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地下綜合管線管理,規範地下綜合管線工程建設行為,保障地下綜合管線運行安全,共享地下綜合管線信息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海南省城鄉規劃條例》《
海口市城鄉規劃條例》《
海口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地下綜合管線的規劃、建設及地下綜合管線信息系統(資料庫)的建設、管理和綜合利用,適用本辦法。
國防科研、軍事專用的地下綜合管線的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地下綜合管線,是指建設於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廣播電視、工業等管線及其附屬設施。
第四條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綜合管線的規劃管理、綜合協調以及地下綜合管線信息系統(資料庫)的建設、管理和綜合利用。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分別負責地下綜合管線建設的監督管理。
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負責地下綜合管線工程檔案資料的收集、保管及利用。
發展和改革、財政、交通運輸、公安、水務、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生態環境、科工信、旅遊和文體、電力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地下綜合管線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將資料庫的更新、管理及運行維護經費納入市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六條鼓勵建設
地下綜合管廊,提高地下空間利用效率;鼓勵架空管線的權屬單位制訂改造計畫,逐步入地埋設管線。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七條地下綜合管線規劃和建設實行統籌規劃、協調建設、綜合管理、資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八條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發展和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有關部門,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和
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地下綜合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和地下綜合管線的年度建設計畫建設地下綜合管線。
第九條建設道路、橋樑、隧道等市政基礎設施時,建設單位應當通知相關地下綜合管線單位同步建設地下綜合管線。不能同步建設的,應當按照地下管線綜合規劃預留地下綜合管線位置。
第十條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建設涉及地下綜合管線的,各管線權屬單位應當配合指認管線的詳細位置、提供需要遷移管線的詳細資訊,提出管線保護方案等。
遷移管線的有關費用應當納入項目建設總投資。
第十一條已建成
地下綜合管廊,且在地下綜合管廊中預留管線位置的,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不再審批地下綜合管廊以外的管線位置,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不再審批上述管線的道路占用挖掘許可。
第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地下綜合管線應當向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並向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施工許可證。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施工單位在地下綜合管線工程施工前,均應當向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申請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綜合管線現狀資料。
第十四條地下綜合管線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組織放線,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放線。
第十五條地下綜合管線工程施工,確需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向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影響交通安全的,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在批准前,應當徵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
因管線養護、維修或者搶修需要挖掘城市道路,不涉及規劃變更的,申請人無需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六條地下綜合管線工程施工過程中,因場地條件或地下空間占用等原因需變動城市地下綜合管線的平面位置、埋深、規格等設計方案的,建設單位應當經原審批部門同意。
第十七條地下綜合管線覆土前,建設單位應當向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組織驗槽和竣工測量,形成準確的竣工測量數據後報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地下綜合管線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向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規劃核實。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對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求的,出具竣工規劃核實證明;不符合的,責令建設單位整改後重新申請規劃核實。
第十九條列入城建檔案接收範圍的地下綜合管線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組織竣工驗收前,應當提請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對工程檔案進行預驗收。預驗收合格後,由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出具工程檔案認可檔案。
第二十條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按照規定程式依法進行竣工驗收,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條地下綜合管線交付使用時,應當提交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道路挖掘許可證、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放(驗)線和竣工測量成果、規劃核實證明、工程檔案認可檔案、竣工圖及其他相關建設材料。
未按前款要求提交材料的,不得辦理交付使用手續;屬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不得安排竣工決算評審或者審計。
第二十二條地下綜合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定期開展日常巡查並排查和消除地下綜合管線安全隱患,制定應急預案並定期進行演練,保障地下綜合管線的安全運行和完好、正位並符合有關標準、技術規範的要求,避免發生地面坍塌、管道爆裂等事故。
第三章資料庫的建設和使用
第二十三條市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資料庫,確保地下綜合管線的信息和數據的實時錄入、動態管理和綜合利用,並通過“海口市地下管線協同共享系統”對地下綜合管線數據和信息進行管理,實現資料庫的共建共享。
引導和支持有條件的有關管線行業主管部門和權屬單位建立完善本單位的管線信息系統。
第二十四條資料庫的地下綜合管線數據來源包括:
(一)有關管線行業主管部門和權屬單位現有的管線數據;
