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村(居)民委員會選舉規程

《海南省村(居)民委員會選舉規程》是海南省民政廳於2022年6月2日發布的檔案。

《海南省村(居)民委員會選舉規程》共分為八章三十五節,比較系統完整地構建了村(居)民委員會選舉的制度框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村(居)民委員會選舉規程
  • 頒布時間:2022年6月2日
  • 發布單位:海南省民政廳
編輯歷程,印發通知,規程全文,內容解讀,

編輯歷程

2015年,《海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規程》印發。
2020年9月3日,海南省第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海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海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規程》與《海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有關內容不一致,需對《海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規程》進行修訂完善。在修訂過程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海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充分借鑑其他省份在居民委員會選舉工作實踐中的經驗做法,廣泛徵求省直有關部門、各市縣、農場的意見建議,並邀請法治專家對規程進行評審論證,形成了《海南省村(居)民委員會選舉規程》。
2021年1月20日,海南省民政廳發布《海南省村(居)民委員會選舉規程》。
2022年6月2日,根據2021年12月30日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的《海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海南省民政廳對《海南省村(居)民委員會選舉規程》涉及計畫生育內容進行了修訂。

印發通知

海南省民政廳關於印發《海南省村(居)民委員會選舉規程》的通知
瓊民規〔2022〕1號
各市、縣、自治縣民政局:
根據2021年12月30日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的《海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省民政廳對《海南省村(居)民委員會選舉規程》涉及計畫生育內容進行了修訂。現將新修訂的《海南省村(居)民委員會選舉規程》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同時廢止《海南省民政廳關於印發<海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規程>的通知》(瓊民規〔2020〕5號)。
附屬檔案:海南省村(居)民委員會選舉規程(202205)
海南省民政廳
2022年6月2日
(此件主動公開)

規程全文

海南省村(居)民委員會選舉規程
海南省民政廳
二〇二二年五月
第一章 選舉準備
第一節 成立選舉工作機構
村(居)民委員會的換屆選舉工作,在省委、省政府作出統一部署後,市、縣、自治縣、市轄區(以下簡稱市縣區)和鄉、鎮的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情況,作出具體安排,並成立專門的選舉工作機構。
1.市(縣、區)選舉工作機構
(一)選舉工作機構的組成
市縣區選舉工作領導機構由黨委、人大、政府以及組織、紀委監委、宣傳、統戰、政法、網信、公安、民政、財政、農業農村、衛健、司法、審計、退役軍人事務、信訪、法院、檢察院、團委、婦聯等有關部門的領導組成。
村(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民政部門。
(二)選舉工作機構主要主要職責
1.宣傳有關村(居)民委員會選舉的法律法規及上級有關村(居)民委員會選舉的檔案精神;
2.組織村(居)民委員會情況調查,制定選舉工作方案,確定選舉的時間;
3.部署選舉工作,培訓選舉骨幹;
4.進行選舉試點,總結試點經驗;
5.設計制定選票、選民證、委託投票證及選舉用的各種文書報表樣式;
6.指導、監督選舉工作,依法處理選舉信訪問題;
7.組織驗收選舉工作,總結交流選舉經驗。
二、鄉、鎮選舉工作機構
鄉、鎮人民政府選舉工作指導機構由黨委、人大、政府的主要領導及其有關人員組成。其主要職責:
1.宣傳和執行村(居)民委員會選舉的法律、法規、政策及上級有關村(居)民委員會選舉的檔案精神;
2.根據調查摸底情況和上級選舉工作方案,精準制定選舉實施方案,確定各村(社區)的選舉日;
3.召開選舉工作會議,部署選舉工作,培訓選舉工作人員;
4.指導和監督村(居)民選舉委員會依法開展工作;
5.全面掌握選舉工作情況,及時報告、依法處理選舉問題;
6.接受和處理有關選舉的來信來訪;
7.指導、協調村(居)民委員會完成工作移交;
8.總結和組織交流換屆選舉工作經驗;
9.辦理選舉工作中的其他事項(如:匯總上報選舉的有關數據、總結報告、資料,整理、建立選舉工作檔案)。
第二節 推選村(居)民代表
一、村(居)民代表推選的時間、構成和條件
1.推選時間:在村(居)民選舉委員會產生前推選產生
2.村(居)民代表的構成:村(居)民代表是組成村(居)民代表會議的主體,是村(居)民利益和意願的代表者,要有一定的代表性,其中應有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團員、村(居)民小組長、退役軍人、致富帶頭人等各方面的代表。村(居)民代表會議由村(居)民委員會成員和村(居)民代表組成,村(居)民代表應當占村(居)民代表會議組成人員的五分之四以上,婦女村(居)民代表應當占村(居)民代表的三分之一以上。不同民族聚居的村(社區),各民族均應當有各自的村(居)民代表。
3.代表條件: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本村(社區)村(居)民;遵紀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主持正義;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識,在民眾中有一定的威望;長期在本村(社區)居住,熱心公益事業,積極參與村(社區)事務管理,主動為民眾服務。
二、村(居)民代表的名額和任期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5戶至15戶推選一人,也可以由各村民小組按分配名額推選,村民代表總人數不得少於20人,一般不超過45人。居民代表由社區居民按每20戶至30戶推選一人(社區規模較大的,可根據實際戶數確定推選比例),也可以由各居民小組按分配名額推選,居民代表總人數不得少於25人,一般不超過50人。
村(居)民代表的具體人數以及婦女村民代表的名額和推選辦法,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建議,交由村(居)民會議討論決定。婦女村(居)民代表應當占村(居)民代表的三分之一以上。依法按程式把村(社區)黨組織成員推選為村(居)民代表,提倡推選黨員為村(居)民代表。黨員村(居)民代表要占村(居)民代表一定的比例。
村(居)民代表任期與村(居)民委員會成員任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
三、村(居)民代表的推選方式
村(居)民代表推選方式有兩種:按戶推選村(居)民代表的,由村(居)民委員會組織推選;村(居)民小組推選村(居)民代表的,應當召開村(居)民小組會議推選。
1.聯(按)戶推選。即由村民按每5戶至15戶推選1人的方式推選。聯戶的數量範圍,由村民會議根據村民代表名額具體確定,但不得少於5戶,也不得多於15戶。聯戶的具體方式有兩種,一是“自願聯戶”,即不考慮住地因素,允許村里一定戶數的村民自由組合,從中推選出1名村民代表;二是“按住地劃戶”,即按住地分別將住在一起的一定戶數的村民劃為一個組合單位,由每個組合單位推選出1名村民代表。具體聯戶方式,由各村村民會議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居民代表按戶推選應先計算出推選一名代表的大致戶數,再按相鄰居住,不打破現有住地或樓棟單元的原則劃分若干個選舉單位進行推選。由居民委員會主持召開若干戶十八周歲以上居民或戶代表過半數參加的會議。經過會議醞釀討論後,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推選產生居民代表。
2.村(居)民小組推選。即以村(居)民小組為單位,由每個村(居)民小組按照分配的名額推選。村(居)民小組長召開和主持村(居)民小組會議,會議應有本村(居)民小組十八周歲以上的村(居)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戶代表參加,獲得參加投票的村(居)民過半數同意,始得當選。
四、村(居)民代表的登記和公布
村(居)民代表推選產生確認後,應造冊登記,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並將村(居)民代表名單張榜公布,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頒發村(居)代表證書。
村(居)民代表花名冊的樣式為:
××村(社區)第×屆村(居)民代表花名冊
文化
程度
政治
面貌
是否
連任
是否
退役軍人
產生方式
所在村(居)民
小組
村(居)
民小組
推選
若干戶
推選
××村(社區)第×屆村(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村(居)民代表名單公告
經全體村(居)民以×戶為單位(以村(居)民小組為單位),共推選本村(居)民代表 名,其中女性代表占 %,符合法律規定。名單如下:
××組×××……
××組×××……
××村(居)民委員會(公章)
年 月 日
村(居)民代表公告樣式為:
四、村(居)民代表的辭職、罷免、職務終止和補選。
《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第十二條:村民代表書面向村民委員會提出辭職的,經原推選單位同意,不再擔任村民代表。
村民代表喪失行為能力或者被判處刑罰的,由村民代表會議確認後公告,其村民代表的資格自行終止。
原推選單位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的戶代表書面聯名,可以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罷免村民代表的要求。村民委員會在接到罷免要求的30日內,應當召集原推選戶或者村民小組會議表決。
村民代表的補選,按原推選辦法進行。
村民代表變動的,由村民委員會向村民公告。
居民代表的辭職、罷免、職務終止和補選,具體程式參照村民代表。
第三節 成立村(居)民選舉委員會
村(社區)成立村(居)民選舉委員會,在鄉、鎮村(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指導小組的指導下開展工作,負責主持本村(居)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村(居)民選舉委員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村(居)民選舉委員會成員參加。村(居)民選舉委員會議事,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一、村(居)民選舉委員會的成員條件
村(居)民選舉委員會成員應當熟悉選舉工作法律、法規、熱心為民服務,能傾聽村(居)民意見、辦事公道、作風正派,在村(居)民中有威望的村(居)民擔任。
二、村(居)民選舉委員會的組成
村(居)民選舉委員會由5至9人的單數組成,其中婦女應當有適當的名額,多民族村(居)民居住的村(社區)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具體名額由村(居)民會議或者村(居)民代表會議確定。村(居)民選舉委員會設主任1人,副主任2人。村(居)民選舉委員會應當服從村(居)民會議和村(居)民代表會議作出的決定。村(居)民之間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擔任村(居)民選舉委員會成員。
三、村(居)民選舉委員會的推選程式和方式
村(居)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的推選工作在村(社區)黨組織的領導下,由村(居)民委員會主持。村(居)民選舉委員會的成員,由村(居)民代表會議、村(居)民會議或者各村(居)民小組會議推選產生,具體由哪種方式產生,由村(居)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鄉鎮(街道)選舉工作指導機構對村(居)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的構成可以提出建議。先推選產生村(居)民選舉委員會成員,再由村(居)民選舉委員會成員推選產生主任、副主任。要按照民主程式將村(社區)黨組織書記推選為村(居)民選舉委員會主任,同時推選一名組織放心、民眾認可的黨員骨幹擔任副主任。
1.村(居)民代表會議推選。推選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組成人員直接投票推選,按得票多少確定。
2.村(居)民會議推選。村民會議推選的,由本村十八周歲以上過半數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戶代表參加,按得票多少確定;居民會議推選的,由本社區十八周歲以上的居民或者戶代表過半數參加,按得票多少確定。
3.村(居)民小組會議推選。採取村(居)民小組會議方式推選的,由村(居)民小組長召集本村(居)民小組十八周歲以上的村(居)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是三分之二以上的戶代表參加,並主持推選會議,按得票多少確定。
