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東地區農業局

按照海東地委《關於印發海東地區農業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的通知》(東辦發[2001]98號),成立海東地區農業局,作為主管全區農業工作的海東行署組成部門。

主要職責
1、研究擬訂全區農業經濟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擬定農業開發規劃並監督實施。
2、研究擬定全區農業產業政策,引導農業產業結構的合理調整、農業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產品品質的改善;提出有關大宗農產品流通和財政補貼的政策建議,負責起草農業地方性法規草案,負責對全區農業相關行業的管理。
3、研究提出深化農業經濟體制改革意見;指導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和全區經濟組織、合作經濟組織建設;穩定和改善全區基本經營制度;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耕地使用權流轉工作。
4、研究擬定農業產業化經營的方針政策,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引導實施農產品深加工;組織協調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預測並發布主要農產品及農業生產資料供求情況等經濟信息。
5、提出耕地保護、補償及改良的政策措施;發布農業信息;指導糧油、蔬菜花卉、果樹種藥材等經濟作物種植業的結構調整和布局;組織、協調重要農業生產基地建設。
6、負責農業資源區劃,組織實施農業生態治理和可持續發展工作;指導農用地、宜農灘涂地、宜農濕地、農村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指導和促進農業基礎設施建設,組織開展防災抗災工作。
7、執行國家農業產業技術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農業產品監督和認證;組織協調種籽、化肥、農藥等農業投入品質量的登記、檢測、鑑定和監督管理。
8、執行農業機械化行政、技術法規和農機監理法規並監督實施;擬定農業機械作業規範和技術標準,負責農業機械產品的質量檢驗、鑑定和認證管理。
9、負責保護區內湖泊水域生態環境工作;發展水產養殖業;維護國家漁業權益,行使船舶檢驗和漁政管理。
10、制訂全區農業科研、教育、技術推廣及隊伍建設的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組織重大科研和技術推廣項目的遴選及實施;開展農業宣傳和技術培訓工作。
11、負責全區農作物病蟲害防治、檢疫工作。
12、承辦行署交辦的其他事項。
海東地區農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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