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將原縣建設局的職責,劃入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二)取消已由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加快建立住房保障體系,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著力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
(四)加強城鄉建設,推進建築節能,改善人居生態環境,促進城市化健康發展;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推進新農村建設和城鄉一體化進程,強化城鄉規劃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引領作用,促進海安城鄉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五)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
(六)縣建築工程管理局加強對全縣建築行業“三類人員”(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管理、繼續教育工作。
(七)縣旅遊局加強旅遊開發與管理工作。
(八)縣旅遊局加強旅遊綜合協調和應急救援工作。
主要職責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城鄉規劃、建設、市政公用事業、房地產業等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起草我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規範性檔案。研究擬訂我縣城市建設、工程建設、村鎮建設、房地產業、市政公用事業、園林綠化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實施辦法並組織指導實施。
(二)負責建立和完善全縣住房保障體系。負責編制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和工作目標;組織擬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縣城區經濟適用房、廉租住房、拆遷安置房(低價位商品房)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等其他政策性住房的建設和管理;承擔推進全縣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負責全縣公有住房出售、房改房上市交易、職工購房補貼等房改工作。
(三)負責全縣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組織編制全縣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全縣房地產市場的動態監測工作,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業發展規劃和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實施商品房和存量房交易網上管理。
(四)負責全縣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管理;負責商品房銷售、房產交易、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及房地產中介機構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負責房屋產權產籍管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管理、房屋安全管理、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管理和白蟻防治管理;負責全縣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的統計、分析和信息化建設。
(五)負責縣城鎮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縣城重要地段城市設計的編制和管理。負責縣域城鎮體系規劃;指導各鎮人民政府編制本行政區域的鎮域規劃、城鎮總體規劃、詳細規劃、鎮村規劃;組織、參與研究擬訂與城鄉規劃有關的國土、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各項專項規劃,負責審核、上報審批城鄉規劃和有關專項規劃。
(六)負責城鄉規劃管理工作。核發建設項目“一書三證”(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參與重大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規劃論證工作;負責規劃設計方案審查工作;負責建設項目驗線和竣工規劃核實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的規劃管理工作;參與土地儲備年度計畫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畫的制訂工作。
(七)負責縣城市政設施、公用事業、園林綠化、風景名勝、燃氣等行業的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城市供水、排水和污水處理工作;指導全縣各鎮市政、公用事業建設和管理工作。根據縣城總體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組織編制、申報和下達年度城鄉維護建設資金使用計畫、新建項目計畫,按照計畫組織各項建設工程的實施。
(八)負責規範和指導全縣村鎮建設工作。擬訂小城鎮和村莊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協助做好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的人居生態環境改善工作;指導全縣重點鎮建設。
(九)負責全縣基本建設管理。負責全縣建設工程施工圖審查、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備案管理工作;負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和招標投標、工程造價管理和抗震設防工作;負責全縣建設工程招標代理、勘察、設計、工程監理、質量檢測和拆除行業的綜合管理;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和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縣城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工作;指導和歸口管理城建檔案。
(十)負責推進建設領域科技進步、節能減排工作,制訂並組織實施全縣建設科技發展、建築節能規劃和行政性措施。
(十一)負責指導全縣建設執法管理工作。具體負責全縣市政、公用、燃氣、房地產、工程建設和各鎮集鎮規劃區規劃的監察執法工作;指導監督各鎮依法行政,查處各類違章建設行為。