各村(居)民選舉委員會推選時間由鄉鎮(街道)選舉工作指導機構確定。
村(居)民選舉委員會推選產生後,村(居)民委員會應發布公告,告知全體村(居)民,並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備案。公告樣式為(居民委員會參照此樣式):
××村村民委員會公告
經本村村民代表會議(村民會議、各村民小組會議)推選,產生組織和主持本村第×屆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的村民選舉委員會。現將名單公布如下:
主 任:×××
副主任:×××、×××
成 員:×××、×××、×××、×××、×××
××村村民委員會
年 月 日
四、村(居)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的變更
1.退出。村(居)民選舉委員會的成員被提名為村(居)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應當退出村(居)民選舉委員會。
2.職務自行終止。在選舉期間,被判處刑罰或者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的。
3.免職。村(居)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當選後不履行職責,經村(居)民會議或村(居)民代表會議或者各村(居)民小組會議同意,予以免職。
4.缺額的處理。村(居)民選舉委員會成員出現缺額的,按原推選時的得票數,由得票多的遞補。沒有遞補的,可以另行推選。
村(居)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變動的,由村(居)民選舉委員公告,並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備案。
五、村(居)民選舉委員會職責
村(居)民選舉委員會是非常設的選舉工作機構,履行職責從推選產生公告之日起,至上一屆村(居)民委員會完成工作移交之日止。其主要職責:
1.開展選舉的宣傳發動工作,確定和培訓選舉工作人員;
2.擬訂本村(社區)選舉工作實施方案,提請村(居)民會議或者村(居)民代表會議決定,並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
3.向村(居)民(含外出的)公布本村(社區)選舉日、投票時間和地點,依法組織選民登記,審核村(居)民選舉資格,公布參加選舉村(居)民名單;
4.解答和受理村(居)民提出的有關選舉方面的諮詢和申訴;
5.確定村(居)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名額,主持候選人提名工作,審核候選人資格,依法確定、公布候選人名單;
6.審查委託投票申請,公布委託人和受託人名單,製作票箱;
7.主持選舉大會,組織選舉投票,公布選舉結果;
8.建立選舉工作檔案,總結和上報選舉工作情況;
9.主持村(居)民委員會的工作移交;
10.處理選舉工作的其他事項。
第四節 制定選舉工作方案
一、市(縣、區)選舉工作方案的制定
市縣區民政部門根據上級關於換屆選舉工作的相關檔案精神和要求,在前期會同組織部門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對村(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的時間安排、方法步驟、選舉經費、組織領導等情況,提出工作草案,會同當地組織部門研究形成村(社區)“兩委”換屆選舉工作實施方案,按規定程式以市縣區黨委、政府名義印發實施。
二、鄉鎮(街道)選舉工作方案的制定
鄉鎮(街道)選舉工作方案的制定參照市縣區選舉工作方案,根據職責、許可權和本地實際,依法制定其具體規定。
三、村(居)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方案的制定
在村(社區)黨組織領導下,村(居)民選舉委員會根據上級和鄉鎮(街道)選舉工作方案精神,結合本地實際細化和補充相關內容,制定本村(居)民委員會選舉工作實施方案。方案要具體明確,任務要具體到每一天,每道程式每個環節的時間間隔一定要符合法律法規要求,並提請村(居)民會議或村(居)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採取適當方式向村(居)民公布。
第五節 培訓選舉工作人員
一、培訓對象
1.指導選舉工作的主要人員。包括市(縣區)、鄉鎮(街道)選舉工作指導機構成員和工作人員;縣、鄉兩級民政幹部。
2.直接服務於村(居)民委員會選舉的工作人員,如村(居)民選舉委員會成員、選民登記員等。正式候選人確定後選舉日前要對總監票人、監票員、發票員、驗票員、公共代寫員、選舉維護秩序人員等進行培訓。
二、培訓內容
1.村(居)民委員會選舉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2.選舉實施方案和紀律要求;
3.選舉的基本程式和操作方法;
4.對選舉中有關問題的處理;
5.選舉資料的收集、歸檔辦法。
三、培訓分工
培訓工作分級進行。市縣區、鄉鎮、村分別舉辦選舉工作人員培訓班。培訓內容視需要有所側重。
1.市縣區級培訓市縣區指導選舉工作人員、鄉鎮(街道)選舉工作指導機構成員和相關民政幹部;
2.鄉鎮(街道)培訓鄉鎮(街道)指導選舉工作人員、村(居)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等;
3.村(社區)培訓村(社區)幹部、村(社區)選舉工作人員、村(居)民代表和村(居)民小組長等。
四、培訓形式
市縣區、鄉鎮(街道)採取集中培訓形式;村(社區)採用集中培訓或以會代訓形式,各地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具體確定。
五、培訓要求
未經培訓合格的人員不能派到村(社區)指導選舉工作,不能接待諮詢、上訪;未開展教育培訓的地方,不能匆忙組織換屆選舉。主要是講解在堅持黨的領導下,依法依規選舉,重點是選舉的基本程式和操作方法以及選舉重點環節注意的事項。
第六節 召開選舉工作會議
市(縣、區)、鄉、鎮、村應分別組織召開村(社區)選舉工作會議,對村(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進行具體部署。
(一)傳達上級有關選舉工作會議精神和檔案要求;
(二)部署換屆選舉工作;
(三)領導講話明確要求
召開村(社區)選舉工作會議要根據有關法規政策新要求作好講解準備,結合會議做好培訓工作。
第七節 選舉宣傳教育
宣傳教育是村(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的重要環節,貫穿選舉的整個過程,宣傳的目的是教育選民積極參選,充分的行使民主權利。
一、宣傳教育內容
選舉的不同階段,宣傳教育的內容也應該有側重。在選舉的準備階段,應引導選民了解、領會和掌握選舉的法律法規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則,向選民講清選舉的意義。
1.在選民登記階段,要教育選民積極參加選民登記,行使選舉權利;
2.在提名候選人階段,要教育選民出於公心推選候選人,克服宗族、宗派、家族等干擾因素;
3.在投票選舉階段,要讓選民了解投票的方法、時間、地點,如何辦理委託投票手續,教育選民珍惜自己的民主權利,真正選出公正廉潔、熱心為民辦事的村(居)民委員會幹部;
4.選舉結束後,要引導選民密切配合村(居)民委員會把村裡的民主協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工作做好,增強村(居)民參與村(居)務協商、決策、管理和監督的意識。
二、宣傳教育形式
宣傳形式要多樣化,可採取以下幾種方式進行:
1.媒體宣傳。把法律、法規及上級檔案精神編寫成選舉工作問答,利用報刊、廣播電視、QQ群、微信群等新聞媒體進行宣傳。
2.陣地宣傳。利用村廣播站、村(居)務公開欄、宣傳欄、電子顯示屏、公開信等形式,在村(居)民委員會、村(居)民小組所在地、農村集市等人群比較集中的地方進行宣傳。
3.會議宣傳。採用動員會、座談會、培訓會、專題講座等進行宣傳。
4.諮詢宣傳。設立選舉工作諮詢工作站,公開換屆選舉工作電話,講解有關法律、法規,解答民眾關注的熱點問題。
5.文藝宣傳。組織文藝宣傳隊,編排文藝節目,深入鄉村,用村(居)民喜聞樂見的形式,進行宣傳。
6.標語宣傳。村(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宣傳標語口號,可根據上級要求和實際需要確定。如:
(1)揚正氣,促和諧,換屆選舉廉為先。
(2)廉潔選舉,唯才是舉。
(3)依法依規組織村(居)委會換屆選舉。
(4)充分發揚民主,努力做到人人參與。
(5)村(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是廣大基層民眾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
(6)堅持黨的領導,充分發揚民主,嚴格依法選舉。
(7)依法依規開展民主選舉、民主協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8)尊重選民意願,保障民主權利。
(9)珍惜民主權利,投好神聖一票。
(10)村(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應公開、公正、公平。
(11)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淨化村(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環境。
(12)把好選人關,堅決把不符合村(居)民委員會成員條件人員擋在門外。
選舉宣傳要因地制宜,從實際出發,注重宣傳效果。使村(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家喻戶曉,人人皆知。
第八節 民主評議和財務審計
《海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第七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前,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任職期間的村級財務組織審計”。村(居)民委員會成員的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對其任職期間的村集體財務收支和資產管理使用情況、生產經營和建設項目的發包和管理情況、土地補償分配和使用情況、村級債權債務情況,以及農民民眾反映集中、強烈要求審計的其他內容進行全面審計。村(居)民委員會成員民主評議在鄉、鎮人民政府的組織、指導、監督下,由村(居)務監督委員會主持村(居)民會議或者村(居)民代表會議對村(居)民委員會成員履職情況進行民主評議。民主評議和村級財務審計工作要在換屆選舉前完成。評議和審計結果要在選舉日的5日前張榜公布。
第二章 選民登記
第一節 選民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根據這一規定,村(居)民要成為村(居)民委員會選舉活動的選民至少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一、年齡條件
必須年滿18周歲。計算年齡的時間,以本村(社區)選舉日為準;出生日期的確認,以身份證為依據;未辦理身份證的,以戶籍登記為依據。
二、屬地條件。
一般是本村(社區)戶籍村(居)民;戶籍不在本村(社區),連續在本村(社區)居住1年以上的公民,本人申請參加選舉的,經本村(社區)村(居)民會議或者村(居)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可以進行選民登記,但不得在戶籍所在地或者其他地方重複登記。
二、政治條件
未被法律剝奪政治權利。判斷是否被法律剝奪政治權利,以司法機關的法律判決文書為準;同時,對因各種嚴重刑事犯罪案、經濟犯罪案被羈押,正在受偵察、起訴、審判,經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決定,在被羈押期間停止行使選舉權利。這類情況必須由檢察院或法院以公函或檔案形式認定,其他部門認定無效。除上述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和被羈押經檢察院或法院認定停止行使選舉權利的兩種人外,其餘的人均應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此外,選民登記還應注意遵守幾項規定:
一是復轉軍人、外出務工經商返鄉農民、回鄉大中專畢業生、大學生“村官”、縣鄉機關和企事業單位提前離崗或退休幹部職工,經本人申請並經本村(社區)村(居)民會議或者村(居)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也可以進行選民登記;
二是戶籍在本村(社區),不在本村(社區)居住的村(居)民,經村(居)民選舉委員會通過公告、電話、電子信息等方式告知後,在規定期限內未表示參加選舉的,經村(居)民選舉委員會確認,不列入參加選舉的村(居)民名單(告知和反饋情況要記錄在案)。
三是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選舉權利的,經縣級以上醫院證明,由村(居)民選舉委員會確認,不列入參加選舉的村(居)民名單。
四是已在戶籍所在村(社區)或居住村(社區)登記參加選舉的村(居)民,不得再參加其他地方村(居)民委員會的選舉。
第二節 登記程式
村(居)民選舉委員會對村(居)民進行登記,要經過下列程式:
一、公布選舉日
樣式為(居民委員會參照此樣式):
××村第×屆村民選舉委員會
公告(第×號)
經鄉、鎮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小組同意,我村第×屆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定於×月×日開始,選舉日為×月×日,選民登記日為×月×日至×日,望村民互相轉告,做好準備,屆時進行登記。
××村第×屆村民選舉委員會
年 月 日
二、培訓選民登記員
首先要確定選民登記員,村(居)民選舉委員會可從本村具有選民資格的村(居)民中,挑選有一定法律知識、年輕、有文化、工作認真的人擔任;登記員的人數可根據本村(社區)人口和居住條件確定,人口較多、居住分散的村(社區),人數可多一些,一般一個村(居)民小組2至3人即可。其次要對登記員進行培訓,學習有關選民登記方面的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選舉的檔案,明確登記的方法、要求和注意事項等。
