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領導
主要職責
(一)承擔全面依法治市重大問題的政策研究,協調有關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市中長期規劃建議,負責有關重大決策部署督察工作。
(二)承辦各區鎮、各部門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工作。負責有關市政府規範性檔案或者擬由市政府批准的市級部門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
(三)承擔統籌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責任。指導、監督各區鎮、各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負責綜合協調行政執法,承擔推進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有關工作,推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承擔市政府的行政複議、行政賠償工作。指導、監督全市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負責辦理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案件。
(四)承擔統籌規劃法治社會建設的責任。負責擬訂法治宣傳教育規劃,組織實施普法宣傳工作,組織對外法治宣傳。推動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建設。指導依法治理和法治創建工作。指導調解工作和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工作,推進司法所建設。
(五)指導、管理社區矯正工作。指導刑滿釋放人員幫教安置工作。對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工作提供相應協助。
(六)負責擬訂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統籌和布局城鄉、區域法律服務資源。指導、監督全市律師、法律援助、司法鑑定、公證、仲裁和基層法律服務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全市12348法律服務工作。指導、監督全市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工作。管理、監督在海安市設立的外國(境外)律師機構。管理涉港澳台有關律師事務。承擔市政府法律顧問職責。
(七)指導本系統對外交流合作,承辦司法行政涉港澳台法律事務。
(八)負責本系統警車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本系統財務、裝備、設施、場所等保障工作。負責本系統的內部審計工作。負責本系統的信息化建設。
(九)負責規劃和指導法律職業人員入職前培訓工作;規劃、協調、指導全市法治人才隊伍建設相關工作,管理、監督本系統隊伍建設。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行政服務科)。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信息、保密、信訪、政務公開、信息化等工作;開展司法行政工作的理論與實踐調研工作,提出政策建議;負責擬訂本系統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重大政策;負責推進司法行政改革工作;負責機關政務活動的組織實施和督查督辦;負責公文審核和綜合性檔案的起草工作;承擔局行政服務事項,負責局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組織、協調、跟蹤、督促;指導對外交流合作、涉港澳台交流合作等事務;負責本系統財務、物資裝備和基本建設管理工作,擬訂建設標準、經費保障和財務管理辦法;指導、監督本系統中央政法補助專款、省級轉移支付資金和基建投資的使用工作;負責本系統警用車輛、通訊及物資裝備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的預決算、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政府採購及後勤保障、安全保衛等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負責本系統內部審計工作。
(二)政治處。承擔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工作;負責本系統思想政治工作;管理監督本系統隊伍建設工作;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承擔本系統幹部的考察工作;承擔黨組會議日常組織工作;指導全市法治人才隊伍建設相關工作;參與指導本系統法律職業教育工作;配合做好法律服務人員專業技術職務的評審工作;負責組織制定法律職業人員入職前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本系統幹部教育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本系統宣傳教育工作;管理本系統表彰獎勵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黨群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
(三)依法治市辦綜合科。承擔市委依法治市辦日常事務,承擔相關工作;開展全面依法治市理論與實踐調研工作,提出政策建議;承辦全面依法治市工作規劃建議的協調工作;組織起草全面依法治市有關重要檔案,參與起草綜合性檔案,研究提出建設法治海安、法治政府、法治社會的意見和措施;負責擬訂全面依法治市決策部署的年度督察工作計畫,開展重大專項督察,提出督察意見、問責建議;制定法治海安、法治政府、法治社會建設指標體系的考核標準並組織實施,檢查、督促、指導區鎮和市級機關部門法治建設,推動實施法治為民辦實事工作。
(四)行政複議應訴科。承辦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承辦以市政府為被申請人的行政複議案件,處理或者轉送對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審查申請;指導、監督全市行政複議工作;制定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制度;處理涉及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的來信來訪事項;承擔全市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案件統計和重大行政複議決定備案工作;負責全市行政複議、應訴人員的培訓工作;承擔市政府行政應訴事務;協調市政府涉訟法律事務;指導、監督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承辦向市政府申請的行政賠償案件;承辦征地補償安置爭議的協調工作;承擔市行政複議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行政應訴工作。
(五)備案審查科。統籌規劃、綜合協調、督促指導全市依法行政工作,承擔市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擬訂市政府規範性檔案年度制定計畫;辦理市政府規範性檔案和擬由市政府批准的市級部門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市政府規範性檔案的清理、督促評估和執行情況跟蹤檢查工作;承擔市政府規範性檔案的報備工作;協調推進、督促、檢查和指導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機制建設;承辦局機關規範性檔案審查工作;承辦上級有關立法調研的聯繫及徵求意見工作;承擔市政府法律顧問職責,為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和行政行為提供法律意見;指導、監督和協調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承擔市政府契約審查工作;指導監督全市政府契約工作。
(六)行政執法協調監督科。負責行政執法的綜合協調工作;指導、監督各區鎮、各部門行政執法工作,推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指導、推進全市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行政許可權工作;承擔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認證工作;負責各區鎮、各部門的行政執法證件核發及管理工作;負責協調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行政執法的普遍性重要性問題;負責市政府“放管服”改革措施的法制協調工作;指導行政裁決工作;指導、協調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工作;受理對行政執法行為的投訴,對違法行政行為提出督查處理建議;承擔報市政府批准的有關行政強制措施的合法性審查工作;組織行政執法業務培訓。
(七)社區矯正管理科(社區矯正管理大隊)。貫徹執行社區矯正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研究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社區矯正工作規劃和管理制度;負責對全市社區服刑人員的刑罰執行、監督管理教育和幫扶工作;組織社會力量和志願者參與社區矯正工作;負責社區矯正工作的宣傳、培訓和理論研究工作;依法審核辦理或提請有關社區服刑人員刑罰變更執行案件,負責社區服刑人員不服警告處罰的覆核,負責協調處理社區服刑人員居住地變更異議指定;指導和協調全市社區矯正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指導刑滿釋放人員幫教安置工作。
(八)普法與依法治理科。負責擬訂法治宣傳與普法教育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各區鎮、各部門“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落實工作,推進全民普法;指導、監督國家工作人員學法用法工作;指導各區鎮、各部門、各行業依法治理和法治創建工作;組織對外法治宣傳工作;指導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工作;承擔市法治宣傳教育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科。負責制定全市保障人民民眾參與、促進、監督法治建設的制度措施;指導人民團體、民眾自治組織和社會組織參與、支持法治社會建設工作;指導推進司法所建設;指導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行業性專業性調解工作;指導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工作;指導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負責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和基層法律服務所違法違紀問題的行政處罰工作;承擔全市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相關工作。
(十)公共法律服務科(市法律援助中心)。負責規範推進全市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和平台建設工作;指導、監督、實施全市法律援助工作;指導、監督全市司法鑑定、仲裁工作,編制全市公證、司法鑑定名冊並公告;參與公證員、司法鑑定人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工作;指導社會組織和志願者開展法律服務工作;指導、監督全市公證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執行;指導監督全市公證機構和公證員依法開展執業活動;協助南通市司法局對公證員和公證機構、司法鑑定人和司法鑑定機構違法違紀問題的行政處罰工作。
(十一)律師工作科。指導、監督全市律師工作;指導、監督全市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的執業活動,協助南通市司法局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違規問題的行政處罰工作;指導、監督全市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工作;指導、監督全市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工作;負責全市律師事務所的設立、變更、註銷初審工作;負責管理涉港澳台有關律師事務,承辦司法行政涉港澳台法律事務;開展全市律師年度考核工作;指導、監督市律師協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