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村(居)務公開辦法

《海南省村(居)務公開辦法》是為了規範村(居)務公開,加強基層民主監督,推進村(居)民自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海南省實際制定的辦法。由海南省民政廳於2023年7月3日發布徵求意見稿,意見反饋時間截至2023年8月4日。

意見徵詢,徵求意見稿,

意見徵詢

海南省民政廳關於《海南省村(居)務公開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
為廣泛聽取社會公眾意見,進一步規範村(居)務公開工作,更好的加強基層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現將我廳起草的《海南省村(居)務公開辦法(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公眾如對徵求意見稿有修改意見,可通過以下方式反饋:
1.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傳送至:參考連結,並請在郵件標題上註明“海南省村(居)務公開辦法徵求意見”字樣。
2.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海南省海口市美蘭區海府路59號海南省民政廳基層政權建設和社區治理處(郵政編碼:570203),並請在信封上註明“海南省村(居)務公開辦法徵求意見”字樣。
意見反饋時間截至2023年8月4日。
附屬檔案:1.海南省村(居)務公開辦法(徵求意見稿)
2.《海南省村(居)務公開辦法(徵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海南省民政廳
2023年7月3日

徵求意見稿

海南省村(居)務公開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規範村(居)務公開,加強基層民主監督,推進村(居)民自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村(社區)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實行村(居)務公開。
本辦法所稱村(居)務公開是指在村(社區)黨組織的領導下,村(居)民委員會按照規定的時間、內容、形式和程式,將村(居)民普遍關心的、涉及村(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公布,並接受村(居)民監督的制度。
第三條 本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村(居)務公開進行指導和監督,編制村(居)務公開指導目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同做好村(居)務公開工作。
第四條 村(社區)應當設立村(居)務監督委員會,負責具體監督村(居)務公開制度的執行情況。
村(居)務監督委員會應當自新一屆村(居)民委員會產生後30日內,由村(居)民會議或者村(居)民代表會議在村(居)民中推選產生,其任期與村(居)民委員會任期相同。
村(居)務監督委員會由3人至5人組成。村(居)民委員會成員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村(居)務監督委員會成員。
村(居)務監督委員會對村(居)民會議或者村(居)民代表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
村(居)務監督委員會成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村(居)民會議或者村(居)民代表會議可以依照原推選辦法撤換。
第五條 村(居)務監督委員會監督村(居)務公開制度執行職責包括:
(一)審查村(居)務公開的各項內容的真實性;
(二)監督村(居)務公開制度的執行情況;
(三)徵求並反映村(居)民對村(居)務公開的意見和建議;
(四)對村(居)務公開中存在的問題,督促村(居)民委員會及時作出答覆或者進行整改;
(五)村(居)民會議或者村(居)民代表會議賦予的其他職責。
村(居)務監督委員會在履行職責時,可以針對村(居)務公開的有關內容和事項提出質疑或者質詢,要求村(居)民委員會在10日內作出詳細說明並提供相關的材料;可以查閱財務收支的原始賬目憑證、契約原件等資料,通過查賬、審計等方式對有關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對調查核實存在問題的要督促村(居)民委員會整改,並及時報告村(居)民會議、村(居)民代表會議或者通報村(居)民小組會議。
村(居)務監督委員會對村(居)民委員會整改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反映情況,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接到反映後應及時調查並依法處理。
第六條 村(居)務公開的內容和時間,按照《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第二十四條和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下列事項,並接受村(居)民的監督:
(一)村(居)民自治章程、村(居)民公約。
(二)村(居)民委員會的工作制度、辦事指南。
(三)村(居)民委員會及其下屬委員會的工作職責、任期目標、年度計畫和落實情況,村(居)民委員會的崗位職責、成員分工情況。
(四)村(居)民委員會組織開展村(居)民自治情況、協助當地人民政府開展工作情況。
(五)村(居)民委員會成員、村(居)務監督委員會成員、村(居)民小組長、村(居)民代表依法選舉、推選、罷免、辭職和補選情況。
(六)其他村(社區)工作人員聘用、辭退情況。
(七)村(居)民委員會成員任期目標責任完成、績效考核、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民主評議情況。
(八)村(社區)協商的過程和成果採納、落實、反饋等情況。
(九)村(社區)開展移風易俗和道德評議工作情況。