(十二)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縣建築工程管理局:
(十三)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關於建築行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訂全縣建築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研究擬訂有關建築行業的地方行政規章等規範性檔案,經批准後負責指導和督促實施。
(十四)負責全縣建築業企業(拆除、商品混凝土及預製構件除外)的資質管理、信用管理;負責進出縣建築業企業的管理,辦理登記、備案等手續。
(十五)指導全縣建築業企業深化改革,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加快企業轉型升級。
(十六)統一管理建築業駐外辦事機構,在縣外建築市場開展行業協調、服務和管理工作;指導全縣建築業企業開拓市場;歸口管理建築業外經工作。
(十七)負責全縣建築業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負責全縣建築業企業起重機械設備產權登記、使用登記;負責指導、檢查、監督和考核全縣建築業企業的安全生產和現場文明施工;負責文明工地的推薦上報工作;加強對全縣建築業“三類人員”(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管理、繼續教育工作。
(十八)負責推進全縣建築業科技進步,指導項目技術攻關,積極推廣套用新材料、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負責指導全縣建築業企業的質量管理和全縣建築業優質工程的推薦、申報工作,組織推薦申報各級各類建築施工工法、優秀QC成果、科技套用示範工程;負責指導全縣建築業信息化建設工作。
(十九)負責全縣建築業企業建造師、小型項目管理師註冊、執業、繼續教育和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全縣建築業企業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管理人員的崗位培訓、技術職稱的初審上報和職工職業技能培訓鑑定工作。
(二十)負責全縣建築業會計、統計、審計業務的指導和監管工作。
(二十一)指導縣建築行業協會、土木工程學會、建築會計學會、建築行業工會、建築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等群、社團組織開展工作。
(二十二)負責縣內建築市場的管理,規範全縣建築施工企業行為;參與建築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指導全縣農村建管工作。
(二十三)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縣旅遊局:
(二十四)貫徹實施國家和省、市有關旅遊業的法規、政策和標準,擬訂全縣旅遊業管理的有關規定、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旅遊發展。
(二十五)編制全縣旅遊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擬訂國民休閒旅遊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休閒度假產業發展。負責全縣旅遊統計及行業信息發布。
(二十六)組織全縣旅遊資源調查、規劃、開發和相關保護,建立旅遊資源檔案,參與旅遊資源開發、旅遊設施建設、旅遊環境改善等項目的規劃、立項審批,做好本縣列入國家和省、市重點旅遊項目投資計畫的申報,並參與項目的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旅遊建設項目的業務指導工作。
(二十七)組織協調假日旅遊、紅色旅遊和工農業旅遊等工作。
(二十八)擬定全縣境內外旅遊市場開發戰略並組織實施,組織全縣旅遊整體形象對外宣傳和重大旅遊促銷活動,指導全縣重要旅遊產品和線路的規劃開發,協調開展全縣旅遊節慶和旅遊會展活動。
(二十九)加強對旅遊市場秩序、旅遊服務質量的監督檢查,依法維護旅遊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範旅遊企業和從業人員的經營與服務行為,受理旅遊消費者投訴。負責旅遊行業行政執法及相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訂旅遊區、旅遊設施、旅遊服務、旅遊產品等行業管理標準。
(三十)指導全縣旅遊行業精神文明和誠信體系建設,指導全縣行業協會的相關工作。
(三十一)負責全縣旅遊信息化的規劃、管理、組織和發展。
(三十二)負責全縣旅遊安全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指導協調旅遊應急救援工作。承擔全縣旅遊星級飯店、旅行社、旅遊景區安全生產的監管工作。
(三十三)擬訂全縣旅遊人才培養規劃,加強旅遊從業人員崗位培訓,組織實施旅遊從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和等級制度。
(三十四)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設10個內設機構,均為正股級建制。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黨務工作的組織協調、文電處理和對外聯絡工作;負責系統內宣傳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局(黨組)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的組織與協調,督促檢查會議決議事項的實施;負責局重要文稿的起草,會務、印章、文書檔案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後勤、接待、安全、保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工作;負責機關和下屬單位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工資福利、職稱評聘、培訓考核、老幹部服務等工作;負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建議、提案的辦理;協調城建檔案工作。
(二)法制科(掛“監察審計室”牌子)
宣傳貫徹上級有關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協調重要行政措施和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審查、報批和施行評估及相應的修訂、廢止工作;負責本系統法制宣傳教育,制訂依法行政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指導監督系統內行政執法工作;負責重大行政許可和行政強制等具體行政行為實施之前的聽證;負責行政複議、訴訟案件的應對等法律事務;指導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執法隊伍的建設和管理;調處有關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管理糾紛;負責建設法規諮詢和民眾來信來訪接待工作;協助紀檢做好行政監察工作;根據國家審計法律法規,指導、管理全系統的審計工作,承擔本局及下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
