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東地區環境保護局

根據中共海東地委辦公室、海東行政公署辦公室《關於印發海東地區環境保護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東辦發[2001]104號),海東地區環境保護局職能調整及主要職責。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東地區環境保護局
  • 部門職責:主管環境保護工作的直屬機構
  • 管轄地區:海東地區
  • 部門性質:法定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組織
性質,職能配置,

性質

海東地區環境保護局是法定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組織,是海東行政公署主管環境保護工作的直屬機構。
青海省海東地區環境保護局

職能配置

1、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定環境保護規劃;組織擬定並監督實施行署確定的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生態保護規劃;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
2、負責組織實施全區大氣、水體、土壤、噪音、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及機動車等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規章。
3、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恢復工作;監督檢查各類型自然保護區以及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溫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提出新建自然保護區和生態功能保護區的建議。
4、指導和協調解決跨區域重點環境問題;查處重大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協調與相鄰地區環境污染糾紛;組織實施國家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負責環境監理和保護的行政稽查;組織開展環保執法檢查活動。
5、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環保內容;監督執行國家各類環境標準;編制全區環境質量報告書。
6、組織實施各項環境管理制度,按國家規定審定開發建設活動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負責城鄉環境綜合整治;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和全區生態建設。
7、負責環境監測、統計、信息工作;監督執行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負責管理地區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組織對全區環境質量監測;組織對各類污染源的監督性監測。
8、負責指導全區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和業務培訓工作。
9、完成行署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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