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鼓勵投資發展醫藥產業的若干規定

《海口市鼓勵投資發展醫藥產業的若干規定》在2004.07.28由海口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口市鼓勵投資發展醫藥產業的若干規定
  • 頒布單位:海口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4.07.28
  • 實施時間:2004.09.01
2004年7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第一條 為加快發展本市醫藥產業,把本市建成全國藥品研發、生產和銷售基地,加快實現本市經濟發展戰略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海南省鼓勵大型工業投資項目若干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及參照《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規定》、《浦東新區科技發展基金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醫藥產業包括化學製藥、生物製藥、中藥和天然藥物生產和醫藥研發、醫藥流通經營、醫療器械製造、醫藥包裝、保健食品生產等行業。
本規定適用於在本市註冊生產經營的醫藥企業及研究開發機構。
第三條 設立“海口市醫藥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從國有資產變現收入中安排1.5億元,另以2003年為基數,連續5年每年從現有醫藥企業新增稅收以及新建醫藥企業上繳稅收市級留成部分安排一定比例,納入專項資金中用於支持本市醫藥企業及研發機構的發展。同時,要積極爭取國家、省有關部門資金的支持。
第四條 海口市醫藥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專門用於扶持本市醫藥產業發展。
對既適用國家、省及海口國家高新技術開發區的優惠政策,又適用本規定的上述機構和企業,一律先執行國家、省及海口高新區的優惠政策,執行後與本規定相比不足的部分再補充執行本規定。
第五條 本市發展與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協調本規定的實施。發揮醫藥企業(包括經營企業及研發機構)所在地轄區政府的作用,對轄區內企業提供協調和服務;
企業所在開發區業主單位負責企業及項目的日常管理、協調和服務。
第六條 政府對新開闢的藥谷核心園區內的土地,按土地徵用成本價淨地出讓;土地價款可根據情況分期支付;政府統一出資進行基礎設施建設。
第七條 鼓勵國內外醫藥研發機構、大型企業和技術人員設立醫藥研究開發機構。對獨立核算的研發機構,從認定年度起五年內,對其所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的市級留成部分,專項資金給予100%的扶持,之後五年,給予50%的扶持;對非獨立核算的以研究開發為主要業務的醫藥企業分支機構或企業內部的技術開發部門,其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不受比例限制,計入管理費用中扣除。
第八條 研發機構經法定程式取得的科研及試驗用地,繳納的土地出讓金中征地成本費用外的出讓金部分,由專項資金給予100%的扶持;對其所繳納的房產稅市級留成部分,專項資金五年內給予100%的扶持。
對以購買的閒置場地和房屋開辦具有省級以上研究能力的研發機構,購買場地和房屋所繳納的契稅、營業稅和土地增值稅,由專項資金給予100%的扶持。
具有省級以上研究能力的醫藥研發機構,以出讓、轉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對其所交納的土地出讓金和轉讓金,由專項資金給予100%的扶持。但研究開發機構在使用期內轉讓土地使用權、改變土地使用性質或被取消研究開發機構資格時,應按規定補交全部土地出讓金和轉讓金。
研發機構租賃用於研究開發的場地,三年內每年給予50%租金補貼。
研發機構對研究場所、設備等固定資產的投資,給予三年全額貸款貼息,所需資金由專項資金支付。
第九條 專項資金對新藥研發實行資助。對在本市開發申報的新藥給予3萬元的申報費資助;在取得新藥臨床研究批件後給予30萬元的臨床前研究費資助;對新藥臨床研究的補貼根據其臨床研究費用視情況給予補貼,最高不超過200萬元,所需資金由專項資金支付。具體補貼標準另行規定。
對開設具有國家級研究能力的醫藥研發機構,專項資金給予500萬元的一次性資助;開設具有省(市)級研究能力的研發機構,專項資金給予300萬元的一次性資助。其評定標準另行規定。
第十條 從2004年起,逐年提高科技三項經費占財政預算支出的比重,五年內科技三項經費每年按不少於50%的比例重點投向醫藥新技術、新產品開發,主要用於資助新藥研發。
獨立核算的醫藥研究開發機構及高等院校,其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所得,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
對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從事醫藥技術轉讓所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對其所繳納企業所得稅及個人所得稅市級留成部分,由專項資金給予100%的扶持。
第十一條 新建醫藥行業企業,投資額1億元人民幣(含1億元)以上的,其增值稅和所得稅的省、市級留成部分,作為投資連續五年全部投入該項目。投資額在1億元人民幣以下的,自投產之日起,其增值稅和所得稅市級留成部分,五年內由專項資金給予100%的扶持。
