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省級電子政務雲計算平台套用管理暫行辦法

2014年8月24日,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閩政辦〔2014〕118號轉發《福建省省級電子政務雲計算平台套用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分總則、職責分工、使用程式、運維管理、安全管理、考核激勵、附則7章21條,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省級電子政務雲計算平台套用管理暫行辦法
  • 印發機關: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閩政辦〔2014〕118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4年8月24日
  • 施行時間:2014年8月24日
檔案通知,暫行辦法,

檔案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數字福建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福建省省級電子政務雲計算平台套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閩政辦〔2014〕118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省數字福建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制定的《福建省省級電子政務雲計算平台套用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8月24日

暫行辦法

福建省省級電子政務雲計算平台套用管理暫行辦法
省數字福建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4年8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數字福建集約化建設,加強福建省級電子政務雲計算平台套用管理,保障平台安全可靠、穩定運行,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福建省級電子政務雲計算平台(部署於省經濟信息中心機房,以下簡稱政務雲平台)由福建省級政務網雲計算平台、福建省級政務外網雲計算平台組成,為省級行政機關開展電子政務套用提供支撐服務。
第三條 各部門建設電子政務套用系統(以下簡稱套用系統)應充分利用政務雲平台資源,實現電子政務集約化建設,不再新建獨立的機房或數據中心,避免重複投資。新的套用系統依託政務雲平台建設,現有套用系統逐步遷移到政務雲平台。
設區市、縣(市、區)電子政務套用系統也可依託政務雲平台建設。
第四條 使用政務雲平台的單位(以下簡稱套用單位)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不得利用政務雲平台侵犯國家、集體利益以及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利用政務雲平台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套用單位必須遵守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工作的有關規定,明確套用系統的安全等級保護級別。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根據政務雲平台建設和管理的要求,各有關職能部門與單位職責分工如下:
(一)省數字福建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數字辦)主管政務雲平台,統籌規劃政務雲平台建設套用,推進數字福建項目基於政務雲平台部署套用。
(二)省經濟信息中心負責政務雲平台的日常業務管理、運營服務和運行維護,依託福建省信息化標準化委員會雲計算標準工作組開展標準制定,協助省數字辦指導套用單位開展系統整合工作,配合套用單位做好套用系統的部署工作。
(三)省網路與信息安全協調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網安辦)會同省委機要局、省委保密局負責政務雲平台網路及套用系統安全監控工作。
(四)省財政廳負責政務雲平台運行維護費用安排,納入省級財政年度專項預算。
(五)套用單位負責套用系統的開發、部署、調試、管理、信息更新和軟體維護等工作。
第三章 使用程式
第六條 現有套用系統遷移至政務雲平台,套用單位要編制政務雲平台使用方案。新建項目應在申報過程中明確提出雲平台使用方案。省數字辦會同省經濟信息中心核定項目對雲平台資源需求。
第七條 套用系統開發完成後,套用單位根據項目審批檔案(包括項目可研暨初設方案),與省經濟信息中心銜接套用部署。省經濟信息中心須在7個工作日內做好與套用單位的業務對接,分配項目所需的政務雲平台資源。套用單位應在10個工作日內負責完成套用系統的安裝。
第四章 運維管理
第八條 省經濟信息中心應當建立健全值班值守、運維規程、備份恢復及應急處置演練等制度,保障政務雲平台每天24小時不間斷運行;定期檢查、評估、通報政務雲平台套用情況。
第九條 套用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套用系統的運行維護和管理制度、應急處置預案,並報送省經濟信息中心備案;認真監管套用系統的運行和使用,及時處置應急事件;積極參加政務雲平台備份恢復及應急處置等演練活動。
第十條 套用系統出現故障時,套用單位要組織力量及時進行修復,省經濟信息中心應予積極配合。
第十一條 省經濟信息中心和套用單位應建立日誌制度,政務雲平台和所承載的套用系統必須具備日誌功能,及時自動記錄設備和系統的各種操作信息;日誌信息應至少完整保存一年。
第十二條 省經濟信息中心可以根據套用系統實際需求變化,動態彈性調整所需資源。
第十三條 套用系統所需運行維護經費由套用單位自籌或申請財政解決。
第十四條 在政務雲平台資源剩餘30%以下,應啟動動態擴容機制,開展平台擴容升級工作。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五條 省經濟信息中心對政務雲平台的安全負責,套用單位對其安裝在政務雲平台的套用系統安全負責。套用系統正式運行前應按規定通過安全等級測評。
第十六條 省網安辦定期開展套用系統安全檢查工作,對發現的安全風險問題採取相應措施:風險等級較高的,暫停系統運行直至整改完成;風險等級較低的,督促限期整改;不予整改的或整改不到位的,會同省經濟信息中心採取強制處理措施。
第十七條 省經濟信息中心和套用單位要共同做好數據安全管理工作,任何人不得非法泄露、複製、篡改、刪除存儲在政務雲平台的數據。
第六章 考核激勵
第十八條 省數字辦結合電子政務績效考核工作,對省經濟信息中心所提供的雲平台服務情況以及套用單位使用政務雲平台情況進行考核。
第十九條 省財政廳結合考核情況,安排政務雲平台的運行維護經費,優先保障基於政務雲平台建設套用系統的運行維護經費。省工改辦根據對省經濟信息中心考核結果和經費情況,適時調整省經濟信息中心績效工資總量。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配套實施細則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