三、明確登記對象
第一次進行選民登記要做到“四登”、“四不登”。“四登”是指凡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條件的村(居)民,應當被登記為選民:
1.戶籍在本村(社區)並且在本村(社區)居住的村(居)民;戶籍在本村(社區),不在本村(社區)居住,本人表示參加戶籍地選舉的村(居)民;戶籍不在本村(社區),在本村(社區)連續居住一年以上,本人書面申請參加選舉,並且經村(居)民會議或者村(居)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大中專畢業生、復轉軍人、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提前離崗或者退休人員等戶籍不在本村(社區)的村(居)民,經本人申請並經本村(社區)村(居)民會議或者村(居)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可以作為本村(社區)選民登記,參加選舉。
2.年滿18周歲;
3.享有政治權利;
4.具有表達自己意志、行使選舉權利的行為能力。
“四不登”是指凡具有下列四種情況之一,經村(居)民選舉委員會確認後,不予登記:
1.精神病患者在發病期間不能行使選舉權利的或無法表達意志的呆傻人員,經縣級以上醫院證明,由村(居)民選舉委員會確認不能行使選舉權利的人;
2.戶籍在本村(社區),不在本村(社區)居住的村(居)民,經村(居)民選舉委員會通過公告、電話、電子信息等方式告知後,在規定期限內未表示參加選舉的,經村(居)民選舉委員會確認,不列入參加選舉的村(居)民名單。(告知和反饋情況要記錄在案)
3.村辦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等臨時雇用的非本村的人員;
4.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員。
居民委員會的選民登記根據選舉方式確定登記對象。選舉方式有三種:選民直接選舉、戶代表選舉、居民代表選舉。居民選舉委員會應當根據居民會議或者居民代表會議確定採取的選舉方式,對應登記參加選舉的居民。採用居民直接選舉方式的(提名候選人直接選舉和無候選人直接選舉),登記全體有選舉權的居民;採用戶代表選舉方式的,登記每戶代表;採用居民代表選舉方式的,登記居民代表。
1.採用居民直接選舉方式的,居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選舉前進行選民登記。
2.採用戶代表選舉方式的,居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選舉前,依據戶籍組織每戶居民推選一名有選舉權的居民作為代表進行登記,列入參加選舉的居民名單。
3.採用居民代表選舉方式的,居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選舉前對推選產生的居民代表進行登記,列入參加選舉的居民名單。
四、造冊登記
村(居)民選舉委員會應印製選民登記花名冊,投票選舉時,以便與選民證核對。
選民登記花名冊樣式為(居民委員會參照此樣式):
封面
××村第×屆村民委員會選舉選民登記
花 名 冊
××村村民選舉委員會(公章)
選民登記員×××(簽章)
選民登記員×××(簽章)
年月 日
內芯
××村第×屆村(居)民委員會選舉選民登記花名冊
姓 名
性 別
出 生
年月日
戶 口所在地
所在村
民小組
身份證
號 碼
電話號碼
備註
五、登記辦法
1.以村(居)民小組設立登記站,村(居)民到站登記;
2.選民登記員挨家挨戶登記;
3.對於戶籍在本村(社區),不在本村(社區)居住的村(居)民,村(居)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履行告知義務。本人願意參加選舉的,可以採取書信、手機簡訊、電子郵件等方式登記。
六、審核和確認選民名單
村(居)民選舉委員會必須嚴肅認真地對造冊登記的選民名單進行審核和確認,做到不錯登、不漏登、不重登、不強登。
第三節 選民公告
一、公布選民名單
造冊登記的選民名單,經村(居)民選舉委員會審核確認後,應當在選舉日的20日前在本村(社區)張榜公布。
樣式為:
××村(社區)第×屆村(居)民選舉委員會
公告(第×號)
現將經登記確認的本村(社區)第×屆村(居)民委員會選舉的選民名單公布如下,如有錯漏,請於×月×日前向村(居)民選舉委員會提出。
第一村(居)民小組(共××人)
×××、×××、×××……
第二村(居)民小組(共××人)
×××、×××、×××……
××村(社區)第×屆村(居)民選舉委員會
年 月 日
二、受理村(居)民提出的問題
村(居)民對公布的選民名單有異議的,應當自名單公布之日起5日內向村(居)民選舉委員會申訴,村(居)民選舉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3日內作出處理決定,並公布處理結果。村(居)民仍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選民名單和選民數以調整後名單為準。
三、發放選民證
選民證應根據選民名單填寫,以村(居)民小組為單位發放。投票選舉時,選民憑選民證領取選票。
選民證的樣式為:
××村(社區)第×屆村(居)民委員會選舉選民證
編號 姓名 性別 年齡
投票時間 :
投票地點 :
注意事項:①憑證領取選票;
②本證只準本人使用;
③無公章無效。
××村(社區)第×屆村(居)民選舉委員會(公章)
發證日期: 年 月 日
第三章 提名確定候選人
選舉村(居)民委員會,一般應當提名候選人,經村(居)民會議或村(居)民代表會議同意也可以不提名候選人。不提名候選人的,直接進行正式選舉,不適用本章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五條規定:“選舉村民委員會,由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選人”。
第一節 候選人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五條規定:“村民提名候選人,應當從全體村民利益出發,推薦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熱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為候選人”。《海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對候選人的資格條件作出明確的規定:
(一)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熱心公益,有工作能力;
(二)一般具有國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能夠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四)沒有受過刑事處罰,或者選舉日前沒有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
(五)現任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成員在選前審計中未發現存在嚴重違法違紀問題;
(六)現任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成員在任期五年內,年度考核或者民主評議沒有兩次被評為不稱職;
(七)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節 村(居)委會成員和候選人的名額
一、村委會成員的具體名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六條規定:“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根據《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第二條規定:1000人以下的村,一般設3人;1001人以上2500人以下的村,一般設5人;2501人以上的村,一般設7人。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具體名額,由鄉、鎮人民政府根據村的人口、經濟條件等實際情況和減輕農民負擔的原則提出建議,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新一屆村(居)民委員會成員的具體名額,經村(居)民會議討論決定後,村(居)民選舉委員會應向全體村(居)民公告。
公告的樣式為:
××村(社區)第×屆村(居)民選舉委員會
公告(第×號)
經村(居)民會議討論決定,我村(社區)第×屆村(居)民委員會由主任1人、副主任×人、委員×人共×人組成。請村(居)民互相轉告,並按此職位和職數的規定,等額提名候選人。
××村(社區)第×屆村(居)民選舉委員會
年 月 日
二、候選人的名額
根據《海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村民委員會選舉實行差額選舉。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候選人的名額各比應選人數多一名,委員候選人的名額應比應選人數多一至三名。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中,婦女應當至少有一個名額,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名額”。
由選民直接提名的女性候選人沒有被確定為候選人的,按照得票多少確定1名女性候選人。如本村(社區)候選人總名額為10個,在選民提名的候選人中,前10名被選人都是男性的,只能確定前9名得票多的男性為候選人,空1個候選人的名額給提名候選人中得票最多的女性被選人。由選民直接提名的候選人中沒有女性候選人的,村(居)民選舉委員會報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同意,指定1名女性候選人。
第三節 提名確定候選人的方式
根據《海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選舉村民委員會,一般應當由村民選舉委員會召開選民大會,由選民直接提名候選人,並按照得票多少確定候選人。每一選民提名的候選人數,不得超過應選人數。人數較多或者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村,選民大會可以分片召開”。
選民大會的主要程式包括:
一、提名方法、時間和地點
村(居)民選舉委員會確定了投票提名的方法、時間、地點後,應提前3日向全體村(居)民發布公告。
公告樣式為:
××村(社區)第×屆村(居)民選舉委員會
公告(第×號)
經村(居)民會議討論決定,我村(社區)第×屆村(居)民委員會提名候選人,採用召開選民大會直接投票提名的方式進行。投票的時間定為×月×日×時至×時,過時不再接受投票,投票地點設在×××。請有選舉權的村(居)民做好準備,帶上選民證,踴躍參加投票。
××村(社區)第×屆村(居)民選舉委員會
年 月 日
二、推舉工作人員
由村(居)民選舉委員會召開選民大會,在投票開始前,推舉選舉工作人員和唱票、計票、監票員。
三、組織投票
投票會場設立四處:一是驗證發選票處,二是秘密寫票處,三是代寫處,四是投票處(票箱)
附提名票票樣:
××村(社區)第×屆村(居)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提名票
職 位
主 任
副主任
委 員
候選人
姓 名
-
-
-
-
-
-
-
①提名主任候選人1人、副主任候選人×人、委員候選人×名,等於或少於提名名額的有效,多於提名名額的無效;
②提名的候選人無法辨認或胡寫亂畫的無效;
③無公章的選票無效;
④同時提名某人任兩個以上職位的無效。
年 月 日(公章)
四、公開唱票、計票。
五、確定候選人
採取“簡單多數”的原則,按規定比例確定候選人名單。公開計票結束後,村(居)民選舉委員會應根據“簡單多數”的原則,按照每一職位的候選人名額要求,取得票多者為村(居)民委員會的候選人。如參加本次投票的選民150人,張三得主任票100張、李四得30張、王五得6張、趙六得4張……,那么張三、李四兩人得票最多,即為主任的候選人。副主任和委員的確定方法與主任相同。候選人獲得兩個或兩個以上職位提名的,應當分別計算選票。計算選票時可以採用“下加”方法,即高職位的得票數不足以使其當選的,可以累加入低職位的得票數中,但不得將低職位的得票數累加入高職位的得票數中。
村(居)民選舉委員會在提名確定候選人時,要特別注意以下幾個問題:一是選民要“等額提名”,不得“差額提名”;二是村(居)民選舉委員會匯總計票、確定正式候選人時,要堅持“差額確定”的原則,符合法律法規關於“候選人的名額應當多於應選名額”;三是在同一張提名票不能同時提名同一個人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職位。
第四節 候選人資格審核
按照《海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的規定,候選人提名後七日內,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進行審查。村(居)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及時將候選人名單報請鄉、鎮(街道)初審,鄉、鎮(街道)報請縣級聯審,縣級組織部門、民政部門會同紀委監委、政法、統戰、法院、檢察、公安、司法、審計、衛健、信訪等部門進行聯審,並將聯審結果書面反饋鄉、鎮(街道),鄉、鎮(街道)收到聯審結果書面反饋後及時通報村(居)民選舉委員會,由村(居)民選舉委員會審核,張榜公布審核結果。
一、公布候選人資格審核結果
公告的樣式有兩種:
1.符合候選人資格條件審核結果公告樣式為:
××村(社區)第×屆村(居)民選舉委員會
公告(第×號)
經村(居)民選舉委員會對我村(社區)第×屆村(居)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資格審核,×××等×人符合《海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第二十條及相關規定,現將名單公布如下:
