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房地產價格評估鑑定暫行規則

《海南省房地產價格評估鑑定暫行規則》是為了規範房地產價格評估鑑定行為,客觀、公正、公平地處理房地產價格評估糾紛,維護房地產價格評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房地產價格評估鑑定暫行規則
  • 實施地區:海南省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海南省房地產價格評估鑑定暫行規則
房屋物業
瓊府辦52號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08-4-29

法規內容

第一條 為了規範房地產價格評估鑑定行為,客觀、公正、公平地處理房地產價格評估糾紛,維護房地產價格評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海南經濟特區城市房地產價格評估管理規定》的精神,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凡我省行政區域內的房地產價格評估鑑定,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鑑定是指海南省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組織有關專家,按照房地產價格評估有關法律、法規等規範性檔案的規定,遵循房地產價格評估技術規範,對有爭議的房地產價格評估報告(以下簡稱估價報告)進行鑑定並出具意見的行為。
第四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當事人、拆遷當事人或房地產價格評估行政主管部門、司法、裁決等部門可以委託鑑定。
鑑定委託人應配合專家委員會調查取證,如實反映情況,提供相應的材料並保證材料的真實性。
第五條 委託鑑定應填寫鑑定委託書並提交以下資料:
(一)鑑定委託人身份證明;
(二)估價報告或分戶估價報告;
(三)鑑定費繳費證明;
(四)其他有關材料。
第六條 符合鑑定受理條件的,省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向委託人發出受理通知書。
不符合鑑定受理條件的,省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向委託人發出不予受理通知書。
所鑑定的報告存在異議並已進入司法或仲裁程式的,由司法機關或仲裁機構委託鑑定。
第七條 省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辦公室在受理鑑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應當組成鑑定合議組,並將鑑定合議組組成情況告知委託人及出具估價報告的估價機構。同時,向出具估價報告的估價機構調閱有關檔案。
調閱的檔案包括技術報告、評估標的物的有關證明檔案、工作底稿等資料。
第八條 省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辦公室根據委託鑑定項目的情況,從專家委員中選取五人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鑑定合議組,並確定鑑定合議組組長。
鑑定合議組組成人員中房地產價格評估技術類委員不得少於五分之三。鑑定合議組工作由組長負責。
第九條 鑑定合議組成員以及協助鑑定工作的有關工作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迴避:
(一)鑑定項目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與鑑定項目的當事人有已知的利害關係;
(三)與鑑定項目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鑑定的。
第十條 委託人、出具估價報告的估價機構及利害關係人,可在被告知後的3個工作日內,向省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辦公室申請鑑定合議組組成人員的迴避。
申請迴避的,應當提供書面申請和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鑑定合議組成員的迴避由省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決定。
省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辦公室應根據專家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的決定,及時增補鑑定合議組成員。
第十二條 估價機構應當在接到調檔通知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估價技術報告和有關資料送交省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辦公室。
省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辦公室在完成檔案調閱後,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將鑑定委託書及有關資料送交鑑定合議組成員。特殊情況需延長時間的,應當報經專家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批准。
第十三條 鑑定合議組按以下程式開展鑑定工作:
(一)查閱資料;
(二)現場查勘;
(三)評估機構陳述;
(三)集體評議和表決;
(四)做出鑑定結論。
第十四條 鑑定合議組對估價報告的估價依據、技術路線、估價方法、參數選取、估價結果的確定方法等技術問題進行審議。
對於重大、疑難的鑑定項目,鑑定合議組難以做出鑑定結論的,由鑑定合議組提出初步鑑定結論後,提交專家委員會工作會議,根據專家委員會委員總數1/2以上意見審議決定。
第十五條 鑑定合議組成員應當獨立、客觀、充分地發表鑑定意見。
鑑定合議組組長綜合鑑定組成員意見後做出鑑定結論。
經鑑定組2/3以上成員簽字鑑定結論方能成立。鑑定組成員對鑑定結論有保留意見的,應當記錄在案。
第十六條 省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辦公室根據鑑定合議組的鑑定結論,製作鑑定意見書。
(一)估價報告不存在影響估價結果的技術問題的,應維持估價報告;
(二)估價報告存在影響估價結果的技術問題的,應當由估價機構糾正錯誤,並在指定時間內重新出具估價報告。
第十七條 估價機構未按本規則第十六條(二)項規定在指定時間內重新出具估價報告,或者重新出具的估價報告仍存在影響估價結果的技術問題的;由省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辦公室另行指定其它估價機構出具估價報告,或者由省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辦公室直接出具定量鑑定意見書。
第十八條 鑑定意見書包括鑑定依據、鑑定結論和理由。
第十九條 專家委員會主任委員簽發鑑定意見書。主任委員因故不在時,由主任委員指定的副主任委員簽發。
第二十條 鑑定時間一般為自受理鑑定委託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
城市房屋拆遷鑑定,自受理鑑定委託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
重大、疑難的鑑定項目鑑定,鑑定時間由鑑定委託人與專家委員會協商議定。
第二十一條 鑑定工作完成後,省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辦公室應將下列鑑定資料整理歸檔:
(一)鑑定結論及鑑定意見書;
(二)鑑定受理材料;
(三)鑑定工作中調查取證材料;
(四)有關會議記錄;
(五)涉及鑑定工作的其他有關材料。
第二十二條 鑑定費由鑑定委託人先行支付。
維持估價報告的,鑑定費由鑑定委託人承擔;重新出具估價報告的,鑑定費由原評估單位承擔。
第二十三條 鑑定合議組成員以及協助鑑定工作人員應對鑑定有關情況進行保密。
第二十四條 鑑定中,發現估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家委員會應當及時報告省房地產價格評估行政主管部門,對房地產評估機構和估價師予以查處:
(一)違反評估技術規範,出具虛假評估報告的;
(二)不配合專家委員會鑑定工作的;
(三)不按照鑑定意見糾正錯誤,重新出具估價報告的;
(四)其他違反房地產評估價格法律、法規、規章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 本規則由海南省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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