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流動人口暫住IC卡管理辦法

2000年3月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務會議通過。

2008年1月14日,《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海南省汽車、機車維修行業管理辦法〉等24件規章的決定》經省人民政府第13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予以公布。其中決定廢止:《海南省流動人口暫住IC卡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流動人口暫住IC卡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00年09月18日
  • 實施時間:2001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海南省人民政府
辦法內容
第一條
為了實施實時暫住人口動態管理,建立覆蓋全省的暫住人口管理信息網路和暫住人口資料庫系統,實現暫住人口行政管理現代化,保障暫住人口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原則,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暫住IC卡是指在本省範圍內暫住人口臨時居住持有的非接觸式積體電路卡
第三條
擬在本省暫住1個月以上年滿16周歲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外省、市、自治區人口,以及本省年滿16周歲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市區或鄉、鎮,在省內其他地方暫住1個月以上的人口,適用本辦法。
探親、訪友、旅遊、度假、就醫、考察、出差等人員不申領暫住IC卡。
第四條
省公安行政管理部門是本省暫住IC卡管理的主管部門。
市、縣、自治縣公安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暫住IC卡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立省、市、縣、自治縣公安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派出所三級暫住人口管理計算機網路系統,保障暫住人口信息的管理。
建立專門技術開發與技術維護部門,負責系統的技術審核、功能開發和日常維護。
暫住IC卡管理軟體由省公安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發。
第六條
暫住IC卡的技術標準由省公安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信息產業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報省政府批准後施行。
第七條
暫住IC卡登記項目分為視讀登記項目和機讀登記項目,視讀登記項目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常住地址、暫住地址、公民身份號碼、暫住IC卡號碼,機讀登記項目包括暫住期、持卡人個人信息和指紋信息等。
第八條
暫住IC卡樣式由省公安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監製。公安派出所負責個人信息採集錄入,市、縣、自治縣公安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發。
第九條
外省、市、自治區常住人口年滿16周歲擬在本省暫住1個月以上,以及本省常住人口年滿16周歲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市區或者鄉、鎮,擬在暫住地居住1個月以上的,在申報暫住登記的同時,應當向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暫住IC卡。
辦理暫住IC卡的,不再辦理暫住證。
第十條
申請辦理暫住IC卡,應當履行下列手續:
(一)填寫暫住IC卡申請表;
(二)交驗居民身份證;
(三)提交與暫住有關的其他證明。
第十一條
公安派出所應當對暫住IC卡申請人的申請當面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5日內發給暫住IC卡;對不符合條件的,當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
暫住IC卡的有效期為3年。暫住IC卡有效期滿需繼續暫住的,應當辦理換卡手續。
第十三條
持卡人在本省暫住期滿需繼續暫住的,應當在期滿前15日內向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辦理暫住延期手續。辦理暫住延期的期限不得超過暫住IC卡的有效期。
第十四條
持卡人的居住地址發生變更,持卡人應當在變更之日起15日內,到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辦理暫住IC卡變更手續。公安派出所應噹噹場給予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五條
暫住IC卡如有遺失或者損毀,持卡人應當立即向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報告並申請補發、換髮暫住IC卡。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在補發、換髮暫住IC卡時,應當辦理原暫住IC卡的註銷手續。
第十六條
申領暫住IC卡,應當交納工本費。暫住IC卡工本費由省財政、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核定,並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暫住IC卡工本費的收費辦法,由省財政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七條
暫住人口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除公安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檢查、收繳暫住IC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扣押和收繳暫住IC卡。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行政管理部門處以200元罰款:
(一)在本省暫住超過1個月,不辦理暫住IC卡,經公安行政管理部門通知拒不改正的;
(二)在本省暫住期滿後繼續暫住,不辦理暫住延期手續,或者暫住IC卡有效期滿後繼續暫住,不辦理換卡手續的;
(三)居住地址變更後不辦理變更手續的。
對違反本辦法,應當予以治安處罰的行為,由公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公安行政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收繳罰款應當出具省財政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沒收據。罰款收入按照規定上繳國庫。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公安行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枉法執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由有關機關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
對流動人口的管理,本辦法有規定的,按照本辦法執行;未作規定的,按照《海南省流動人口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暫住人口管理套用其他類型的存儲卡,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問題,由省公安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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