主任候選人:×××、×××
副主任候選人:×××、×××、×××
委員候選人:×××、×××、×××、×××、×××
××村(社區)第×屆村(居)民選舉委員會
年 月 日
2.不符合候選人資格條件審核結果公告樣式為:
××村(社區)第×屆村(居)民選舉委員會
公告(第×號)
經村(居)民選舉委員會對××村××村(居)民小組×××的資格審核,認為其不符合《海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第二十條及相關規定,決定取消其第×屆村(居)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資格。如有異議,請自本公告之日起3日內向村(居)民選舉委員會提出。
××村(社區)第×屆村(居)民選舉委員會
年 月 日
二、覆核、答覆異議
提名候選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審核結果公布之日起3日內向村(居)民選舉委員會提出。村(居)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接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進行覆核,將覆核結果答覆提出異議的候選人並張榜公布。公告的樣式有兩種:
1.維持不符合候選人資格條件審核結果公告樣式為:
××村(社區)第×屆村(居)民選舉委員會
公告(第×號)
××村(社區)××村(居)民小組×××對我村(社區)第×屆村(居)民選舉委員會公告(第×號)提出異議,經村(居)民選舉委員會重新覆核,認為你的資格條件不符合《海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第二十條第×款的規定,因此,維持你不符合我村(社區)第×屆村(居)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資格條件的認定。
××村(社區)第×屆村(居)民選舉委員會
年 月 日
2.撤銷不符合候選人資格條件審核結果公告樣式為:
××村(社區)第×屆村(居)民選舉委員會
公告(第×號)
××村(社區)××村(居)民小組×××對我村(社區)第×屆村(居)民選舉委員會公告(第×號)提出異議,經村(居)民選舉委員會重新覆核,認為你的資格條件符合《海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因此,決定撤銷我村(社區)第×屆村(居)民選舉委員會公告(第×號),恢復你為我村(社區)第×屆村(居)民委員會××候選人的資格。
××村(社區)第×屆村(居)民選舉委員會
年 月 日
第五節 公布正式候選人
一、公布正式候選人
確定候選人之後,村(居)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選舉日的5日前以得票多少為序,張榜公布經審核符合法定條件的候選人名單及其簡歷,告知全體村(居)民。公告樣式為(簡歷另外張貼):
××村(社區)第×屆村(居)民選舉委員會
公告(第×號)
經選民投票提名,並經村(居)民選舉委員會審核,現將符合法定條件的我村(社區)第×屆村(居)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名單公布如下:
主任候選人:×××、×××
副主任候選人:×××、×××、×××
委員候選人:×××、×××、×××、×××、×××
××村(社區)第×屆村(居)民選舉委員會
年 月 日
二、候選人的棄權
候選人自願放棄被選舉權的,應當在候選人確定後3日內向村(居)民選舉委員會書面提出。
三、候選人的遞補和補選
因候選人放棄被選舉權、被依法取消候選人資格等造成候選人人數等於或者少於應選名額的,從原被提名候選人中按得票數依次遞補;沒有可以遞補候選人的,應當補充推選候選人。
第六節 介紹候選人
一、村(居)民選舉委員會介紹
村(居)民選舉委員會向選民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地介紹候選人的情況,主要介紹候選人的簡歷、資格條件、家庭經濟狀況、本人工作能力和本人特長、優缺點等。
介紹的途徑和方法:
1.口頭介紹。通過召開村(居)民會議或村(居)民代表會議,或利用其他會議的場合,由村(居)民選舉委員會成員將候選人的情況具體介紹;
2.多媒體介紹。利用本村的新聞媒體,如閉路電視、有線廣播、電子信息、微信、QQ等方式宣傳介紹候選人的情況;
3.書面介紹。把候選人的情況,印成書面材料向各家各戶和選民散發,或在公共場所張貼。
二、候選人自我介紹
可以安排候選人在正式選舉前發表競職陳述,介紹任職構想,回答村(居)民提出的問題。
禁止候選人或者候選人指使的人私下拉票。
第四章 投票選舉
投票選舉是通過召開選舉大會的方式,經檢驗選民證、核對選民名冊、發選票、秘密劃票、投票、計票、宣布當選等環節,完成村(居)民委員會的選舉,是村(居)民委員會選舉中極其重要的程式。
第一節 投票選舉前的準備
一、確定投票方式
《海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選舉村民委員會,由村民選舉委員會召開選舉大會集中投票。必要時,也可以在選舉大會會場之外另設投票站或者流動票箱,方便選民投票”。投票具體可分為選舉大會投票、投票站投票和流動票箱投票三種方式。
1.選舉大會投票是指選民在選舉大會會場投票,這是主要的投票方式。
2.投票站投票是指選民到指定的選舉投票站投票。《海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規定,每個投票站必須配備3名以上的選舉工作人員和1至3名監票人。
3.流動票箱投票是指由於老、弱、病、殘等原因,不能前往選舉大會會場或投票站投票的選民,在家中將選票投入選舉工作人員帶來的票箱。流動票箱必須配備2名以上選舉工作人員和1名監票人,鄉、鎮人民政府選舉工作指導機構應當派員隨行監督。
《海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流動票箱僅限於老弱病殘等不能前往選舉大會會場或者投票站投票的選民投票。具體適用對象應當由村(居)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並在選舉日的5日前張榜公布”。
樣式為(居民委員會參照此樣式):
××村第×屆村民選舉委員會
公告(第×號)
在我村×屆村民選舉委員選舉期間,有××等××名選民由於老、弱、病、殘等原因,不能前往選舉大會會場或投票站投票。根據《海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經他(她)們本人申請,並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同意他們使用流動票箱投票。現將名單公布如下。如有異議,請自本公告之日起3日內向村民選舉委員會提出。
××村第×屆村民選舉委員會
年 月 日
姓 名
性 別
村 民 小 組
備 注
二、公布投票方式、時間和地點
向選民公布具體的投票方式、時間和地點。樣式為(居民委員會參照此樣式):
××村第×屆村民選舉委員會
公告(第×號)
經村民會議決定,本屆村民委員會選舉採用選舉大會投票方式(為方便選民投票同時另設×個投票站、×個流動票箱),具體投票時間為×月×時至×時。選舉大會場設在××××(地點):×××投票站,設在×××(地點)。投票站開啟時間為××,關閉時間為××。請村民互相轉告,安排好時間參加投票。
××村第×屆村民選舉委員會
年 月 日
選舉日和投票方式、時間、地點一經公布,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變動和更改。如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或無法產生和確定候選人的特殊情況,需要更改選舉日的,必須履行報批手續,填寫申請報告單,經批准後才能更改。報告單樣式為:
重新確定選舉日申請報告單
申請填報單位
××村(社區)第×屆
村(居)民選舉委員會(公章)
年 月 日
原定選舉日時間
年 月 日
擬更改確定的時間
年 月 日
更改選舉日的理由
-
鄉、鎮(街道)選舉工作指導小組意見
蓋 章
年 月 日
村(居)民選舉委員會在填寫申請報告單前,應召開村(居)民會議或村(居)民代表會議,實事求是地填報原因,不得以個人名義填寫。如未經村(居)民選舉委員會同意,個人填寫報告單,欺騙組織更改選舉日,愚弄選民,要依法依紀追究責任。經鄉、鎮選舉工作指導小組批准更改的選舉日,村(居)民選舉委員會應再次向村(居)民公告。樣式為:
××村(社區)第×屆村(居)民選舉委員會
公告(第×號)
我村(社區)第×屆村(居)民委員會選舉的選舉日,原定為×月×日,因故無法如期組織投票,經報鄉(鎮)選舉工作指導小組批准,選舉日更改為×月×日,望選民互相轉告。
××村(社區)第×屆村(居)民選舉委員會
年 月 日
三、辦理委託投票
選民選舉期間外出不能參加投票的,可以書面委託本村(社區)有選舉權的近親屬代為投票。村(居)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選舉日的三日前確認並張榜公布委託人和受託人名單,發放委託投票證。每個選民只能接受一人的委託。接受其他選民委託代為投票的,應當在領票和投票時交驗委託投票證。禁止未經委託領取他人選票。公告樣式為(居民委員會參照此樣式):
××村第×屆村民選舉委員會
公告(第×號)
在我村×屆村民委員會選舉期間,××等××名登記選民不能親自參加選舉投票,向村民選舉委員會提出委託其近親屬代為投票申請,根據《海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經審核同意××等××人可以書面委託本村有選舉權的近親屬代為投票,現將名單公布如下。如有異議,請自本公告之日起3日內向村民選舉委員會提出。
××村第×屆村民選舉委員會
年 月 日
委託人姓名
村民小組
被委託人姓名
村民小組
“選民委託投票證”樣式為:
選民委託投票證
委託選民姓名
-
被委託選民姓名
-
委託理由
-
村(居)民選舉委員會意見
-
說明:此證由委託人填寫,經村(居)民選舉委員會批准蓋章有效。被委託選民憑此證領取選票。
持委託證的選民,在選舉日當天應親自參加選舉大會或到投票站憑證領選票、劃票和投票,不得將委託證交他人再委託投票。選舉工作人員要認真核對“委託證”中的被委託人的姓名後,再發選票。不允許不辦理書面委託手續,憑“口頭委託”領取選票。
四、確定代寫的適用對象
文盲或者因老弱病殘不能親自填寫選票的,可以委託其信任的人在公共代寫處按其意願代為填寫。受委託代寫人只能為1人代寫。文盲、老弱病殘對象由村(居)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並在選舉日的5日前張榜公布。禁止未經委託代寫他人選票。
公告樣式為(居民委員會參照此樣式):
××村第×屆村民選舉委員會
公告(第×號)
在我村×屆村民選舉委員選舉期間,有××名選民因文盲、老、弱、病、殘不能親自填寫選票,向村民選舉委員會提出委託其他選民為其代寫選票申請,根據《海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並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同意××人委託其他選民為其代寫選票。現將委託人和被委託人名單公布如下。如有異議,請自本公告之日起5日內向村民選舉委員會提出。
××村第×屆村民選舉委員會
年 月 日
委託代寫人姓名
村民小組
被委託代寫人姓名
村民小組
五、製作票箱
票箱分為選舉大會票箱、投票站票箱和流動票箱三種,其形狀和尺寸大小由村(居)民選舉委員會根據本村情況而定。製作票箱時,要考慮材質、密封、加鎖和投票口大小適當。
六、印製選票
選票的格式,分上下兩部分:上半部分為村(居)民委員會職位、候選人姓名和符號三項。村(居)民委員會職位要分列,不能把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三種職位混在一起。如果是一次性投票選舉,主任、副主任、委員候選人名單可印在一張選票上,但要分列各職位的候選人(見選票樣式一、二)。如三次投票,主任、副主任和委員應分別印在三張不同顏色的選票上(見選票樣式三)。下半部分為說明和選票的劃法及注意事項。選票一般由市、縣級民政局設計樣式統一印製。印製後必須加蓋公章後簽封。
選票樣式一:一次性投票,主任、副主任、委員三種職位橫排印在一張選票上。
××村(社區)第×屆村(居)民委員會選舉票
年 月 日(公章)
職位
主任候選人
副主任候選人
委員候選人
已六
-
-
-
-
-
-
-
-
-
-
說明:①應選主任1人,副主任×人,委員×人;
②同意的請在候選人姓名下符號欄內劃“0”,不同意的劃“×”,不同意選票上的候選人的,可在姓名空格欄內另選其他選民,並在符號欄內劃“0”;
③等於或少於應選名額職位的選票有效,多於應選名額職位的選票無效,任何符號不劃的為棄權票,胡寫亂畫無法 辨認的部分無效;
④同時選1人任兩種以上職位的無效;
⑤三種職位,某一職位選票無效,不影響其他職位選票。
⑥要保持選票整潔,除在候選人姓名下符號欄內劃“0”外,在選票上作其他記號的,作廢票處理。
選票樣式二:一次性投票,主任、副主任、委員三種職
務豎排印在一張選票上。
××村第×屆村(居)民委員會選舉票
年 月 日(公章)
主任選票
符 號
候選人
姓 名
副主任選票
符 號
候選人
姓 名
委員選票
符 號
候選人姓 名
庚七
辛八
壬九
癸十
子十一
說明與樣式一相同
選票樣式三:三次投票選舉,先選主任,落選的主任候選人可作副主任候選人再選副主任,落選的副主任候選人可作委員的候選人最後選委員。要三次印票、三次選舉、三次計票,它適用於村(居)民委員會幹部較缺乏的村。三次投票選舉所花費的時間和人力比較多,在實際工作中比較少用。
紅色
××村第×屆村(居)民委員會主任選舉票
符 號
主 任
候選人
姓 名
年 月 日(公章)
說明:①應選主任1人;
②同選票樣式一中的第2項說明;
③同選票樣式一中的第3項說明;
④要保持選票整潔,除在候選人姓名下符號欄內劃“0”外,在選票上作其他記號的,作廢票處理。
綠色
××村第×屆村(居)民委員會副主任選舉票
符 號
副主任
候選人
姓 名
落選的
主 任
候選人
年 月 日(公章)
說明:①副主任應選×人;
②同選票樣式一中的第2項說明;
③同選票樣式一中的第3項說明;
④要保持選票整潔,除在候選人姓名下符號欄內劃“0”外,在選票上作其他記號的,作廢票處理。
黃色
××村第×屆村(居)民委員會委員選舉票
符 號
委 員
候選人
姓 名
落選的副主任
候選人
年 月 日(公章)
說明:①委員應選×人;
②同選票樣式一中的第2項說明;
③同選票樣式一中的第3項說明;
