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區民政局

海城區民政局

1985年2月設立海城區人民政府民政科。1986年1月區民政科改為民政局。1991年5月,海城區殘疾人聯合會成立,與民政局合署辦公。1994年8月,區政府機關機構改革,區民政局內設機構有辦公室、財會室、救災救濟股、優撫股、社會事務股。1999年3月海城區殘聯與民政局分開,獨立開展殘疾人工作。2002年海城區機關機構改革,民政局內設機構調整,內設辦公室(計畫財務股)、綜合事務股(民間組織、雙擁優撫、救災救濟、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老齡工作委員辦公室)。

簡介,主要職責,辦公地址,

簡介

1985年2月設立海城區人民政府民政科。1986年1月區民政科改為民政局。1991年5月,海城區殘疾人聯合會成立,與民政局合署辦公。1994年8月,區政府機關機構改革,區民政局內設機構有辦公室、財會室、救災救濟股、優撫股、社會事務股。1999年3月海城區殘聯與民政局分開,獨立開展殘疾人工作。2002年海城區機關機構改革,民政局內設機構調整,內設辦公室(計畫財務股)、綜合事務股(民間組織、雙擁優撫、救災救濟、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老齡工作委員辦公室)。

主要職責

(一)根據區委、區政府和上級民政部門的工作部署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研究擬定民政事業發展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執行情況;指導全區民政工作的改革和發展。
(二)負責全區性社團的登記和年度檢查;研究提出財務管理辦法,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
(三)負責區直單位所屬和掛靠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度檢查;研究提出有關財務管理辦法;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四)指導落實各類優撫對象優待、撫恤、補助標準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標準;管理上級撥給的撫恤事業費並監督使用;審核報批全區重點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審核報批退役傷殘軍人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傷殘等級;審核 報批革命烈士稱號;指導光榮院 和烈士紀念碑園的建設和管理。
(五)承擔北海市海城區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六)組織、協調全區抗災救災工作;組織核查災情和發布災情,接收、管理和發放救災款物,並檢查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工作;承擔北海市海城區人民政府抗災救災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七)組織並落 實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資助活動,指導鎮、街道辦事處開展社會救 濟工作。
(八)研究提出加強基層政權和基層自治組織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依法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市居民委員會建設,審批區一級自辦的社區服務項目, 指導和開展社區服務管理工作,推動社區建設。
(九)開展婚姻登記管理工作,倡導婚姻習俗改革。
(十 )擬定全區行政區劃總體規劃,負責鎮辦事處行政區域的設立、撤消、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負責鎮、辦事處排列順序的審核報批;編制和審定本區標準行政區劃圖。
(十 一)承辦鎮、辦事處行政區劃名稱、重要的自然地理實體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規範全區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負責區內標準地名圖書資料的審定。
(十 二)負責本級行政區劃界線的勘定和管理;負責本區範圍內縣際行政界線爭議的調查和調處。
(十 三)承擔老人、孤兒、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擬訂全區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貫徹落實各類福利設施標準、指導落實社會福利企業的扶持保護政策;審核報批新辦福利企業。
(十 四)負責全區福利彩票發行工作,管理本級福利資金,指導監督鎮、街道辦事處管理使用福利資金。
(十 五)擬定殯葬工作發展規劃,負責全區殯葬管理,推行殯葬改革。
(十 六)協助公安機關開展對流浪乞討人員的收容工作,負責對被收容人員的教育管理和遣送工作。
(十 七)貫徹落實《收養法》,開展收養登記工作。
(十 八)負責全區民政事業財務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的使用和管理。
(十 九)承辦區委、區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辦公地址

北海市長青路13號海城區人民政府大院內
海城區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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