(三)財務科
根據國家財政、財務等財經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指導、管理全系統的財務工作;負責本系統各部門預算單位年度收支計畫的編制、審核和執行;組織編制、申報城市維護費計畫和大中修計畫;承擔本局及下屬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工作;負責局系統資金管理和往來款的清收管理以及各項規費的徵收管理;會同相關部門管理行業產品價格和收費工作;負責編制建設統計年報、財務收支統計報表;會同相關科室組織對下屬單位經濟指標的考核;負責有關工程項目的決算審核;負責系統內集中採購招投標工作。
(四)城市規劃科
負責全縣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的編制工作;負責縣城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重要地段城市設計的編制與管理;負責縣城各類規劃的審核報批;參與縣城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負責項目選址、項目方案審查、戶外工程設計方案審查、施工圖規劃審查和初步設計審查;指導各類專業規劃的編制;負責辦理規劃許可相關審核勘驗工作;參加縣城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並出具驗收報告或簽單;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和管理工作;參與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負責縣城土地徵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的規劃管理工作;參與土地儲備年度計畫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畫的制訂工作。
(五)住房保障科(掛“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牌子)
擬訂適合縣情的住房保障政策和住房制度改革方案並指導實施;組織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拆遷安置房(低價位商品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城區保障對象的資格準入核准、公示等組織工作;負責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收購、分配和日常管理工作;承辦全縣公有住房出售及職工購房補貼等房改事項的審核;負責全縣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房上市交易核批;負責全縣住房保障和房改檔案信息化管理和相關數據的統計匯總工作。
(六)房地產市場監管科
承擔房地產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房地產市場監測體系,擬訂監管政策、措施並監督執行;提出房地產業的發展規劃、產業政策;負責房地產市場監測分析,實施商品房和存量房網上管理;負責全縣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營活動監管,綜合管理房地產開發;指導、協調房地產交易與房屋權屬管理、白蟻防治、房地產中介機構管理等工作;負責檢查指導全縣房屋登記工作,監管存量房交易和房產測繪;負責全縣商品房銷(預)售管理和預售資金監管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縣城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工作;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審核、報批或備案;負責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負責城區危舊房(棚戶區)改造計畫的制訂以及協調推進工作;指導單位自管房、直管公房的維護管理和城區房屋租賃管理工作;負責危房鑑定工作;負責房地產業統計工作。
(七)城市建設科
負責城市市政工程建設的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檢查、督促市政工程建設項目的前期、施工、驗收工作;編制年度市政工程建設項目計畫;負責縣城園林綠化、廣場景點的維護管理;負責市政行業、園林綠化的資質管理;參與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工作;負責城建統計工作。
(八)村鎮規劃建設科
負責各鎮總體規劃、詳細規劃、村莊規劃編制的指導、審核和報批等工作;參與村鎮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負責項目選址和初步設計審查;負責辦理村鎮規劃許可相關審核勘驗工作;參加村鎮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並出具驗收報告或簽單;負責研究縣城以下建制鎮、集鎮和村莊建設政策,協調村鎮建設相關工作;指導村鎮基礎設施建設與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組織村鎮建設試點示範,指導各鎮城鎮化建設;規範農村住房建設管理,指導農民集中居住點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負責村鎮土地徵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的規劃管理工作;負責村鎮建設統計工作。
(九)公用事業管理科
組織編制城市公用事業建設的各項專業規劃、行業發展規劃;參與編制、調整年度城市市政設施維護、大中修計畫,負責公用事業行業管理、資質管理和對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權項目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城市市政公用設施運行、安全和應急管理;負責城市道路挖掘、占用、施工和排水許可、燃氣項目的審批;負責城市道路、照明、供水、排水和污水處理的管理工作;組織供氣、供水工程的論證、驗收。
(十)工程建設管理科(掛“抗震辦公室”、“行政服務科”牌子)
負責全縣建設工程市場的管理。指導建設工程項目的報建、招投標、工程造價、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工程質量監督、工程建設監理;核發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負責竣工驗收備案管理工作;參與全縣建設市場規範管理和建設工程重大質量事故的處理;負責勘察、設計、監理及拆除等行業管理;負責工程抗震設防和抗震加固以及縣城抗震防災規劃工作;負責建築節能套用、監督與指導;負責全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各類行政許可、行政確認等具體行政行為的受理、審核、申報、發放及內部審查審批運轉的協調、服務、督查工作,對許可證書、批准檔案及其檔案資料進行管理。
