漁業船舶檢驗機構認定已不適航的;
(二)異地購置並拆解的;
(三)船籍港所在地無法拆解的。
第七條 拆解廠應當依法辦理商事登記,且經營範圍包含船舶修造或者船舶拆解,並嚴格按照《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要求規範開展漁船拆解活動。
第三章 拆解過程
第八條 船舶所有人應當在漁船拆解前填寫漁船拆解確認表(樣式見附屬檔案),並向船籍港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戶口簿或者營業執照;
(二)與拆解廠簽訂的拆船協定;
(三)最近一次依法取得的漁業船舶證書。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確定實船勘驗、拆解時間等,並告知船舶所有人。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應當成立拆解監督組,負責實船勘驗、現場監督工作。
異地拆解的,船籍港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可委託拆解廠所在地漁業主管部門成立拆解監督組。
第十一條 拆解監督組應當由2名以上工作人員組成,成員不得為漁業捕撈許可證簽發人,或者與船舶所有人、拆解廠存在利害關係的人員。
有條件的地方可委託有資質的社會第三方船舶監理機構承擔拆解監督工作。
船舶所有人、拆解廠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以正當理由申請拆解監督組成員迴避的,拆解監督組成員應當迴避。
第十二條 拆解開始前,拆解監督組應當對漁船開展現場勘驗,作出可否拆解結論。可以拆解的,應當在漁船水線以下部位刷寫手寫體船名,並拍攝留存全船照片等影像資料。不符合拆解要求的,應當通知船舶所有人中止拆解活動,並在拆解確認表中寫明理由。
第十三條 拆解過程中,拆解監督組應當對拆解重點環節實施現場監督,規範拆解活動。在拆解開始、拆至龍骨、拆解完成,或者投礁準備、環保處理及其他重要節點,拆解監督組應當拍攝留存影像資料,影像資料中需出現現場監督人員,有條件的地方可實行拆解全過程錄像。
相關影像資料中的照片應當在同一角度拍攝,並反映拆解漁船的總體面貌和手寫體船名標記。
第十四條 拆解完畢後,拆解監督組應當在漁船拆解確認表上填寫現場監督意見,並由船舶所有人、拆解廠簽字確認。
第十五條 船籍港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根據現場監督意見,出具漁業船舶拆解、銷毀或處理證明。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漁船拆解檔案,內容包括漁船拆解確認表、拆船協定、拆解過程影像資料及漁業船舶拆解、銷毀或處理證明等。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工作機制,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定期組織開展監督抽查,公開舉報監督電話,妥善處理民眾舉報,確保漁船拆解工作規範有序開展。
第十八條 從事漁船拆解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規程,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漁船被依法沒收的,按照罰沒物品處置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海洋捕撈輔助船(含遠洋)、海水養殖漁船、港澳流動漁船等其他漁船及內陸漁船拆解活動可參照本規程執行。
第二十二條 遠洋漁船在境外報廢處置要求另行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規程自2021年9月1日起實施。原農業部辦公廳2012年9月11日印發的《海洋捕撈漁船拆解操作規程(試行)》(農辦漁〔2012〕10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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