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利率,海外代付,利率,申請條件,適用客戶,申請條件,辦理流程,方案對比,情況處理,方案對比,方案一,方案二,方案三,
利率
海外代付
簡介
企業首先向國內銀行提出一個可接受的價格範圍及期限,然後境內銀行代表其向境外分支或合作機構詢價,並在上述範圍內確定一個最優價格。然後國內銀行承兌,境外分支或合作機構向進口商海外客戶直接支付貨款;到期日後,企業向國內銀行支付本息以及承兌費,國內銀行則向境外分支或合作機構支付本息。上述產品的關鍵在於利用了境內銀行的海外代理網路,幫助境內企業獲得即期的海外低成本融資,同時與境內銀行遠期售匯業務相結合,幫助企業獲得在升值背景下的匯差收益。一家銀行的資質評級、代付行網路以及其在相應代理行的授信額度,都將在一定意義上影響到境內銀行開展此項業務的規模和優勢。
利率
海外代付的融資利率按照相關海外機構的利率報價執行。
申請條件
適用客戶
申請條件
辦理流程
一、海外機構與國內聯行辦理海外代付業務的程式
1.海外機構與國內聯行簽署《海外代付協定》
2.國內聯行按照協定規定事先向海外機構提出申請,並將信用證副本或托收面函複印件寄送海外機構;
4.海外機構按照國內聯行指示對外支付;
5.融資到期後,國內聯行按照協定規定向海外機構償付。
二、海外機構與國內同業辦理海外代付業務的程式
1.海外機構與國內同業簽署《海外代付協定》;
2.國內同業按照協定規定向海外機構發出加押電,明確付款責任,並通知付款日期、代付期限等事項;
3.海外機構按照國內同業指示對外支付;
4.融資到期後,國內同業按照協定規定向海外機構償付。
方案對比
情況處理
(二)在國內貨物買賣中,境內開證行根據境內買方的申請開立遠期信用證,受益人為境內特殊經濟區域的賣方,開證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後,委託一家境外銀行即期付款給信用證下的境內受益人,信用證到期時境內買方再通過開證行向境外代付行支付代付的款項、利息以及相關費用。境外代付銀行付款給境內受益人時,應申報在“其他資本-其他”項下,國際收支交易編碼為“4360”,交易附言註明:代付款項的匯入;在信用證到期日境內買方通過開證行向境外代付行支付代付的款項以及利息,應申報在“其他資本-其他”項下,國際收支交易編碼為“4350”,交易附言註明:歸還代付款項及其利息。
方案對比
值得注意的是,近期短期外債政策的調整,亦有助於推動銀行開展上述業務。根據規定,90天以內的“海外代付”業務明確不再占用代付申請行的短期外債額度。這意味著90天以下“海外代付”業務的規模可以無限放大,而在此期限之上的業務規模也將因此而放寬。
為說明問題,舉例如下:假設2006年4月25日一公司需要對外付匯870萬美元,共有三種方案。
其中,方案三最省錢,分別比方案一和方案二節省110.6847萬元和1.7391萬元人民幣的利息。
方案一
向銀行貸款870萬美元直接付匯,6個月後償還人民幣貸款。
到期共需7150.533萬元人民幣。
方案二
在向銀行貸款直接付匯的同時,辦理六個月結構性遠期購匯(nds),到期購匯償還美元貸款,貸款利率為usd6mlibor+50bp(2006年4月25日usd6mlibor為5.23%)。這樣一來,貸款本息合計895.3409萬美元。由於通過續做銀行結構性遠期購匯產品,無論交易日美元兌換人民幣的市場匯率如何,公司現在就可以成功將6個月後的遠期購匯成本鎖定在7.8647.到期時(2006年10月25日),為歸還銀行870萬美元貸款本息。
到期需要支付人民幣資金為7041.5878萬元。
方案三
付匯當日公司與銀行做海外代付業務,期限為6個月,融資利率為usd6mlibor+45bp(海外代付即付款當日由海外銀行為公司代付資金,貸款到期後公司歸還本金和利息的一種融資方式);同時辦理6個月結構性遠期購匯(nds),到期購匯償還海外代付融資本息。海外代付業務到期時公司需要支付銀行海外代付融資本息為895.1198萬美元;當日公司與銀行續做結構性遠期購匯理財業務,期限為6個月,到期日為2006年10月25日。
到期時公司共需支付人民幣資金為7039.8487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