(二)通過地下綜合管線普查獲得的管線數據;
(三)有關管線行業主管部門和權屬單位正在規劃、設計或建設中的管線數據;
(四)地下綜合管線建設工程覆土前的竣工測量數據;
(五)建設單位發現地下綜合管線資料不明或者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未建檔的地下綜合管線,向市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後組織探測獲取的測量數據;
(六)通過其它方式獲得的管線數據。
第二十五條資料庫更新採用動態更新與片區普查相結合的方式,建立以覆土前的竣工測量為主的動態更新機制。
第二十六條市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城市建設需要,對未完成地下綜合管線普查區域組織地下綜合管線普查,並及時更新地下綜合管線數據。
第二十七條市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與有關管線行業主管部門和權屬單位共同確定的資料庫使用範圍和使用許可權,向社會公眾提供地下綜合管線信息查詢和諮詢服務。
有關管線行業主管部門和權屬單位根據使用範圍和使用許可權,通過計算機網路等技術手段可以無償使用資料庫。
第二十八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使用資料庫,查閱地下綜合管線信息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除市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其通過資料庫共享獲得的地下綜合管線信息提供給其他人使用。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地下綜合管線施工過程中,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不定期進行現場監督管理,查驗相關施工手續是否完備,施工單位應當主動配合監督。施工手續不完備的,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函告相關主管部門,並按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未按規定在地下綜合管線建設工程覆土前組織驗槽和竣工測量的,由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未向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具體套用問題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20年1月16日起施行。
解讀
現就《海口市地下綜合管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作如下解讀:
一、制定的必要性
地下綜合管線是
城市基礎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城市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被稱為城市的“生命線”。地下綜合管線安全運行是企業安全生產、社會穩定的重要保障,關係到廣大人民民眾的切身利益,對維護城市公共安全具有重要的意義。
目前,我市地下綜合管線管理混亂,各行政管理部門協調配合不足,各自為政,多頭管理,且未建立有效的地下綜合管線信息管理機制,難以滿足規劃、建設和管理的需求,無法避免產生各種地下綜合管線施工事故。為此,我市按照住建部等六部委的要求,於2015年底前完成了覆蓋我市主城區和2區1城8園等約590平方公里區域地下綜合管線普查,並建立了地下綜合管線
管理信息系統。
為了充分發揮地下綜合管線普查成果的作用,儘快建立地下綜合管線資料庫的動態更新機制,規範地下綜合管線工程建設行為,保障地下綜合管線運行安全,共享地下綜合管線信息資源,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亟需對地下綜合管線管理進行立法。
二、制定的主要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3、《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4、《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
5、《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規定》;
6、《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
9、《海南省檔案管理辦法》;
10、《海南省加強城市規劃管理的若干規定》;
三、主要內容
《辦法》分為五章,共三十三條。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三章資料庫的建設和使用,第四章法律責任,第五章附則。
(一)關於地下綜合管線的定義。根據《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27號)的規定,《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地下綜合管線,是指建設於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廣播電視、工業等管線及其附屬設施。”
(二)關於地下綜合管線的規劃和建設。《辦法》規定了地下綜合管線的規劃、建設流程和交付使用要求,並強調了權屬單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責任。一是提出對建設地下綜合管線前的要求。地下綜合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和年度建設計畫建設地下綜合管線。二是對建設地下綜合管線事中管理的要求。地下綜合管線覆土前,建設單位應當向市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組織驗槽和竣工測量,形成準確的竣工測量數據後報市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三是對建設地下綜合管線事後管理的事項要求。地下綜合管線交付使用時,應當提交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道路挖掘許可證、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放(驗)線和竣工測量成果、規劃核實證明、工程檔案認可檔案、竣工圖及其他相關建設材料。未按前款要求提交材料的,不得辦理交付使用手續,屬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的,不得安排竣工決算評審或者審計。
(三)關於地下綜合管線數據。《辦法》規定,資料庫的地下綜合管線數據來源主要有五種:一是有關管線行業主管部門和權屬單位現有的管線數據;二是通過地下綜合管線普查獲得的管線數據;三是有關管線行業主管部門和權屬單位正在規劃、設計或建設中的管線數據;四是地下綜合管線建設工程覆土前的竣工測量數據;五是建設單位發現地下綜合管線資料不明或者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未建檔的地下綜合管線,向市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後組織探測獲取的測量數據。《辦法》明確地下綜合管線資料庫的更新採用動態更新與片區普查相結合的方式,建立以覆土前竣工測量為主的地下管線數據更新機制,保證地下管線數據更新及時、準確、完整。《辦法》還規定市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與有關管線行業主管部門和權屬單位共同確定的資料庫使用範圍和使用許可權,向社會公眾提供地下綜合管線信息查詢和諮詢服務。有關管線行業主管部門和權屬單位根據使用範圍和使用許可權,通過計算機網路等技術手段可以無償使用資料庫。
(四)關於法律責任的說明。按照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關於從“事前審批”轉變為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要求,《辦法》規定地下綜合管線施工過程中,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不定期進行現場監督管理,查驗相關施工手續是否完備,施工單位應當主動配合監督。施工手續不完備的,市政設施主管部門應當函告相關主管部門,並按規定進行處罰。為確保建設單位在覆土前進行竣工測量形成準確的地下綜合管線數據,《辦法》還根據政府規章的立法許可權,對“建設單位未按規定在地下綜合管線建設工程覆土前組織驗槽和竣工測量的”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