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直接投資

海外直接投資是一國居民直接對另一國家進行生產性投資並由此獲得對投資企業的管理控制權的一種資本流動形式。對於投資國來講意味著資本流出,對於接受投資國 (東道國) 來講則意味著資本流入。其投資方式有: 在國外開辦獨資新企業,包括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等; 收購或合併國外企業,包括建立附屬機構; 在東道國與當地企業合資開辦企業,即建立合資企業; 對國外企業進行一定比例以上的股權投資; 利用直接投資的利潤在當地進行再投資。

按總公司與國外所設附屬機構是否從事基本同一的經營活動,分為垂直型投資和水平型直接投資。直接投資最顯著的特點是資本的所有權與使用權相結合,投資者能夠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對企業有一定的控制權,而且採用一攬子提供資金、技術和管理經驗的形式,這對缺乏資金、技術不發達的接受投資國來講,在恰當政策指導下,具有推進經濟發展的作用。同其他資本輸出形式相比,直接投資利潤最為豐厚,但因受東道國投資氣候 (政局、經濟形勢、政策等) 與投資條件 (法律、規章、資源、技術水平、人員素質、管理與分配體制、基礎設施供應等) 的制約,風險也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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