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社會勞動力管理暫行規定

海南省社會勞動力管理暫行規定(1991年12月2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社會勞動力管理暫行規定
  • 發文單位:海南省人民政府
基本信息,具體內容,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30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1-12-21
【生效日期】1991-12-2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海南省社會勞動力管理暫行規定(1991年12月2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發布)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社會勞動力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海南省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工單位)使用社會勞動力,除省政府另有規定者外,均應執行本規定。
第三條 社會勞動力歸口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
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統籌管理城鎮勞動就業工作,對本省農村勞動力進城務工、外省勞動力進入本省務工實行計畫管理;
(二)負責實施就業登記制度和務工許可證制度,辦理用工手續;
(三)負責實施用工監察制度,指導和監督用工單位和個人簽訂、履行勞動契約,處理勞務糾紛,保障用工單位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四)負責會同用工單位處理務工人員工作期間的工傷、死亡事故;
(五)負責勞動力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工商、稅務、公安、邊防、城建、糧食、銀行等部門應當根椐本部門職責,協同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做好社會勞動力的各項管理工作。
第四條 社會勞動力管理對象:
(一)城鎮待業人員和待業職工;
(二)國家不包分配的大專院校、中專學校、技工學校、職業學校的畢業生;
(三)符合用工條件的農村富餘勞動力;
(四)暫住勞動力,包括本省常住勞力離開戶籍所在市、縣、鄉(鎮)到省內其他市、縣、鄉(鎮)的暫住者;外省勞動力到本省城鄉的暫住者。
第五條 凡屬社會勞動力管理的對象要求就業或務工,應當按照下列要求,由本人或者用工單位所在地的勞動就業管理機構分別辦理待業證、待業職工證和務工許可證;
(一)城鎮待業人員須持本人戶口簿、國中以上畢業證書和父母所在單位或街首辦事處的證明書;
(二)本省農村勞動力進城務工須持有縣以上勞動就業管理機構的證明書和居民身份證;
(三)外省勞動力須持有縣以上勞動行政主管部門介紹信和居民身份證,技術人員還須持有技術證書;
(四)成建制的暫住勞動力從事建築、運輸業務,應持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發給的資質等級證書(承包中標單位還應持有中標通知書)和客貨運許可證。
待業證、待業職工證和務工許可證由省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發。
第六條 招用社會勞動力,由省、市、縣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按下列管轄範圍分級管理:
(一)駐海口和府城地區的下列用工單位招用社會勞動力,由省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1.中央、部隊、省直機關及其所屬單位(含其相互之間的聯營企業,及其與外商之間的合資、合作企業);
2.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承建上述單位工程的工程隊;
3.經省經濟合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外資企業。
(二)駐其他市縣的中央、部隊、省直所屬單位(含其內聯企業、與外商合資、合作的企業)招用社會勞動力,由當地市、縣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三)各市、縣所屬單位、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用工單位招用社會勞動力,由當地市、縣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第七條 對下列單位從社會勞動力中招用契約制工人,實行計畫管理;
(一)各級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駐瓊的中央、部隊所屬單位;
(二)其他全民所有制企業單位。
上述用工單位須於每年十月底,將下年度需要使用社會勞動力的計畫,按勞動力管理許可權報送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並由各市、縣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匯總,報送省計畫、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核准。
全民所有制企業單位可根據生產需要,從本省城鎮勞動力中招用臨時工,並按本規定第六條規定,分別向省、市、縣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申報,辦理有關招用手續。
其他用工單位招用社會勞動力,可根據生產和工作需要,在定員以內,按現行招工政策和本規定第六條規定,分別向省、市、縣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申報,並辦理有關招用手續。
第八條 對用工單位招用本省農村勞動力和外省勞動力實行計畫管理,省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我省經濟發展的需要,每年度向各市、縣下達使用本省農村勞動力和外省勞動力 和計畫。
用工單位需要使用本省農村勞動力和外省勞動力的,須按本規定第六條規定,分別報送省、市、縣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經核准後辦理有關招用手續。
第九條 用工單位招用社會勞動力應當遵循“先城鎮後農村,先省內後省外”的原則。
建築、搬運、鹽業、礦山井下、森林採伐、公路維修等行業和特別繁重的體力勞動崗位,可適當招收所在地不轉戶、糧關係的農村勞動力,並按審批許可權報經當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使用外省勞動力的時間,原則上不超過一年;確因生產、工作需要繼續使用的,必須辦理續用審批手續。
第十條 用工單位應當與被使用人員簽訂書面勞動契約,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契約期滿應當辦理解除契約的手續;確因生產、工作需要繼續使用的,經雙方同意可在辦理續用審批手續後,續訂契約。
勞動契約須經當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鑑證。
勞動契約樣式由省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
第十一條 用工單位應當參照本單位同工種崗位正式職工的工資標準,與務工人員協商確定其具體工資,並在勞動契約中予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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