第十二條 經市科技部門認定的醫藥類高新技術企業和項目,自認定之日起三年內,所繳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的市級留成部分,由專項資金給予100%的扶持,之後五年由專項資金給予50%的扶持。
地產地銷增值稅優惠政策取消後的四年過渡期內,以2003年實繳數為基數,本市醫藥企業當年新增增值稅的市級留成部分,由專項資金給予100%的扶持。
第十三條 新建醫藥行業企業經法定程式取得的科研、生產用地,可以採取分期付款等靈活方式來支付土地價款,其繳納的土地出讓金中征地成本費用外的出讓金部分,由專項資金給予一定比例的扶持;對新建或新購置的生產經營場所,自建成或購置之日起,對其所繳納的房產稅市級留成部分,經稅務部門核准,專項資金五年內給予100%的扶持。新建、技改、擴建醫藥研究、生產項目(不含醫藥企業建設的經營性項目、居住、辦公、商貿項目),五年內一律免交市政建設配套費。
第十四條 醫藥企業進行聯合、兼併、收購、資產重組,以其原有房產、地產或以收購的房產、地產作價,投入到所投資、聯合、收購企業或研究機構,參與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不征營業稅及暫免徵土地增值稅。
第十五條 對醫藥企業為進行GMP技術改造及引進先進生產工藝、技術和設備的貸款,兩年內給予50%貸款貼息。
醫藥企業技術改造所購置的單台價值在10萬元以下試製用關鍵設備,測試儀器的費用,報經稅務主管部門批准,可一次性或分次攤入成本。醫藥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經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報上級稅務主管部門批准核定。
第十六條 醫藥企業開發、引進國家級新藥項目,凡符合國家863計畫條件,由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協助其向國家爭取資金支持;對該項目產品投產後所徵收的增值稅、所得稅的市級留成部分,自該產品銷售之日起,五年內由專項資金給予100%的扶持。
第十七條 國內外大型醫藥流通企業來本市設立具獨立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其上繳增值稅和所得稅市級留成部分,五年內由專項資金給予60%的扶持;現有流通企業,以2003年實繳數為基數,其新增增值稅和所得稅市級留成部分,五年內由專項資金給予60%的扶持;年營業額超過1億元的大型醫藥連鎖企業,對其上繳增值稅和所得稅市級留成部分,五年內由專項資金給予50%的扶持。
第十八條 醫藥研發機構、生產企業引進、聘用具有博士以上學歷的高級技術和經營管理人才,對應聘者的工資、獎金等收入徵收的個人所得稅市級留成部分,五年內由專項資金給予100%的扶持。凡具有博士、碩士以上學位或高級職稱的專業人才,以及本市醫藥企業急需的各類人才,被企業正式錄用的,有關部門根據用人單位的申請優先辦理入戶手續,其配偶、子女可同時隨遷,政府協助辦理其本人及家屬的戶口入戶、子女入學等手續。對本市引進的國際、國內醫藥領域的傑出中青年高級人才除享受《海口市高層次人才管理若干規定》的各項政策外,可根據情況對其工作和生活由專項資金予以資助。
第十九條 對新藥開發研究的有功人員,對稅收、產值、出口值、增長值、自主智慧財產權方面在全市位居前列的企業以及在招商引資工作中貢獻突出的企業和個人給予獎勵。鼓勵國內外人士或機構引進資金和項目到海口發展,凡引進資金、項目有功單位或人員,按實際引進固定資產投入金額的1.5%給予一次性獎勵。獎勵資金從專項資金中列支。
具有管理才能、技術特長或者有醫藥研發成果的個人,以高新技術成果或專有技術投資興辦非公有制企業,其成果經專門機構評估和省級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技術成果或專有技術占企業註冊資本比例不受限制,由投資者各方協商約定。對其股權收益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市級留成部分,專項資金五年內給予100%的扶持。
第二十條 鼓勵發展醫藥會展經濟。積極爭取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支持,在海口舉辦醫藥產品訂貨會,會議組織單位繳納的相關稅收市級留成部分,由專項資金給予100%的扶持;醫藥企業參加訂貨會簽訂交易契約所交納的印花稅,由專項資金給予70%的扶持。凡經政府批准,在海口召開的醫藥產業研討會、學術交流會等,政府根據情況可在會議費用方面給予一定的補貼;對會議租用的場地,出席會議人員的交通、食宿費用,由政府協調給予最優惠的價格。
醫藥企業經營中發生的廣告費等市場開拓費用,一般按國家現行稅收有關法規處理。超過國家現行規定的費用,由企業向企業所得稅或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列入成本,主管稅務機關積極協助企業報請國家稅務總局審核批准。
第二十一條 專項資金的申報與審批、醫藥研發機構及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對有功人員的獎勵、房租補貼等具體操作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實施細則。本規定所涉及到的優惠政策條款的兌現,皆由有關企業向市政府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行業主管部門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海口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1999年7月14日發布的《海口市鼓勵投資發展醫藥產業若干規定》及2003年7月26日發布的《海口市鼓勵投資發展醫藥產業若干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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