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海口市燃氣管理條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10年6月25日海口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2010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准,2010年8月18日海口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8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口市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海口市燃氣管理條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10年08月18日
  • 實施時間:2010年08月18日
  • 頒布單位:海口市人大常委會
(2010年6月25日海口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2010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准 2010年8月18日海口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8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海口市燃氣管理條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由海南省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010年7月31日批准,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0年8月18日
海口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決定將下列法規作如下修改:
一、《海口市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修改為:“對破壞、盜竊城市燃氣設施或者阻礙燃氣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海口市禁止生產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條例》第三十二條修改為:“對檢舉人、證人進行打擊報復或者拒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海口市私營企業權益保護條例》第二十六條修改為:“侵占、哄搶、破壞、敲詐勒索私營企業合法財產的,責令停止侵害,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並可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20100731(批准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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