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電子政務雲計算中心管理辦法

《海南省電子政務雲計算中心管理辦法》是2022年7月2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電子政務雲計算中心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2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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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電子政務雲計算中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全省信息資源整合、促進電子政務資源共享,實現集約、高效、安全發展,推動電子政務服務的市場化、專業化,進一步規範省電子政務雲計算中心(以下簡稱雲中心)的建設管理,充分發揮雲中心作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技術標準,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省各級政務部門及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法定機構(以下簡稱使用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雲中心是基於雲計算架構來實現計算及存儲資源松耦合的新型數據中心,主要包括符合數據中心B級及以上機房基礎環境、網路環境、雲監管平台和電子政務雲平台(以下簡稱雲平台)。
第四條 雲平台是雲基礎設施及其所支撐的服務軟體的集合,原則上應按照“企業建設和運維,政府按需統一購買服務”的模式建設運營。
第五條 使用單位應充分利用雲中心開展電子政務套用,原則上不再新建獨立的數據中心或機房,已建成的非涉密業務套用系統應逐步遷移到雲平台,新建和改擴建的非涉密業務套用系統應基於雲平台規劃部署。
第六條 雲服務商提供的雲平台基礎設施及其配套的服務軟體等資產產權依照有關規定歸屬雲服務商,業務套用系統及其所產生數據等資產產權依照有關規定歸屬雲平台使用單位。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七條 省大數據管理局是雲中心管理機構,主要職責包括:
(一)負責雲中心建設、運行和監管;負責全省雲中心及其節點的統一管理;負責雲中心標準規範的制定。
(二)負責雲中心的日常工作運行管理、資源調度和分配,負責雲中心機房基礎環境、雲平台外部網路、雲容災備份中心等管理工作,負責監督考核政務雲服務商,負責全省政務雲資源服務費用的測算、審核、匯總工作。
(三)負責依據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通過政府採購確定政務雲服務提供機構。
第八條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雲中心重大事項的決策及建設規劃,負責雲中心標準規範的發布。
第九條 全省各級網信部門按照職責指導雲中心網路安全和數據安全能力建設,並對雲中心落實網路安全和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第十條 全省各級財政部門負責本級財政部門雲中心服務費用的預算安排及資金撥付。
第十一條 市縣政務雲管理部門負責市縣範圍內政務雲資源申請審批、預算申請、費用結算等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使用單位負責業務套用系統的開發、部署(或遷移)、測試、管理、信息更新、軟體維護;負責業務套用系統的網路安全防護、等級保護測評、密碼套用安全性評估工作,對本單位業務套用系統的可用性、安全性及密碼保障負責;負責按需提出本單位對雲資源的詳細需求,配合省大數據管理局對所申請資源進行監督管理,及時調整雲資源配置。
第三章 服務費用管理
第十三條 雲服務費包括雲資源使用費、安全服務、遷移、備份等相關費用。
第十四條 每一輪雲服務商採購結束後,由省大數據管理局發布政務雲使用指南,及時公布服務目錄、服務價格,使用單位應遵照執行。省大數據管理局可根據政策檔案或實際需求按照政府採購流程更新服務目錄。
第十五條 雲服務費用按照“先使用、後付費”的原則進行結算,即在一個服務周期結束後,根據實際提供的服務事項、服務內容、服務價格、服務數量、服務時長、資源使用效率等因素核算服務費用並進行結算與考核。
第十六條 每一個結算年度為一個雲服務結算周期。由省大數據管理局在每個結算周期結束後審核匯總省本級雲平台使用單位的服務費用,服務費用列入省大數據管理局部門預算,由省大數據管理局統一進行結算;使用中央財政資金支付的使用單位,由使用單位與雲服務商單獨簽訂服務契約,服務費用由使用單位與雲服務商獨立結算。
第十七條 市縣政務雲管理部門按照“統招分簽”模式,即省大數據管理局按照統一的服務標準、服務價格確定雲服務商,市縣政務雲管理部門與雲服務商機構簽訂服務契約,服務費用結算方式和周期參照省本級執行。
第四章 使用服務管理
第十八條 新建業務套用系統需申請雲資源的,使用單位原則上應提供該項目初步設計、其他的立項及批覆檔案、契約、政策法規作為申請依據。
第十九條 已建業務套用系統遷移上政務雲的,使用單位應編制系統遷移技術方案和雲資源需求,提交省大數據管理局審核,雲服務商應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物理機遷移上政務雲的,原數據至少應保留3個月,跨雲服務商的數據進行遷移時,原數據需保留3個月。省大數據管理局可組織專家對遷移上政務雲方案可行性和雲資源需求合理性提出質詢評估意見。
第二十條 使用單位按需選擇雲服務商並申請雲資源,按照政務雲使用指南申請新建、變更、撤銷資源。
