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郵政通信條例

1996年6月27日海南省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3次會議批准 1996年7月27日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口市郵政通信條例
  • 頒布單位:海口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6.07.27
  • 實施時間:1996.07.27
海口市郵政通信條例
(1996年4月1日海口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1996年6月27日海南省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准根據2002年5月31日海南省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海口市郵政通信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郵政建設和管理,保障郵政工作的正常進行,提高郵政通信服務水平,促進郵政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郵政建設和管理。
第三條 海口市郵政部門,經海南省郵政管理部門授權,管理本市的郵政工作。市郵政管理部門應加強郵政通信和設施的管理,為社會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郵政服務,保障用戶使用郵政的合法權益。
本市土地、規劃、城建、交通、公安、工商、計畫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協同做好郵政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四條郵政通信是社會的基礎設施和國民經濟的先行產業。市人民政府應將郵政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城鎮建設規劃,優先發展郵政事業。
第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居住區、工業區、開發區、商業區、機場、港口、火車站等建設工程,應當同時規劃設定與之配套的郵政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第六條郵政局(所)的布局,按每處服務半徑要求設定:建成區為0.5公里;非建成區為一至三公里。
城市規劃部門應當將郵政局(所)建設列為公共服務配套設施。郵政局(所)的建設標準:建成區域內,一等支局用地面積不少於3800平方米;二等支局用地面積不少於3200平方米;三等支局用地面積不少於2600平方米;郵政所用地面積不少於500平方米。建成區域外,其郵政支局(所)的用地面積可以在上述標準上酌加。
第七條郵政局(所)由建設單位出資建設的,其建設成本費由郵政部門承擔;由郵政部門自行建成的,使用土地的地價,按市政公共服務配套設施用地標準執行。
第八條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郵政局(所)和設施時,建設單位應當與郵政部門協商,在保證郵政通信正常進行的情況下,就近安排或者另行建設,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另行建設的郵政局(所),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標準進行建設;原有面積與新建面積差額的補償,按本條例第七條的規定辦理。
第九條需要增設郵政服務網點的車站、機場、港口、賓館、院校和廠礦企業等單位,由需方向郵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協商同意後,由郵政部門提供服務。
第十條經有關部門批准,郵政部門設定郵政報刊亭、郵筒、信箱、閱報櫥窗等設施,其所占用的場地無償使用。
第十一條城鎮新建住宅樓房必須在首層便於投遞的位置,設定與戶數相應的標準信報箱;有圍牆的住宅、辦公樓、寫字樓應在大院出入口處安裝標準信報箱群或者設立收發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負責。
上述設施由城市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市郵政管理部門制定設計標準,列為報建和驗收項目。
本條例實施前建設的樓房未按規定設定信報箱、間(群)或者收發室的,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補建或者補設,補建和補設費用由產權人或者用戶負責。
第十二條郊區農村應當設立信報站,負責農村的郵件和報刊的收投,並由村民委員會負責管理。
第三章行業管理
第十三條郵政管理部門對專營的郵政業務實行統一經營和管理,對非郵政部門經營的郵政業務實施行業管理。
第十四條下列郵政業務由郵政部門專營:
(一)信函、明信片和其它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寄遞(包括速遞檔案業務);
(二)機要檔案、機要刊物寄遞;
(三)通信使用的普通郵票的經營;
(四)郵票、郵資信封、郵資明信片、郵資郵筒等郵資憑證的發行和集郵品的製作;
(五)郵政編碼的管理和郵政編碼簿的編印發行;
(六)國家規定由郵政部門統一經營的其它郵政業務。
第十五條非郵政部門在本市申請經營集郵票品業務的,必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然後向市郵政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代辦其它郵政業務的,需經市郵政管理部門批准,簽訂代辦契約後,方可開辦。
第十六條經營集郵票品或者代辦郵政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接受郵政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並不得進行下列經營活動:
(一)銷售國家禁止流通的郵票和集郵品;
(二)銷售自製集郵品;
(三)郵票和集郵品的進出口業務。
第十七條印製通信使用的信封和明信片,包括供社會公眾通信使用和單位對外通信使用的信封,製作郵包的封裝盒和信報箱等郵政通信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或郵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標準,並由郵政管理部門監製。
不符合標準的郵政通信用品,郵政部門不予收寄。
第十八條市郵政管理部門應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加強郵政通信市場的管理。
第四章服務與保障
第十九條郵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廉潔奉公,遵守職業道德,堅持文明服務,對用戶交寄的郵件、匯款和儲蓄存款,負有保密和保護的責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戶使用郵政業務情況。