④要保持選票整潔,除在候選人姓名下符號欄內劃“0”外,在選票上作其他記號的,作廢票處理。
七、設立秘密寫票處
在投票會場和票站,為了保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居)民不受干擾,自主填寫選票,必須設立秘密寫票處,使村(居)民獨立地秘密填寫選票,秘密寫票處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可利用學校的教室和村裡的現有房間,但要科學設定:要按有參加選舉的村(居)民比例設定,一般按50-100位村(居)民設定1個秘密寫票處為宜,避免投票的村(居)民等候時間過長:第二,與驗證發票處、投票箱的距離不能太遠,便於村(居)民領到選票以後很快進入寫票處填寫選票,將選票投入票箱;第三,寫票處要擺放桌、椅、筆,便於村(居)民寫票。
八、準備選舉中使用的物品
包括“當選證書”“選舉工作人員證”“選舉結果報告單”等表證以及票箱封條和計票用的黑板、粉筆、紅紙等物品。
九、布置選舉投票會場
選舉會場布置既要莊嚴、隆重又要有喜慶、歡樂的氛圍。大會會場設立主席台,擺放麥克風,主席台上方要懸掛“××村(社區)第×屆村(居)民委員會選舉大會”字樣的橫標;投票站要懸掛“××村(社區)第×屆村(居)民委員會選舉大會第×投票站”的橫標,設定驗證發票處、秘密寫票處、公共代寫處和票箱。以村(居)民小組劃分區域,設定好排隊領票、寫票、投票循環路線,保證投票有序進行。
第二節 選舉大會投票程式
選舉大會由村(居)民選舉委員會召集,村(居)民選舉委員會主任主持。其主要程式是:
一、宣布大會開始
選舉大會前,選舉工作人員都應佩戴工作人員標誌上崗,履行各自的職責。
法律規定,村民委員會選舉,有過半數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 (以下簡稱選民)參加投票,選舉有效。居民委員會選舉,有選舉權的全體居民或戶代表或居民小組代表(以下簡稱選民)的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有效。
投票人數包括中心會場投票、投票站投票、流動票箱投票、委託投票的人數。
二、奏國歌
三、報告選舉工作情況
村(居)民選舉委員會主任代表本屆村(居)民選舉委員會,向選民介紹本屆選舉工作的宣傳教育、選民登記、提名確定候選人的情況,宣讀本屆村(居)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候選人名單和大會紀律、注意事項等。
四、競職演講
候選人上台演講,向選民介紹自己。演講的內容應包括:競爭職位的理由;現任的職務、政治面貌、文化程度、工作閱歷、特長、愛好、優缺點、政績、家庭情況等;當選後的任期目標、施政綱領、為民辦實事及採取的措施等;最後表明正確對待的選舉態度。每人演講時間一般控制在5分鐘內。
五、推舉工作人員
選舉大會一般設監票員、唱票員、計票員、流動票箱員、秘密寫票處監督員等若干名。由村(居)民選舉委員會提名並在選舉大會上由選民鼓掌或舉手通過。村(居)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及其近親屬應當迴避,不得擔任監票人、唱票人、計票人。選舉工作人員推舉產生後,主持人應宣布工作人員佩戴工作牌上崗工作。參考樣式為:
××鎮第×屆村(居)民委員會選舉
工 作 人 員 證
××鎮村(居)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小組
說明:工作牌一般由鄉鎮根據實際自行製作。
六、檢查、密封票箱
選舉大會會場的票箱和各流動票箱在投票選舉前,應在會場由選舉工作人員,當眾開箱檢查是否空箱,經選民認可後再當場上鎖和貼上封簽。
七、啟封選票袋,清點選票數
監票員應在大會上當著選民拆開密封的選票袋,清點蓋有公章的選票的張數,並向選民報告。
八、講解選票
主持人要詳細介紹選票的式樣,如何正確的填寫選票。
九、發放、領取選票
選民以村(居)民小組為單位,排隊依次到指定的驗證發票處,憑選民證或委託投票證領取選票。驗證發票處應有二名工作人員,一名負責檢驗選民證或委託投票證是否與選民登記名冊一致後發選票,並在選民證、委託投票證上作出“選票已領”的標記,一名負責發選票和記錄發出選票的張數。
十、寫票
選民領到選票後應認真閱讀選票,排隊有序地進入秘密寫票處。秘密寫票處只能1人進入,不許他人圍觀,即使工作人員也不能圍觀。選民可投贊成票或反對票,可以另選本村其他選民,也可以棄權。代寫人不得違背選民意志。候選人、工作人員和其他人都不得強行要求為選民代寫選票。
十一、投票
選民寫好票後應親自將選票投入票箱。
十二、封存剩餘選票
選票一般是按選民總數印製的,但總有部分選民因故不參加投票,這樣必有剩餘選票。為避免舞弊行為發生,剩餘選票應噹噹眾封存。
十三、集中票箱、檢驗票箱
投票結束後,應將所有票箱包括投票站票箱和流動票箱加封后集中到大會會場,監票員要檢驗流動票箱是否有啟封和拆動的跡象。
十四、清點選票
開箱要有兩名工作人員同開一箱,防止秩序混亂和舞弊現象。開箱後,應立即清點投票的總張數,其中,要注意清點流動票箱中的選票數。投入流動票箱的票數等於或少於公布使用流動票箱選民數的,該流動票箱的選票有效;多於公布使用流動票箱選民人數的,該流動票箱的選票無效。另外,經村(居)民選舉委員會確認的偽造選票,應當另行封存,不計入收回選票數。判斷本次投票是否有效,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有兩個條件:一是從票箱收回的總選票張數超過本村(社區)選民數的一半以上,二是從票箱收回的總選票張數要等於或少於發出的總選票張數。兩個條件同時具備,本次投票有效。村(居)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場向選民宣布。若有一個條件不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村(居)民選舉委員會應宣布本次投票無效,並在作上記錄和當天封存選票之後,當場宣布另行投票選舉的時間。
十五、檢驗、整理分揀選票
村(居)民選舉委員會宣布本次投票有效後,選舉工作人員應認真負責地逐張檢驗每張選票:是整張有效票、整張棄權票、整張廢票,還是局部(某一職位)有效票、局部廢票。對於模糊不清、無法辨認的選票,選舉工作人員應交村(居)民選舉委員會認定。然後再整理分出並清點整張有效票、整張棄權票、整張廢票和局部有效票、局部廢票的張數,報大會主持人。由大會主持人宣布檢驗選票的結果。
十六、唱票、計票
唱票、計票工作要在監票員和選民民眾公開監督下進行。不得秘密唱票、計票。同時還要注意兩個問題:一是棄權票和廢票與有效票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都應計入投票選民數內,不得將棄權票和廢票隨意丟棄,不計入投票選民數內。二是在逐張檢驗、整理分揀選票之前不應匆忙唱票、計票,以免在唱票、計票過程中再檢驗選票有效、無效,造成唱票、計票中斷。
十七、宣布選舉結果
唱票、計票得出票數後,大會主持人應當場宣布候選人和被選人的姓名及得票數,候選人和被選人得1票的也應宣布。
十八、封存選票、填寫報告單
選舉工作人員應將全部選票包括有效票、棄權票、廢票封存,並填寫報告單。
報告單樣式為:
××村(社區)第×屆村(居)民委員會選舉結果報告單
鄉、鎮 村(社區),共有選民 名,於 年 月 日召開選舉大會,參加投票選舉選民 名,共發出選票 張、收回選票 張,其中有效票 張、局部有效票 張、廢票 張、棄權票 張。本屆選舉應選主任1名,副主任 名,委員 名;經提名確定主任候選人 名、副主任候選人 名、委員候選人 名。選舉結果:當選主任 名、副主任 名、委員 名。當選人具體情況如下:
當選人
姓 名
當選人
職 務
得票數
是 否
候選人
文化
程度
是 否
黨團員
備註
監票員:(簽字) 唱票員:(簽字) 計票員:(簽字)
×村(社區)第×屆村(居)民選舉委員會(公章)主任:(簽字)
填報時間: 年 月 日
十九、宣布當選名單
村(居)民選舉委員會對選舉結果確認後,應根據法律關於“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村(居)民的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的規定,即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選民票數(有效票、部分有效票、棄權票、廢票的總和)的一半以上選票即為當選。如當選人數多於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者當選;如當選人數不足應選名額時,應按村(居)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的規定決定是否另行選舉。村(居)民選舉委員會確認當選人後,要在選舉大會上當場公布當選名單,向全體村(居)民張榜公布。樣式為:
××村(社區)第×屆村(居)民選舉委員會
公告(第×號)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海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的規定,經本村(社區)選民投票選舉,下列人員當選為本村(社區)第×屆村(居)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
主任:×××
副主任:×××
委 員:×××、×××、×××
特此公布
×村(社區)第×屆村(居)民選舉委員會
年 月 日
二十、頒發當選證書
當選名單宣布後,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向當選的村(居)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頒發由省民政廳統一印製的海南省村(居)委會成員當選證書 。
第三節 選舉後續工作
《海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上一屆村民委員會應當在選舉日將村民委員會印章移交鄉、鎮人民政府封存保管。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產生的當日將村民委員會印章移交新一屆村民委員會。上一屆村民委員會應當在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產生之日起十日內將村民委員會辦公場所、辦公用具、集體財務賬冊、固定資產、工作檔案、債權債務及其他相關資料等,移交新一屆村民委員會。工作移交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由鄉、鎮人民政府監督。上一屆村民委員會拒不按照前兩款規定移交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強制移交。”
一、移交準備
從換屆選舉工作啟動之時,村(居)民委員會就要根據《海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移交的內容,安排有關人員逐項清理、準備,分別列出名目清單,供移交時使用。
二、交接步驟
新一屆村(居)民委員會產生的當日辦理公章移交,10日之內上下兩屆村(居)民委員會班子對應移交的內容逐項查驗,再召開交接會議,填寫交接表並簽字存檔。
三、移交形式
通常以專門會議作為新老兩屆村(居)民委員會交接的主要形式。
1.交接工作會議由村(居)民選舉委員會召集並主持,移交工作複雜或被督促移交的村(社區)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派人主持,安排專門記錄人員,對移交中的重要情況詳細記錄存檔。
2.參加人員。上一屆村(居)民委員會全體成員;新一屆村(居)民委員會全體成員;村(居)民選舉委員會全體成員;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領導,村(社區)黨組織成員、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以及其他需要參加會議的人員。
3.主要議程。
(1)主持人講明會議的目的、內容和會議的注意事項。
(2)上一屆村(居)民委員會由一名人員就移交清單內容作說明。
(3)上一屆村(居)民委員會向新一屆村(居)民委員會主任移交村(居)民委員會辦公設施、財務賬目、資料檔案及經營資產等,到會人員對交接內容無異議後,交接雙方辦理相關手續,與監交人分別在移交表及清單上籤字。
(4)村(社區)黨組織書記講話。
(5)鄉鎮領導講話。
四、健全組織。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推選產生村(居)民小組長、村(居)務監督委員會,村(居)務協商會,健全村(居)民委員會下屬各類委員會等。
第五章 選舉的其他程式
村(居)民委員會選舉,除了按基本程式進行外,往往會出現特殊情況,需要進行另行選舉、違法查處和重新選舉;村(居)民委員會產生後,還會有村(居)民委員會成員辭職、職務終止、職務中止、罷免、補選,以及確保女性候選人當選村(居)民委員會成員的特殊程式等問題。
第一節 另行選舉
另行選舉,又稱“再次選舉”,是指村(居)民委員會選舉時,出現當選人數少於應選名額,為選出不足名額而組織的再次投票,稱另行選舉。換句話說,另行選舉是新一屆村(居)民委員會未組成之前的應選人數缺額的選舉,是村(居)民委員會第一次選舉的繼續。
一、另行選舉的時間和候選人的確定
(一)另行選舉的時間。由於另行選舉是第一次選舉的繼續,所以另行選舉的時間應在第一次投票選舉後較短的時間內舉行。《海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第三十四條對此作了規定:(1)當選村民委員會成員的人數少於3人的,或者當選村民委員會成員人數已足3人,但主任職位無人當選的,應當在15日內就空缺的職位另行選舉。(2)當選村民委員會成員的人數已足3人,主任職位已有人當選,副主任或委員缺額的,是否另行選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提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應當在15日內進行。第一次選舉後的當天,要公布另行選舉投票的方式、時間和地點樣式為:
××村(社區)第×屆村(居)民選舉委員會
公告(第×號)
