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省屬事業行政單位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

《海南省省屬事業行政單位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是海南省人民政府1988年10月29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2002年,《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部分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廢止的公告》(瓊府〔2002〕9號)發布,其中決定廢止:《海南省省屬事業行政單位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1988年10月29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省屬事業行政單位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海南省人民政府
【發布文號】
【生效日期】1988-10-29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海南省省屬事業行政單位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更好地發揮預算外資金的作用,根據國務院國發(1986)44號《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通知》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事業行政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是指事業行政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收支標準和收支範圍,不納入國家預算,自收自支,單獨核算和管理的財政資金。
預算外資金所有權屬於擁有預算外資金的單位,任何單位不得平調,但要加強管理、監督使用。預算外資金來源和使用都要符合國家的規定,不得擅自用於增加人員工資、福利,亂髮獎金和提高開支標準。
第三條對省屬事業、行政單位的預算外資金,不平調、不改變資金所有權,採取由省財政稅務廳專戶儲存,計畫管理,財政審批,銀行監督的管理方式。
省屬事業、行政單位預算外資金收入較大的單位實行財政專戶儲存。
今後納入財政專戶儲存管理範圍的單位,由省財政稅務廳確定。
第四條納入財政專戶儲存管理的單位,應當先將實行財政專戶儲存管理前的預算外資金結餘存款,轉入省財政稅務廳在銀行設立的“代管預算外資金”專戶,以後每月的收入要按收入金額,於月終後十日內轉入財政“代管預算外資金”專戶。凡不轉或者逾期不繳者,銀行應協助省財政稅務廳,督促其劃轉入財政“代管預算外資金”專戶。
納入財政專戶儲存管理的單位,將資金轉入財政“代管預算外資金”專戶時,應當填制“委託付款憑證”送開戶銀行辦理;轉入財政“代管預算外資金”專戶的資金,應當在“其他存款”科目下,增設“財政代管資金”三級科目,單獨核算,不作往來款項處理。
納入財政專戶儲存管理的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預算外資金的收支情況,按照收入項目和支出用途,分別於年度、季度開始前五至十日內編制年度和季度分月收支計畫及說明,報省財政稅務廳。省財政稅務廳根據各單位的存款情況,按照“先存後用,專款專用,量入為出,自求平衡”的原則,審定用款單位的計畫,按月填制“委任付款憑證”,將款項撥付給單位安排使用。如屬於基建用款,省財政稅務廳則根據批准的基建計畫,將款項撥到單位開戶的建設銀行監督使用,如遇到臨時的合理支出,應當編制追加用款計畫,報經省財政稅務廳審批後撥給單位使用。
第五條省財政稅務廳應當在有關專業銀行分別開設計息和不計息的財政“代管預算外資金”專戶。財政專戶儲存的資金,原有計息的,按銀行規定的利率計付利息;原來銀行沒有計息的,也不計息。這部分資金和利息仍屬原交款單位。
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省財政稅務廳對專戶儲存的預算外資金有沉澱款,在不平調、不影響原交款單位合理安排使用的前提下,可以融通。
第六條各單位對預算外資金必須加強管理,做好記帳、核算、報帳工作,不得在預算外再單獨核算,不準私設“小錢櫃”。尚未納入財政專戶儲存管理的單位也應當按照省財政稅務廳的布置,依時編報上半年預算外資金收支執行情況表和年度預算外資金收支決算。
第七條省財政稅務廳要通過審查決算,掌握預算外資金收支情況。對違反規定,擴大範圍,提高標準和使用不當的,應當及時糾正。對弄虛作假,隱瞞不報,轉移資金,改變規定用途的,以違反財經紀律論處。
第八條本辦法授權省財政稅務廳解釋。
第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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