第二十條郵政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私拆、隱匿、毀棄、盜竊郵件和電報,撕揭郵票,貪污、冒領用戶款項;
(二)故意延誤郵件傳遞時間;
(三)擅自中止對用戶的郵政通信服務;
(四)拒絕辦理應當辦理的郵政通信業務;
(五)擅自改變郵政業務收費標準或者增加收費項目;
(六)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
(七)其它違反郵政通信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郵政部門應在營業場所設定明顯標誌,公布營業時間、經辦業務種類和資費標準,在信箱(筒)上標明開取信件的次數和時間,並按規定的投遞方式、頻次、時限和服務要求,迅速準確投交郵件。
第二十二條新建單位、住宅或者商品樓具備下列通郵條件的,由其產權所有人、主管部門或物業管理部到郵政部門辦理郵件投遞登記手續,並按規定繳納登記註冊費,郵政部門應在用戶繳納登記註冊費後的30天內予以通郵:
(一)具備郵政車輛或郵政工作人員執行公務通行條件的;
(二)有標準地名和有關部門統一編制門牌號數的;
(三)已按規定設定信報箱(群、間)或收發室的;
(四)按規定需要辦理中外文名稱登記,已辦妥手續的。
第二十三條郵政部門對不具備通郵條件的地區、單位或者個人的郵件,集中投放一處。用戶也可以向郵政局(所)租用信箱自取,或者申請特殊投遞服務。
不符合通郵規定,用戶又不與郵政部門協商解決的,其郵件按無法投遞處理。
第二十四條郵政部門應當設定用戶監督電話和意見簿(箱),受理和查處對郵政服務質量的投訴,並在10日內答覆用戶。
第二十五條單位收發人員對接收的郵件負有迅速傳遞、依法保密的責任,不得私拆、隱匿、毀棄郵件,不得撕揭郵票或者冒領匯款。
無法投遞的郵件,應當及時退還郵政部門按國家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收件人領取給據郵件或者匯款,憑本人有效證件,並在相關單式上籤名蓋章。
代收人受收件人委託,代收給據郵件或者匯款時,應當交驗收件人和代收人的有效證件,經郵政部門確認後,由代收人簽名蓋章接收。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妨礙郵政工作的正常進行:
(一)非法攔截、檢(搜)查、扣押帶有標誌的郵政運輸車輛和郵件或者強行登乘郵政運輸工具;
(二)阻礙郵政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或者尋釁滋事;
(三)偽造或者冒用郵政專用標誌、郵政標誌服或者郵政日戳、郵政夾鉗、郵袋等郵政專用品;
(四)在郵政局(所)門前、出入通道和郵政設施前設攤、堆物、停放車輛,妨礙用戶用郵或者影響郵車通行;
(五)塗污或者損毀郵筒、信箱、郵政報刊亭、郵政編碼牌等郵政公用設施;
(六)隱匿、毀棄、私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
(七)冒充郵政工作人員招搖撞騙;
(八)私開信箱(筒),或者向信箱(筒)內投塞易燃、易爆或者腐蝕性等危險物品以及其他雜物;
(九)利用郵政通信渠道進行法律所禁止的活動。
第二十八條 已設定的信報箱、群,由相關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負責管理,發現損壞或者其它不能保證郵件安全情況時,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換。
第二十九條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車輛及其工作人員執行任務,進出港口或者通過檢查站、渡口、橋樑,應優先通行。
過海郵車進出輪渡碼頭,應予優先辦理驗票手續,渡輪給予優先安排上船。
第三十條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郵政車輛在運遞郵件時,憑公安機關核發的通行證,在確保交通安全情況下,可以不受禁行路線、禁停地段的限制,但要服從交通民警的指揮。
第三十一條郵政車輛或者郵政工作人員在運遞郵件途中違反交通規則時,交通民警應予記錄後放行,在其完成公務後,再按有關規定處理。因嚴重肇事不能放行的,交通民警應當迅速通知郵政管理部門協助處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由於郵政部門的責任造成給據郵件丟失、損毀、內件短少或者郵政儲蓄存款、匯款被冒領的,郵政部門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向用戶賠償損失或者採取補救措施。
由於收件人所在單位收發人員的過失造成給據郵件丟失、損毀、短少或者匯款被冒領的,相關收發人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發生郵件被私拆、隱匿、毀棄的,由郵政管理部門提請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三條非法檢查、扣留郵件和郵政專用車輛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外,還必須賠償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五條規定,建設工程未按照規定配套建設郵政設施的,市郵政管理部門有權提出限期建設或者改正,並由建設單位承擔郵政企業為解決用戶用郵採取的臨時措施所需的費用,直至配套建設的郵政設施驗收合格。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未徵得市郵政管理部門同意,擅自拆除、遷移郵政設施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處以1500元以下罰款,並沒收有關物品。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二)、(五)、(六)、(七)、(八)、(九)項規定,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給予勸阻,不聽勸阻者予以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郵政管理部門會同工商行政、公安、城監等部門採取措施予以清除,並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不及時維修或者更換已損壞的信報箱、群,不能保證郵件安全的,郵政管理部門有權提出限期維修、更換,逾期不維修、更換的,停止郵件投遞業務。
第三十九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條郵政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處罰或者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 則
第四十一條本條例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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