我村(社區)第×屆村(居)民委員會經第一次選舉後,新當選的村(居)民委員會成員人數少於應選名額,其中:主任 名、副主任 名、委員 名,根據《海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舉行另行選舉,另行選舉採用選舉大會投票方式(為方便選民投票同時另設×個投票站、×個流動票箱),具體投票時間為×月×時至×時。選舉大會場設在××××(地點):×××投票站,設在×××(地點)。投票站開啟時間為××,關閉時間為××。請村(居)民互相轉告,安排好時間參加投票。
××村(社區)第×屆村(居)民選舉委員會
年 月 日
(二)另行選舉候選人的確定。另行選舉應按《海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從前次選舉時該類職位未當選的被選人中按得票多少依次確定候選人。
二、另行選舉的議程
(一)清點參加投票的選民數,宣布符合法律規定,另行選舉有效;
(二)憑選民證或委託投票證領取選票,進入秘密寫票處寫票、投票;
(三)集中票箱,清點收回的選票數,回收的總票數等於或少於發出選票數,並超過本村有選舉權村(居)民的半數以上,宣布本次收回的選票有效;
(四)檢驗選票,向選民報告有效票、棄權票、部分有效票、廢票張數;
(五)唱票、計票;
(六)宣布當選人,填寫另行選舉報告單,樣式為:
××村(社區)第×屆村(居)民委員會另行選舉結果報告單
鄉、鎮 村(社區),共有選民 名,於 年 月 日舉行另行選舉,參加投票的選民共有 名,發出選票 張,收回 張,其中有效票 張、棄權票 張、廢票 張;本次另行選舉應選主任 名、副主任 名、委員 名;正式候選人姓名:主任 、 ,副主任 、 ,委員 、 。選舉結果: 當選主任,當選副主任 、 、 ,當選委員 、 、 、 。
××村(社區)第×屆村(居)民選舉委員會
年 月 日
(七)頒發當選證書;
(八)公告村(居)民
三、另行選舉的當選
另行選舉中,候選人以得票多的當選,但得票數不得少於已投選票總數的三分之一。另行選舉結束後,村(居)民選舉委員會要向鄉、鎮人民政府報告選舉的結果。
第二節 第三次選舉
第三次選舉,是指經依照《海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第五章規定程式進行兩次選舉,但由於收回的選票數未超過本村選民半數或者候選人未獲得法定當選票數等原因,當選村民委員會成員人數仍少於3人或者村民委員會主任缺額的選舉。《海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規定,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報告鄉、鎮人民政府,並提交前兩次選舉情況的文字、影像、錄音等材料。經鄉、鎮人民政府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同意,並報省民政部門審核同意,應當舉行第三次選舉。
居民委員會第三次選舉參照此程式進行。
一、時間和候選人的確定
(一)第三次選舉的時間。由於第三次選舉涉及一個審批的流程,因此,《海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沒有做具體規定。它是前兩次選舉的繼續,所以第三次選舉的時間應在另行選舉後較短的時間內報批舉行。從另行選舉之日起,一般不超過15日就空缺的職位舉行第三次選舉。確定第三次選舉時間後,要公布投票方式、時間和地點。
公告樣式為:
××村(社區)第×屆村(居)民選舉委員會
公告(第×號)
我村(社區)第×屆村(居)民委員會經第一次和另行選舉後,新當選的村(居)民委員會成員人數仍然少於應選名額,其中:主任 名、副主任 名、委員 名,根據《海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經省民政廳批准,決定舉行第三次選舉,本次選舉採用選舉大會投票方式(為方便選民投票同時另設×個投票站、×個流動票箱),具體投票時間為×月×時至×時。選舉大會會場設在××××(地點),×××投票站設在×××(地點)。投票站開啟時間為××,關閉時間為××。請村(居)民互相轉告,安排好時間參加投票。
××村(社區)第×屆村(居)民選舉委員會
年 月 日
(二)第三次選舉候選人的確定。第三次選舉應按《海南省村(居)民委員會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從另行選舉時該職位未當選的被選人中按得票多少依次確定候選人。
二、第三次選舉的議程
(一)清點參加投票的選民數,宣布符合法律規定,第三次選舉有效;
(二)選民憑選民證或委託投票證領取選票,進入秘密寫票處寫票、投票;
(三)集中票箱,清點收回的選票數,宣布收回的選票數符合法律規定,本次投票有效;
(四)檢驗選票,向選民報告有效票、棄權票、部分有效票、廢票張數;
(五)唱票、計票;
(六)宣布當選人,填寫第三次選舉報告單,樣式為:
×村(社區)第×屆村(居)民委員會第三次選舉結果報告單
鄉、鎮(街道) 村(社區),共有選民 名,於 年 月 日舉行第三次選舉,參加投票的選民共有 名,發出選票 張,收回 張,
其中有效票 張、棄權票 張、廢票 張;本次選舉應選主任 名、副主任 名、委員 名;正式候選人姓名:主任 、 ,副主任 、 ,委員 、 。選舉結果: 當選主任,當選副主任 、 、 ,
當選委員 、 、 。
××村(社區)第×屆村(居)民選舉委員會
年 月 日
(七)頒發當選證書;
(八)公告村(居)民。
三、第三次選舉的當選
《海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第三次選舉依照本章規定進行,但不適用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關於收回選票數應當超過本村選民半數的規定,候選人以得票多的當選”。第三次選舉結束後,村(居)民選舉委員會要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選舉的結果。
第三節 保障婦女當選的特別程式
根據《海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第二十一條“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中,婦女應當至少有1個名額”和第三條“村民委員會成員中,婦女應當至少有1個名額”的規定,為確保婦女在村民委員會選舉中政治權利的落實,有必要設定第一次選舉、另行選舉和第三次選舉中保障婦女當選村(居)民委員會成員的特別程式。
一、第一次選舉情況。第一次選舉結果選出符合應選人數的當選成員中沒有婦女成員的,得票最少的最後一名村(居)民委員會委員被選人的當選資格取消,其空位由得票最多的婦女候選人直接替補,並確認其當選資格。如果得票數最少的最後兩名村(居)民委員會委員被選人的得票相同,應噹噹場就票數相同的村民(居)民委員會委員被選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村(居)民委員會委員被選人當選,得票少的村(居)民委員會委員被選人的資格取消;在確定由婦女候選人直接當選最後一個村(居)民委員會委員名額時,如果有婦女候選人的得票相同,應噹噹場就票數相同的婦女候選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婦女候選人當選。如:本村應選村(居)民委會成員人數為7人,第一次選舉結果已有7人當選,但7人都是男性,則只能確定前6名男性當選村(居)民委員會成員,空缺1個村(居)民委員會委員名額由選舉中得票最多的婦女替補,該婦女被選人直接當選村(居)民委員會委員;如果7名男性被選人當中,最後兩名村(居)民委員會成員被選人得票數相同,則當場就最後兩名村(居)民委員會委員被選人再次投票,得票多的被選人當選村(居)民委員會成員,得票少的村(居)民委員會委員被選人取消其當選資格;如果兩名婦女被選人的得票數相同,亦按照同樣的方式通過再次投票確定,得票多的婦女被選人當選。
二、另行選舉情況。依據《海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必須另行選舉的,有兩種情況:(一)當選村(居)民委員會成員的人數少於3人的,(二)當選村(居)民委員會成員的人數已足3人,但少於應選人數,主任職位無人當選的。為確保婦女在村(居)民委員會選舉中政治權利的落實,增加必須另行選舉的特殊規定情況,即:當選村(居)民委員會成員的人數已足3人,但少於應選人數,且主任職位已有人當選的,如果當選的村(居)民委員會成員中沒有婦女的,則必須另行選舉,無須村(居)民選舉委員會提請村(居)民會議或者村(居)民代表會議決定。必須保證一名婦女候選人當選村(居)民委會成員。另行選舉依照《選舉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辦理。
三、第三次選舉情況。依據《選舉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舉行了第三次選舉的,選出的當選成員中沒有婦女成員的,應當按該條第二款規定辦理,保證有一名婦女當選村委會成員。
以上三種保障婦女當選村(居)民委員會成員的特別程式應寫進各村(社區)選舉工作實施方案中,提請村(居)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
第四節 戶代表和居民代表方式的選舉
居民委員會成員也可以由每戶派代表或者居民代表會議選舉產生。具體方式由居民選舉委員會根據居民會議或者居民代表會議確定。
戶代表和居民代表名單經居民選舉委員會確認後,在選舉日前二十天公布。
居民委員會採取戶代表或者居民代表方式選舉產生的,不得實行委託投票;投票選舉當天,戶代表或者居民代表無論是否參加投票均計算在本屆選民數內。
採取戶代表或者居民代表方式選舉的,居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由戶代表或者居民代表直接投票等額提名,差額確定。
投票選舉時,三分之二以上的戶代表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居民代表參加投票,選舉有效;按應選名額獲得參加投票人員的過半數選票,始得當選。
另行選舉時,三分之二以上的戶代表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居民代表參加投票,另行選舉有效;按應選名額以得票數多的當選,但得票數不得少於已投選票總數的三分之一。
居民委員會成員採取戶代表或者居民代表方式選舉產生的,可以採用戶代表或者全體有選舉權的居民參加的方式罷免。
採取戶代表方式罷免的,本社區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表決有效;投票的人員過半數通過,始得罷免。
採取全體有選舉權的居民參加的方式罷免,本社區過半數有選舉權的居民參加投票,表決有效;投票的人員過半數同意,始得罷免。
補選居民委員會成員,採用戶代表方式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戶代表參加投票,補選有效;以獲得參加投票人員的過半數選票,始得當選。
村改居後的首次換屆,要儘可能採取村委會的換屆形式,村已改居,但尚未完成集體產權改革的,必須按照村委會的換屆要求開展,以便實現平穩過渡。
第五節 違法查處
村(居)民委員會選舉要依法進行,要依法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一、違法的舉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票、虛報選票數等不正當手段當選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當選無效。對以威脅、暴力、賄賂、偽造選票、虛報選票數等不正當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行為,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舉報,由鄉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並依法處理。”
舉報的形式有兩種:一是口頭舉報。村(居)民有權口頭向接受舉報的有關部門,反映本村(居)民委員會的選舉違法事實,負責接待的同志應熱情友好,作好記錄,作出解釋和答覆。二是書面申訴。村(居)民書面申訴時最好寫明自己的姓名、年齡、性別、通信地址、郵政編碼、電話號碼等,儘量不用匿名和假名,以利於查處機關的聯繫和調查;要寫明申訴的理由,實事求是反映本村(居)選舉哪些方面違法、什麼人違法、造成的後果及危害並提供相關證據;寫明申訴的要求,是要求重新選舉、局部補救,還是要求保護自己的選舉權利,查處違法人員等。
二、違法的認定
(一)受理舉報的機關。法律規定,村(居)民委員會選舉違法舉報受理機關:一是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二是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門。
(二)立案。有權受理村(居)民舉報的機關,接到村(居)民舉報後,對不屬於嚴重違法的一般舉報,可向舉報人作出法律解釋,宣傳法律知識,使其明白法律的規定,責令村(居)民選舉委員會查處。對嚴重違法造成影響和危害的,應立案,由鄉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並依法處理。
(三)調查取證。對重要的舉報立案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深入基層調查取證。調查中要走訪選民和召開座談會,全面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尤其是爭議雙方的意見。在走訪、座談、查閱原始資料後,需要取證的問題都應有證明材料,尤其是當事人的證明材料,提出處理意見,供認定參考。
(四)認定性質。對村(居)民的舉報,經立案、調查後,縣、鄉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作出認定。
三、違法的處理
對村(居)民委員會選舉中出現的違法行為,認定機關應根據案件的不同性質,區別對待,作出不同的處理。
(一)對選舉工作機構違反選舉程式、選舉規定的,分兩種情況處理:屬故意違反法律法規政策,造成惡劣影響和後果的,除宣布本次選舉整體無效、重新進行選舉外,對責任人應給予通報批評直至紀律處分;屬工作失誤,影響輕微和後果不嚴重的,應視情況宣布彌補措施,對責任人應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