(十)村(社區)各項財務收支和債權債務情況。
(十一)村(社區)公益事業和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建設承包方案及項目資金使用和工程建設情況。
(十二)村(社區)接受政府撥付和社會捐贈的救災救助、補貼補助等資金、物資的管理使用情況。
(十三)村集體資產和財產的承包、租賃、收支及其經營管理情況。
(十四)涉及村(居)民利益,村(居)民普遍關心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規定事項中,一般事項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體財務往來較多的,財務收支情況應當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隨時公布。
第八條 第七條第十二款所指村(社區)接受政府撥付和社會捐贈的救災救助、補貼補助等資金、物資的管理使用情況包括:
(一)村(社區)享受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殘疾人保障、孤兒保障、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困境兒童保障、優撫對象優待撫恤等情況;
(二)村(社區)享受政府資助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特殊困難群體,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人員以及享受醫療保險待遇人員,領取政府高齡長壽補貼人員,納入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範圍對象人員以及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分配情況;
(三)村(社區)辦理的各項惠民政策及其申辦程式、享受人員名單和標準,政府購買服務的對象和內容。
第九條 第七條第十三款所指村集體資產和財產的承包、租賃、收支及其經營管理情況包括:
(一)集體經濟項目立項、招投標、契約訂立、履行和變更情況以及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使用情況;
(二)村集體所有土地、林地、草地、荒地、灘涂等承包經營、徵收徵用、安置標準和各項補償費的補償標準、收入、使用情況,返還留用地的位置、範圍、面積、使用情況,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出讓、出租、轉讓、轉租、抵押)以及土地收益情況;
(三)宅基地的分配情況。
第十條 村(居)務公開應當依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村(居)民委員會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擬定村(居)務公開方案,並徵求村(居)務監督委員會意見。涉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要徵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意見。
(二)村(社區)黨組織和村(居)民委員會召開聯席會議,討論確定公開方案。
(三)村(居)民委員會按照規定的時間、內容和形式實行村(居)務公開。
(四)村(居)民委員會將村(居)務公開內容報送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
第十一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在方便村(居)民觀看的地方設立固定的村(居)務公開欄或者電子顯示屏,有條件的可以在村(居)民小組所在地增設村(居)務公開欄;對於區域較大或者居住較為分散的村(社區),可以在村(居)民居住較為集中的地方增設村(居)務公開欄。
村(居)務公開欄的內容應當通俗易懂、書寫規範、字跡清晰,並且至少保留一周。
村(居)務公開欄旁應當設立村(居)務公開意見箱,由村(居)務監督委員會管理。
第十二條 村(居)民委員會可結合實際,採取召開會議、張貼海報、發放宣傳單等方式或通過電視、廣播、網路等渠道實行村(居)務公開,公開的內容應當一致。
第十三條 對村(居)務不公開或者公開不及時、不完整、不規範以及弄虛作假等行為,村(居)民可以向村(居)務監督委員會反映,也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舉報;有關機關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調查並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建立村(居)務公開檔案。村(居)務公開方案、村(居)民的意見和改正措施等村(居)務公開中形成的各種檔案資料應當真實、完整、規範,並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妥善保管,接受查詢。
第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有關責任人員予以批評教育,並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議村(居)民會議依法罷免村(居)民委員會主要責任人:
(一)不按照規定的時間、內容、形式和程式公開村(居)務的;
(二)公開的事項弄虛作假,欺瞞村(居)民的;
(三)對提出意見或者舉報的村(居)民打擊報復或者實施其他違法行為的。
(四)干擾或者阻礙村(居)務公開監督工作的。
第十六條 在村(居)務公開工作中發現有違法違紀行為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村(居)民小組實行組務公開,具體辦法參照本辦法的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的具體套用問題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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