縣建築工程管理局設3個內設機構,均為正股級建制。
(一)辦公室(掛“法制科”、“財務科”牌子)
負責全縣建築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各項規章制度及重要文稿的起草審核工作;負責機關行政事務工作的組織協調和對外聯絡工作;負責文電處理、會務、印章、機關後勤、接待、保密、綜合治理、信訪、統戰和檔案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及下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組織人事、社會保障等工作;組織開展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組織指導施工員、機械員、試驗員、資料員等建築業管理人員上崗證書的培訓與考試,負責全縣建築業專業技術職稱的初審、上報工作;負責指導全縣建築業信息化建設工作,管理“海安建築業網”;負責管理本局駐外辦事機構;指導建築行業工會、建築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等群、社團組織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授權管理系統內的國有集體資產。
負責建築業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負責全縣建築市場管理行政執法隊伍的管理;承擔規範性檔案、行政處罰的審核和行政應訴工作;指導全縣建築市場管理行政執法。
負責全縣建築業會計、審計業務的指導和監管工作;負責機關及下屬單位財務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建築安全監督管理費徵收工作;負責建築業會計繼續教育、年檢工作;負責匯總、上報財務報表;指導縣建築會計學會工作。
(二)行業管理科
指導全縣建築業企業深化改革,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加快企業轉型升級;負責全縣建築業企業的資質初審上報和動態核查工作;負責建造師、小型項目管理師註冊、執業、繼續教育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建築業企業和入縣施工企業信用管理,組織《信用管理手冊》的年檢工作;負責全縣建築業統計報表的審核、匯總、上報和統計人員的繼續教育工作;負責出縣施工企業的管理和赴外施工“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收繳工作,查處赴外施工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指導全縣建築業企業開拓市場,發展對外工程勞務合作,歸口管理建築業外經工作;規範建築市場,查處違反資質管理規定的違法違規行為;負責職工職業技能培訓工作;指導縣建築行業協會工作,組織推薦上報優質工程、科技示範工程、施工工法、優秀QC小組及評優評先工作。
(三)質量安全科
負責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技術、質量、安全的法律、法規、標準;負責指導檢查全縣建築業企業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建築業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材料的初審、上報工作;加強對全縣建築行業“三類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管理、繼續教育工作;負責建築業企業起重機械設備產權備案、使用登記管理工作;負責新材料、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的推廣套用;負責受理縣內依法應當安全備案的建築工程、市政工程、裝飾裝修工程的安全備案工作;組織開展施工現場安全檢查;負責文明工地的推薦上報工作;牽頭負責建築安全文明措施費的考評工作;負責入縣施工企業的登記備案工作;參與調查處理建築安全事故;指導各鎮開展村鎮建設、農民住房建設安全工作;指導土木工程學會工作。
縣旅遊局設3個內設機構,均為正股級建制。
(一)辦公室(掛“旅遊促進科”牌子)
負責局機關組織、紀檢、監察、宣傳、文秘、檔案、保密、年鑑、會務、接待、信訪、綜治、後勤等工作以及局內外工作的協調;負責局長辦公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落實;負責組織制訂內部規章制度並督查落實;負責政策調研,擬訂全縣旅遊管理的規範性檔案和政策措施;承擔旅遊信息發布和預報工作,指導全縣旅遊企業開展自主外聯和市場推介工作,促進與國內和境外旅遊組織及旅遊促銷機構的合作與交流;研究擬訂本縣旅遊市場開發戰略,組織面向國際、國內的全縣旅遊形象宣傳和推介活動;加強重點旅遊產品的開發,推廣海安旅遊新產品、新線路;協調組織重大旅遊節慶活動和旅遊會展活動;負責旅遊信息化及海安旅遊網站的建設和維護工作;承擔旅遊信息編髮、旅遊宣傳報導工作;負責局機關政務公開、法制和行政複議工作;負責局機關及下屬單位機構編制、組織人事、財務和資產管理等工作。
(二)規劃發展科
擬訂全縣旅遊業發展戰略、規劃和年度計畫,承擔旅遊資源調查、規劃、開發和相關保護工作;參與重大旅遊項目的規劃、審批和組織實施工作;協調指導全縣重點旅遊區域、旅遊目的地和旅遊度假產品的規劃和建設;協調指導全縣鄉村旅遊、自駕游基地建設;協同有關部門編報旅遊項目建設與投資計畫;負責本縣列入國家和省、市重點旅遊項目投資計畫的申報,並參與項目管理,引導旅遊業的社會投資和利用外資工作;指導全縣旅遊景區、旅遊度假區業務工作,組織實施旅遊景區(點)質量等級申報與評定工作;負責全縣旅遊業發展專項引導資金年度使用計畫的安排,並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負責旅遊統計工作;承擔假日旅遊和紅色旅遊的有關工作。
(三)質量管理科
貫徹實施國家及省、市規定的旅行社、旅遊住宿、旅遊娛樂設施的法律法規和質量標準;參與制訂旅遊價格管理政策和收費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全縣旅遊標準化工作;負責全縣國內旅行社設立的申報、審核、報批和分社、網點設立的備案工作;按管理許可權負責或參與星級飯店的申報、評定與覆核工作;承擔縣內相關旅遊飯店質量考核管理工作;參與對旅行社實施責任險監管工作;負責全縣旅遊安全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指導協調旅遊應急救援工作;承擔全縣旅遊星級飯店、旅行社、旅遊景區安全生產的監管工作;參與重大旅遊安全生產事故救援與處理;承擔全縣旅遊行業的教育培訓和從業人員技能提升工作,組織實施全縣旅遊從業人員職業資格認定和等級考評、發證工作;監督管理全縣旅遊服務質量和市場秩序;指導旅遊行業的精神文明建設和誠信體系建設,受理旅遊者及旅遊經營者的投訴;指導旅遊行業協會工作;負責協調旅遊行業與交通運輸、住建、公安、工商、稅務、物價等相關部門之間的有關事宜。
另根據《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關於調整縣政府工作部門紀檢監察機構設定的通知》(海辦發〔2010〕84號),設定紀檢組,作為縣紀委的派駐機構,相關事項按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