(二)對行為人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票、虛報選票數等不正當手段,妨害村(居)民行使選舉權利,破壞村(居)民委員會選舉活動的,除行為人負其法律責任外,關鍵是看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對選舉程式構成了破壞。如其行為構成了對選舉程式的破壞,造成選舉程式不合法,應宣布程式無效,重新按程式進行選舉;如其行為未構成對選舉程式的破壞,即選舉程式合法,應宣布有效,但需向廣大選民講明法律依據,耐心細緻地做好民眾的解釋工作。虛報選票數屬於選舉機構或工作人員違法行為,要區別於正常的差錯引起的虛報行為,因差錯引起的虛報行為以糾正為主;因故意虛報以達到某種目的,票數無效,應重新統計,必要時應進行重新選舉。
第六節 重新選舉
重新選舉,是指選舉工作機構和行為人的行為,致使選舉未按法律規定的程式進行,造成整個選舉無效,必須進行的重新組織的選舉。它既不是第一次選舉的繼續,也不是第一次選舉出現缺額的另行選舉,更不是村(居)民委員會組成之後出現缺額的補選。
第七節 職務終止和中止
職務終止和中止,是指出現法定的情況時,已當選的村委會成員的職務自行終止或中止。根據我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的規定,村委會成員職務自行終止的情形有五種:
(一)死亡、喪失行為能力的;
(二)被判處刑罰的;
(三)連續三個月以上不履行職責的;
(四)連續兩次被民主評議不稱職的;
(五)具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村民委員會成員在任期內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的,其職務自行中止。
居民委員會成員職務自行終止和和中止參照此規定執行。
村(居)民委員會成員職務自行終止,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認並公告。
第八節 辭職
辭職,是指新一屆村(居)民委員會組成之後,村(居)民委員會成員在任期內自已提出申請辭去村(居)民委員會成員的行為。提出辭職的,應履行一定的手續。
(一)提出辭職要求。提出辭職的村(居)民委員會成員,應向村(居)民會議或村(居)民代表會議書面提出辭職要求。樣式為(居民委員會參照此樣式):
辭職要求
××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
本人×××,於×年×月×日在第×屆村民委員會選舉中,被選為村民委員會××,任期至×年×月×日,但因自己長期有病不能勝任工作(或其他原因),自願提出辭職,請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研究,予以同意。
辭職人: (簽名)
年 月 日
(二)村(居)民會議或村(居)民代表會議通過。辭職人提出辭職要求後,村(居)民委員會應立即開村(居)民會議或村(居)民代表會議討論辭職問題。在會上辭職應說明辭職理由,然後村(居)民或村(居)民代表討論,進行表決。表決採用投票或者舉手方式。如果村(居)民委員會主任辭職,會議由主持工作的副主任主持;如果村(居)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辭職,會議由村(居)民委員會主任主持。
(三)發布公告。告知村(居)民辭職生效。樣式為(居民委員會參照此樣式):
××村第×屆村民委員會公告
村民委員會成員×××,因健康狀況(或其他原因)提出辭職請求,業經×年×月×日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辭職生效,特此告知村民。
××村村民委員會
年 月 日
(四)填寫辭職備案表。備案表一式三份,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區)民政局、村民委員會各一份,樣式為(居民委員會參照此樣式):
姓名
-
職務
-
任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辭職
理由
是否提出辭職要求
辭職人:(簽名)
村民委員會意見
(公章)
年 月 日
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情況
-
第九節 罷 免
罷免,是村(居)民委員會成員在任職期內,被本村(社區)有選舉權的村(居)民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式,罷掉其職務的法律行為。
一、罷免權屬於有選舉權的村(居)民
罷免權與選舉權一樣,是村(居)民民主權利的一項重要內容。村(居)民有權選舉,就有權罷免,這不僅是村(居)民委員會選舉制度的一條基本原則,也是憲法“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精神的體現。
罷免村(居)民委員會成員的權力屬於有選舉權的村(居)民,這是法律明文規定和賦予的。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包括鄉、鎮黨委和政府及其領導人,都無權隨意罷免、撤換或停止村(居)民委員會成員的職務。
二、罷免的程式
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罷免村(居)民委員會成員,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居)民過半數投票,表決有效;投票的村(居)民過半數同意,始得罷免。罷免村(居)民委員會成員的程式一般包括:
(一)罷免要求的提出。法律規定:“經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居)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居)民代表聯名,可以對村(居)民委員會成員提出罷免要求。罷免要求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村(居)民會議提出,並寫明罷免理由。
(二)提出罷免理由。村(居)民委員會接到村(居)民聯名提出的罷免要求後,應立即讓提出罷免要求的村(居)民提交罷免理由的詳細文字材料。如聯名簽名的罷免要求已寫明罷免理由的可不再提交。
(三)被罷免人申辯意見。罷免議案成立後,村(居)民委員會負責通知被罷免人,讓其寫出自已的申辯意見。
(四)調查核實。村(居)民委員會接到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居)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居)民代表聯名,提出的罷免要求和被罷免人的申辯意見後,應及時將情況報告給鄉、鎮人民政府。必要時,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就罷免要求涉及的問題組織調查,並向村(居)民會議通報調查結果。
(五)選民登記。在本屆選民登記的名冊上採取增減的辦法,進行補充登記和除名。
(六)召開村(居)民會議。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在接到罷免要求之日起30日內,召開村(居)民會議進行投票表決,罷免村(居)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的村(居)民會議由村(居)民委員會主任主持;罷免村(居)民委員會主任的村(居)民會議,由村(居)民委員會副主任主持。罷免會議應邀請鄉、鎮黨委、人大、政府主要負責同志進行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逾期不召開村(居)民會議投票表決罷免要求的,或者應當主持會議的村(居)民委員會成員聲明不主持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召開村(居)民會議投票表決。村(居)民委員會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提前10日公告投票表決罷免要求的時間、地點。
會議的議程是:
(1)主持人宣布開會,講明會議主要是討論罷免要求;
(2)清點參加會議的有選舉權的村(居)民人數,並向村(居)民報告參會人數超過本村有選舉權的村(居)民半數以上,符合法律規定,會議可以進行,罷免有效;
(3)推舉監票人、唱票人、計票人;
(4)聯名提出罷免要求的村(居)民的代表,闡述罷免理由:
(5)被罷免人陳述申辯意見:
(6)無記名投票;
(7)唱票、計票;
(8)主持人宣布表決結果,即罷免是否被通過。《海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五款規定:“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有選舉權的村民過半數投票,表決有效;投票的村民過半數同意,始得罷免”。即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經有選舉權的村民過半數參加投票,參加投票的選民過半數通過,罷免案始得生效。比如該村有選舉權的村(居)民1000人,參會投票的501人,罷免案必須獲得251票(包括251)以上票數,罷免案才為通過。
(七)填寫“罷免表”。討論罷免村(居)民委員會成員的村(居)民會議後,不論罷免案是否通過,村(居)民委員會都應填寫“罷免表”,一份留存,一份報鄉、鎮(街道),一份報縣級民政局。
“罷免表”的樣式為:
××村罷免村(居)民委員會成員表
被罷免人
的基本
情況
姓名
-
職務
-
第×屆村(居)民委員會選舉的
性別
-
年齡
-
政治
面貌
文化程度
罷免要求
提出情況
罷免要求
提出時間
年 月 日
本村有選舉權的村民(居)總數
村(居)民
聯合簽名人數
(名單附後)
是否符合
法定人數
罷免理由
(本格寫不下時,可另附紙)
被罷免人
的申辯
意見
(本格寫不下時,可另附紙)
村(居)民會議表
決情況
年 月 日
召開村(居)民會議
參加村(居)民會議投票人數
-
同意
罷免票
反對
罷免票
棄權票
廢票
罷免
是否
通過
監票人
姓名
-
監票人
簽字
-
唱票人
姓名
-
唱票人
簽字
-
計票人
姓名
-
計票人
簽字
-
會議主持
人情況
主持人
姓名
-
職務
-
本人
簽字
-
罷免會議要責成專人記錄,並將罷免案的所有資料存檔備查。
第十節 補 選
補選,是指村(居)民委員會任期屆滿前,為補充村(居)民委員會出現的缺額而進行的選舉。根據《海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的規定,有三種情況應當進行補選:(1)主任職位出缺的,應當補選,(2)村委會成員人數出缺少於3人的,應當補選。如果村民委員會成員不少於3人,同時主任職位不出缺,是否補選出缺的副主任或委員職位,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3)村委會成員中婦女成員出缺的。
補選不能超過依法確定的村民委員會成員職數,且應該是村民委員會成員缺什麼補什麼。
居民會議有權撤換和補選居民委員會成員,具體程式參照村民委員會。
補選應履行一定的手續:村(居)民委員會填寫申請表。經鄉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批准後再進行補選。申請表樣式為:
××村(居)民委員會成員補選申請表
村(居)民委員會 填報時間: 年 月 日
補選情況
補選職務
-
補選人數
-
補選時間
-
補選原因
村(居)民委員會(蓋章)
年 月 日
候選人情況
-
鄉、鎮(街道)
意 見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蓋章)
年 月 日
補選村(居)民委員會成員,可以由村(居)民會議或者村(居)民代表會議進行。補選方式由村(居)民代表會議確定。由村(居)民會議進行補選的,按照本規程的選舉程式進行。由村(居)民代表會議補選的,候選人由村(居)民代表會議提出,人數可以多於或者等於應補選名額,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組成人員參加投票,以獲得贊成票多的當選,但獲得的贊成票不得少於所投票數的二分之一。
補選由村(居)民委員會主持,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派員到會指導。村(居)民委員會不主持補選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持補選。補選村(居)民委員會主任的會議由村(居)民委員會副主任主持;補選村(居)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的會議由村(居)民委員會主任主持;補選村(居)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的會議,由選舉時得票多的村(居)民委員會委員主持。
補選的村(居)民委員會成員,其任期到本屆村(居)民委員會任期屆滿時止。補選後,村(居)民委員會應將補選的當選人名單,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級民政局備案。
第六章 村(居)民小組長的選舉
根據《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的規定,村民小組設組長1人,根據工作需要,也可以設副組長1至2人,協助組長工作。
新一屆村(居)民小組組長、副組長,應當在村(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完成後的三十日內推選產生。
選舉村民小組組長、副組長,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本村民小組會議,有本村民小組參加本屆村民委員會選舉登記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參加投票,並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過半數同意,始得當選。
選舉居民小組組長、副組長,由居民委員會召集本居民小組會議,有本居民小組參加本屆居民委員會選舉登記的居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戶代表參加投票,並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過半數同意,始得當選。
當選的村(居)民小組組長、副組長由村(居)民委員會頒發省民政廳統一印製的當選證書。