第二十一條 使用單位新申請的雲資源開通計費後,省大數據管理局應組織技術團隊定期對雲資源使用情況進行評估。對使用效率不合理的資源,使用單位應會同雲服務商制定資源調整方案,並組織實施,省大數據管理局進行監督。如使用單位不配合調整,省大數據管理局通報督促使用單位整改;如未按期整改,省大數據管理局可進行調整。
第二十二條 使用單位如需註銷雲資源的,需做好套用系統下線和數據遷移備份準備工作,並提交註銷申請,經省大數據管理局審核確認後派單給雲服務商,雲服務商應在完成系統下線和數據遷移備份工作後3個工作日內終止服務、結束計費。
第五章 運行維護及服務質量管理
第二十三條 省大數據管理局負責組織建立健全雲中心運營和服務保障體系,建立包括值班值守、運維規程、安全巡檢、備份恢復及應急回響等操作規程,定期檢查、評估、通報雲平台套用情況,保障雲中心和各使用單位業務套用系統安全可靠運行。
第二十四條 雲平台及其節點應納入統一的雲監管平台監管,完成接口對接、數據傳送,以及其他適應性開發等工作,確保雲監管平台所需數據的完整性和準確性。
第二十五條 省大數據管理局負責建立質量管理體系,定期對雲平台運行質量進行統計分析,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和分工負責的原則,加強統計分析和質量監督檢查,形成從下到上逐級負責、從上到下逐級監督檢查的質量管理體系。
第二十六條 使用單位應合理使用雲資源,負責雲平台上業務套用系統的日常運行維護及補丁管理,監控套用系統運行狀況,發現問題應及時向省大數據管理局反映,並配合完成問題排查與處理,確保業務套用系統安全穩定運行。使用單位的系統運行操作日誌信息應至少完整保存6個月。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條 省大數據管理局是雲中心的安全管理責任單位,應按照網路安全相關的法律法規建立健全雲中心安全管理制度,加強雲中心的安全管理。使用單位負責雲平台上部署的業務套用系統和數據資源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條 省大數據管理局應對雲中心進行實時安全監測,會同網路安全主管部門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門開展雲平台及雲上業務套用系統安全檢查和保密檢查,發現安全風險隱患和安全事件,及時通知使用單位依據責任分別進行整改。
第二十九條 省大數據管理局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密碼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網路安全等級保護相關要求開展安全管理工作,定期開展安全巡查及審計工作,持續提升雲平台的安全防護能力。雲平台須達到國家相關要求且通過國家網路安全等級保護三級測評後方可提供雲服務。
第三十條 使用單位應落實網路安全等級保護相關要求,負責套用系統安全和數據處理安全,按相關要求完成業務套用系統的網路安全等級保護測評,發生重大安全事件時,應及時通知省大數據管理局,並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第三十一條 涉及雲平台的支撐軟體、硬體設備關鍵口令、密碼由省大數據管理局負責掌握和處置。未經使用單位授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入雲主機、雲資料庫、雲存儲等,不得泄露、篡改、毀損、複製和利用用戶數據。
第三十二條 雲平台建設應積極落實國家網路安全有關政策,優先選用安全可控、國家相關部門認可的軟硬體產品及密碼算法,增強安全防護能力,保障雲平台安全。
第三十三條 使用雲平台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不得利用雲平台侵犯國家、集體利益以及公民的合法權益,嚴禁利用雲平台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第七章 應急保障
第三十四條 省大數據管理局是雲中心應急工作的組織領導機構,負責領導和決策雲中心應急回響的重大事項,建立雲中心應急保障組織體系。
第三十五條 省大數據管理局組織制定雲中心應急回響制度,在不影響各使用單位業務運行的情況下,每年組織開展不少於一次應急回響預案培訓和應急演練,及時調整和完善應急回響制度。
第三十六條 省大數據管理局應成立應急實施小組,確保雲中心應急保障工作的組織實施;制定應急預案管理機制,實施應急回響計畫、重大安全事件處理方案,定期發布安全提示。
第八章 監督考核
第三十七條 省大數據管理局負責對使用單位業務套用系統在雲平台上的遷移整合情況、雲資源使用效率及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實施情況等進行監督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省電子政務信息化績效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八條 省大數據管理局會同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對雲服務商進行考核。在徵詢使用單位意見的基礎上,根據政府採購服務契約和服務規範要求,每年定期對雲服務商從服務質量、服務滿意度、安全保障等方面進行考核。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的具體套用問題,由省大數據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6年8月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海南省電子政務雲計算中心管理辦法》(瓊府辦〔2016〕18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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