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國際投資促進局設立和運行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海口國際投資促進局設立和運行規定
  • 施行時間:2019年11月4日
規定全文,規定的說明,

規定全文

第一條為推動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建設,促進海口市國內外經貿合作交流,依法設立海口國際投資促進局(簡稱海口投促局)並組織好該局運行工作,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海口投促局是由海口市人民政府發起,基於公共服務目的而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不列入行政機構序列、不從事法定職責外事務,經授權代表政府在法定職責範圍內開展經貿活動的非營利性法人機構。
第三條海口投促局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海口市民政局,業務主管部門是海口市商務局。
第四條海口投促局應當建立章程,構建國際化、市場化、專業化的運營機制,履行以下職責:
(一)承接總部企業的服務工作,承擔總部企業招商、認定、落地、政策兌現等相關服務。
(二)承接招商引資的服務工作,承擔招商引資代理、項目包裝策劃、諮詢宣傳推介、國內外企業商務服務、國內外會議會展及其他投資促進等經貿活動。
(三)根據工作實際在海內外設立辦事機構及授權代理機構。
(四)為相關機構提供開放型經濟發展的政策研究、決策諮詢和可行性建議。
(五)完善總部企業和招商重點項目庫,推動項目管理信息化建設。
(六)加強和深化同境內外政府部門、商協會、投資促進機構、境外駐我和我駐外使領館、境內外企業的聯繫和合作。建立本市異地商會聯席會議辦公室、行業協會秘書長聯席會議辦公室,創新工作機制,統籌島內島外資源,搭建政府與企業溝通的渠道和橋樑,促進多方合作。
(七)在法定授權範圍內開展其他業務。
第五條海口投促局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局長負責制。理事會由發起單位委派理事組成,主要履行出資人和管理責任,決定職位、人事、薪資、年度和長遠發展目標任務等重大事項。局長按章程規定履行職責。
第六條海口投促局應當按照精簡、效能原則設定內設機構和崗位,按照公平、公正、競爭、擇優原則,實行市場化用人機制,建立與績效目標相適應的薪酬管理制度,建立員工薪酬與績效考核等相掛鈎的激勵機制。
第七條海口投促局運營資金主要由注資收入、承接政府購買服務收入、獲得政府獎勵和其他合理合法的市場化收入等資金組成。海口投促局應當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審計監督機制,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八條海口投促局的盈餘應當用於增加出資及擴大事業發展,不得進行分配。
第九條海口投促局應當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公開重大事項、財務預決算、年報等情況,接受業務主管部門財務審計和民政部門的監督。
第十條海口投促局應當建立容錯免責機制,對於改革創新未能實現預期目標,但符合國家確定的改革方向,決策程式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且未謀取私利的,對單位和個人免於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一條本規定自 2019 年 11 月 4 日起施行。

規定的說明

現就《海口國際投資促進局設立和運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做如下說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習近平總書記“4·13”講話以來,我省根據中央要求,堅持以開放為先、以制度創新為核心,不斷加強改革系統集成,取得明顯成效。在沈曉明省長和沈丹陽副省長的推動下,省政府設立了3個法定機構——海南國際經濟發展局、海南省大數據管理局、海南博鰲樂城國際醫療旅遊先行區管理局,並相繼出台了《海南經濟發展局設立和運行規定》《海南省大數據管理局管理暫行辦法》《海南博鰲樂城國際醫療旅遊先行區管理局設立和運行規定》作為這3個法定機構的設立依據。我市有必要借鑑當前國內外和我省的成功經驗,按“三不一授權”的國內外法定機構通行慣例,儘快設立關於投資促進法定機構,在市政府授權的法定職責範圍內開展經貿活動,並承擔服務總部企業、招商引資、引進外資等公共服務職能。
二、《規定》的主要內容
《規定》分五個部分,共十一條。第一部分(第一條至第三條),提出了投促局的設立目的和設立方式;第二部分(第四條),規定了投促局承擔的工作職責;第三部分(第五條),規定了投促局的組織機構及人事、薪酬及績效考核制度;第四部分(第六條、第七條),規定了投促局資金來源及財務管理機制;第五部分(第九條、第十條),規定了投促局的監督管理機制。
(一)投促局的定位。投促局的定位主要是圍繞推動海南自貿區(港)建設,促進海口市擴大國內外經貿合作交流,努力提升海口在國內外市場的競爭力和知名度。
(二)投促局的職能。《規定》第四條共七款,第(一)(五)(六)款主要結合我市實際和當前迫切需要,明確服務總部企業、項目管理、聯繫商協會等內容,旨在實現“讓政府做政府的事,讓機構做專業服務”,提升我市專業化服務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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