村(居)民小組組長、副組長候選人的條件和具體選舉程式參照《海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關於村(居)民委員會選舉的規定辦理。
本村(居)民小組的村(居)民擔任村(居)民委員會成員的,亦有資格參選村(居)民小組長或副組長,如當選,可兼任。非本村(居)民小組的村(居)民委員會成員不能擔任村(居)民小組的小組長或副組長。
村(居)民小組組長、副組長的罷免、辭職、職務終止、補選,參照《海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關於村民委員會成員罷免、辭職、職務終止、補選的規定辦理。
村(居)民小組組長、副組長的罷免,經本村(居)民小組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居)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戶代表聯名,可以對村(居)民小組組長、副組長提出罷免要求。
村(居)民小組進行第三次選舉時,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報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並提交前兩次選舉情況的文字、影像、錄音等材料。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經市、縣、自治縣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同意,應當舉行第三次選舉。
第七章村(居)務監督委員會選舉
根據《海南省村務監督委員會工作規則》(瓊辦發﹝2018﹞42號),新一屆村民委員會選舉產生後30日內,應當推選產生新一屆村務監督委員會。村務監督委員會在村黨組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任期與村民委員會相同。
村務監督委員會由3至5人組成,設主任1名;成員5人的,可設副主任1名。村務監督委員會主任原則上要通過民主程式推選村黨組織副書記或紀檢委員擔任。鼓勵村黨組織班子成員、黨員、群團組織負責人和村民代表,通過民主程式兼任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在村民中推選產生,並報鄉、鎮黨委、政府和縣(市、區)黨委組織部門和民政部門備案。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村務監督委員會向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
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的推選,在村黨組織領導下進行,由村民委員會主持。村民委員會不按規定主持召開會議推選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的,由鄉、鎮(街道)選舉工作指導機構責令限期召開;逾期不召開的,由鄉、鎮(街道)選舉工作指導機構主持召開。
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的推選,採取有候選人的差額推選方式,差額人數1名。候選人由本村登記選民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組成人員投票提名產生。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和鄉、鎮黨委、政府應當對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候選人資格進行嚴格審核,並在推選日5日前張榜公布候選人名單。
由村民會議推選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的,應當有本村二分之一以上的登記選民參加投票,由得票多的當選;由村民代表會議推選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的,應當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會議組成人員參加投票,由得票多的當選。
鄉、鎮黨委、村黨組織要把好人選關。村民委員會成員、村民小組長及其近親屬,以及村文書、村會計、村報賬員、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不得擔任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本條款規定的近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和外孫子女。
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不履行職責,不發揮作用的,經本村十分之一以上的登記選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出罷免意見,村民委員會應當在接到村民提出罷免要求30日內召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進行投票表決。有本村登記選民過半數投票,表決有效;投票的村民過半數同意,予以罷免。村民代表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投票,表決有效;經到會村民代表過半數同意,予以罷免。
罷免未獲得通過的,一年內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罷免要求。
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職務自行終止:
(一)因工作能力弱、履職不到位等原因連續兩次被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民主評議評為不稱職的;
(二)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確認,連續三個月以上不履行職責的;
(三)嚴重違紀受到黨紀處分、兩年內受到兩次以上行政拘留處罰、被判處刑罰的;
(四)喪失行為能力的;
(五)存在其他不宜擔任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情形的。
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出現缺額的,按原推選時候選人的得票多少依次遞補。沒有人員遞補的,按有關規定進行推選。如距本屆村務監督委員會屆滿不足半年的,不再補選。新任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任期到本屆村務監督委員會屆滿時止。
免去、自動終止或者遞補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的,經村黨組織審核,由村民委員會公告並分別報鄉、鎮黨委、政府和縣(市、區)黨委組織部門、民政部門備案。
上一屆村務監督委員會應當在新一屆村務監督委員會產生之日起10日內,移交公章、辦公場所、辦公用具、村務檔案及相關資料。工作移交的程式和法律後果與村民委員會相同。
村務監督委員會應當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辦公設備,做到牌子、印章齊全。村務監督委員會辦公經費及其成員補貼,列入市、縣(市、區)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具體標準由各市、縣(市、區)確定。鄉、鎮黨委、政府要支持村務監督委員會工作,加強具體指導,創造良好條件,提供有力保障。
社區居務監督委員會參照村務監督委員會執行。
第八章 驗收與總結
第一節 驗 收
驗收,是對村(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的事後檢查,其目的是檢查選舉是否依法進行,村(居)民的民主權利是否得以充分行使,選出的領導班子村(居)民是否滿意。驗收是維護選舉的合法性和鞏固選舉成果的重要環節。
一、驗收的組織
村(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即將結束之時,就應著手做驗收的準備工作。尤其是市縣區應抽調專人,組成幾個驗收組,每個驗收組應有選舉工作指導機構的工作人員參加,縣級黨委、人大、政府的一名領導同志任組長,對所轄鄉鎮、街道進行驗收。在市縣區驗收之前,各鄉鎮(街道)對所轄的村(居)民委員會的換屆選舉工作,可先行自查,發現問題及時補救。
二、驗收的內容
(一)村(居)民選舉委員會是否健全,作用發揮如何;
(二)選舉發動與選民教育情況,培訓選舉骨幹工作情況;
(三)是否嚴格依法進行選舉,對出現的問題能否及時處理;
(四)各種資料,立卷歸檔工作情況;
(五)村(居)民對選出的領導班子是否滿意;
(六)村(居)民委員會下設的工作機構是否健全,是否建立健全了各項制度。驗收組驗收結束後,應寫出驗收報告,報市縣區村(居)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
第二節 選舉檔案立卷歸檔
縣、鄉、村(居)三級都要建立相應的村(居)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檔案。選舉工作中形成的檔案、材料、各種表格是選舉工作的真實記錄,應及時收集整理,分類裝訂成冊,專門保管。
一、縣、鄉、村(居)選舉工作立卷歸檔的範圍
縣、鄉兩級關於村(居)民委員會選舉工作立卷歸檔的內容是:
(一)上級和有關部門關於選舉的檔案資料;
(二)縣、鄉、村三級成立選舉工作指導機構的決定及組成人員名單;縣級下到各鄉鎮的選舉工作指導機構辦公室工作人員名單;
(三)村(居)民委員會選舉結果報告表和當選的村(居)民委員會成員名冊,村(居)民代表、村(居)民小組長名冊;
(四)民眾來信來訪記錄、原始材料;
(五)村(居)民委員會成員當選證書、選民證以及各種選票式樣等;
(六)縣級組織的村(居)民委員會成員上崗培訓資料;
(七)縣、鄉兩級換屆選舉工作總結;
(八)其它。
村(居)選舉工作立卷歸檔的內容是:
(一)村(居)民選舉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
(二)村(居)民選舉委員會發布的公告;
(三)選民登記冊(包括異籍選民申請、證明資料);
(四)上級有關選舉方面的檔案、通知等資料;
(五)村(居)民代表、村(居)民小組長名單;
(六)候選人提名、確定情況;
(七)正式候選人競職演說稿;
(八)選票(含提名票和投票委託書、選舉報告單);
(九)村(居)民委員會選舉結果報告單和情況報告單等;
(十)其它。
二、檔案的保管期限
村(居)民委員會的選舉工作,是嚴格依法進行的,它涉及到選民的民主權利問題。因此,選舉檔案應長期保存,以備查詢。
第三節 總 結
村(居)民委員會選舉工作結束後,市(縣區)、鄉鎮(街道)、村(社區)三級都應該認真進行總結,寫出書面總結報告。尤其是市(縣區)、鄉鎮兩級的選舉工作指導機構還應向同級黨委、人大、政府匯報本屆選舉工作的情況,以便更好地指導下一次的村(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
附屬檔案:1.村(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流程圖
2.村(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大會組織工作流程圖
3.村(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投票工作流程圖
4.×市(縣、區)第九屆村民委員會選舉情況統計表
5.×市(縣、區)第九屆社區居民委員會選舉情況統計表
6.×市(縣、區)第九屆農墾居居民委員會選舉情況統計表
後 記
本《指導規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和《海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進行編寫,疏漏之處在所難免,如遇與相關法規相衝突之處,則以法規為準。

內容解讀

一、修訂背景
2021年6月26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關於最佳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第(九)條明確“將入戶、入學、入職等與個人生育情況全面脫鉤”。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第十八條明確“國家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2021年12月30日,省第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的《海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以下簡稱《選舉辦法》)有關候選人資格條件刪去了第二十條第五項“選舉日前五年內沒有違反計畫生育法律、法規超計畫生育”的規定。因此,海南省民政廳對《海南省村(居)民委員會選舉規程》(以下簡稱《選舉規程》)涉及計畫生育內容進行同步修訂。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根據《選舉辦法》,省民政廳同步刪除《選舉規程》第三章“提名確定候選人”第一節“候選人資格”中的第五項“選舉日前五年內沒有違反計畫生育法律、法規超計畫生育”條款。
三、修訂後呈現的主要特點
《選舉規程》的修訂符合最佳化生育政策,主要體現了三個方面的特點。一是有利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和《選舉辦法》。二是體現了生育政策的包容性,在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中將發揮重要作用。三是維護了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和社會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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