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協會名稱為海寧市太陽能行業協會。
第二條 協會性質:
(一)協會是以太陽能行業企業為主,自願組成、自我服務,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二)協會是海寧市範圍內的地區性組織。
(三)協會是非營利性社團組織。
第三條 協會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重社會道德風尚,溝通企業之間、行業之間、企業與政府之間關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和行業利益,服務企業需要,促進行業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海寧市經貿局、海寧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辦公地址在浙江省海寧市南苑路376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調查研究,向政府部門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要求,提出制定行業規劃、政策等方面的建議。
(二)從事行業統計調查,收集發布行業信息。
(三)創辦行業協會出版物。
(四)參與制訂和修改行業的產品標準。
(五)組織本行業的產品展覽與訂貨,開展技術交流與合作。
(六)開展諮詢服務,為會員提供國內外技術、經濟、管理、市場等方面的信息。
(七)組織技術、管理等方面的人員培訓。
(八)與國外同行業及相關組織建立聯繫,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九)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協調會員關係,商定行規行約。
(十)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
(十一)開展行業協會宗旨所允許的其它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種類包括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從事太陽能行業生產、經營並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企業和從事太陽能產品開發、研究的個人,承認章程,繳納會費,均可申請參加本協會。聘請進入協會工作的人員,視為協會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自願申請,填寫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批准,由協會秘書處發文公布。
第十條 本協會會員擁有以下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協會工作有建議、批評和監督的權力。
(三)有優先或優惠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類活動和獲得協會出版物的權利。
(四)有要求提供對生產、經營幫助和服務的權利。
(五)有提請協會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權利。
(六)會員有退會的自由。
第十一條 本協會會員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章程,執行決議。
(二)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形象。
(三)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協會委託的各項任務。
(四)積極向協會提供統計資料和反映情況。
(五)按期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告知協會秘書處。
會員由於以下原因之一,應準予退會:
(一)企業停業或轉產。
(二)企業依法宣告破產。
(三)企業依法被撤消或被兼併。
(四)其它原因。
第十三條 欠繳會費一年(含一年)以上,將視作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違反本協會章程,不履行會員義務,經勸告無效的,可勸其退會或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
(一)聽取和審查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重大問題。
(三)修改協會章程。
(四)推選和罷免理事。
(五)決定協會的終止。
(六)審議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半數以上的會員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需到會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方為通過。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經理事會決定,可報請主管單位並經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一年。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推舉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並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責: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制訂協會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四)聽取和審查秘書處下設各機構的工作報告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各機構的設定和撤消。
(六)吸收新會員和處理會員退會。
(七)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組織下屆協會的換屆工作。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由理事長召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理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員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需到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為通過。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理事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凡在本行業中有較高聲望和對本行業發展作出較大貢獻的人員,承認本協會章程,經理事長提名,理事會通過,可分別聘為名譽會長、榮譽理事、榮譽會員。各榮譽職位無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但可享有其它會員權利。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常設辦事機構為秘書處,負責處理協會的日常工作。秘書處由專職工作人員組成,秘書處在理事長領導下由秘書長主持工作。
第二十五條 秘書長由理事長在理事中提名,經理事會通過任職。副秘書長由秘書長在理事中提名,經理事長同意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最長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七條 根據工作任務,本協會下設若干分會,其設定、撤消和工作任務由理事會確定。分會由所在單位配備必要的辦事機構。
第五章 資產管理與資金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會費。
(二)政府部門資助。
(三)國內外單位或個人的捐贈。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金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福利待遇等,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到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 2010 年 2月4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由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