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簡介
客家商會是傳承
客家文化,弘揚客家精神,褒揚客家先賢偉業,激勵後人奮發向上,展示會員精神風貌,彰顯客商高尚情操的載體;客家商會是團結客家鄉賢,整合各方資源,交流供求信息,維護會員權益,共謀發展方略,謀求共同發展的平台;客家商會是政府管理和服務企業的紐帶;客家商會是在瓊客籍商界的共同家園。我們的目標是:把客家商會辦成充滿生機和活力,有作為的能為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和海南國際旅遊島建設做出卓越貢獻的,傾心為會員辦實事辦好事的一流的民間社團組織。早在海南建省初期,在海南工作的各界客籍領導和商業精英就進行了廣泛而又頻繁的接觸,後來相聚越來越多,範圍越來越廣。經由謝百泉、謝冠洲、劉伯泉、鐘木彬等發起,並得到眾多客家鄉賢的回響,海南客家聯誼會於1993年應運而生。謝冠洲被選為聯誼會第一屆會長。1999年劉伯泉被選為第二屆會長。聯誼會每年舉辦聚會、聯誼活動,促進了在海南的客家鄉賢、企業家的聯繫和交流。
2006年,第二屆聯誼會發起成立海南客屬商會,掛靠在
海南省工商業聯合會。同年4月22日,海南客屬商會在海口市滿福隆酒樓舉行了成立大會,海南昌茂(企業)集團董事長陳權中當選為第一屆客屬商會會長。出席大會的有海南省有關部門領導、海口市市委、市政府領導、在瓊客籍的省、市有關部門的領導;廣東省梅州市政府、黑龍江省佳木斯市政府領導;在瓊的各界客家精英、鄉賢近600人。六年多來,海南客屬企業為國家累計繳納稅金超過8億元,每年為社會提供就業崗位15000多個,為抗震救災、抗洪救災,支援家鄉建設,獎學、助學捐助善款8000多萬元。
2011年7月,海南客屬商會第二屆會員大會選舉謝百雄為第二屆客屬商會會長,並著手籌備成立海南省客家商會。經過廣泛徵求意見,反覆醞釀協商,緊張有序的準備工作,2011年12月17日舉行海南省客家商會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大會傳達了
海南省民政廳、海南省工商聯合會的批覆檔案;審議通過了海南省客家商會章程;審議通過了海南省客家商會會費標準;選舉產生了海南省客家商會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和執行機構;審議並確定海南省客家商會聘任的榮譽會長、高級顧問、顧問。標誌著符合法定程式,具有法人資格的海南省客家商會正式成立。
在瓊客籍企業家分別來自廣東、福建、廣西、江西、湖南、四川、台灣等省區。
在瓊客籍企業業務涵蓋房地產開發、建工建材、節能減排、蔗糖生產、農業開發、水產養殖、園林綠化、影視製作、廣告傳媒、汽車修理、汽車租賃、賓館酒樓、旅遊觀光、根雕石刻、菸酒銷售、五金交電、實業投資、酒店設備、物流物業、包裝物料、禮品印務、消防工程、通訊工程、製冷工程、交通能源、文昌航天城民間資本配套項目等等。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龍昆南路昌茂潤德廣場鉑領公館1102室郵編: 570206
章程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海南省客家商會。
第二條 性質:本會是由在瓊客家企業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團組織。
第三條 宗旨:本會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建設海南和促進在瓊客家企業及會員的發展服務。
第五條 本會的辦公地點:海南省海口市
第二章 業 務 范 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
(一)團結引導會員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憲法、遵守國家和海南省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健全誠信自律機制;
(二)加強與海內外客家社團,省內兄弟商會聯繫,溝通信息、交流經驗、尋找商機、共謀發展;
(三)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四)不定期組織會員開展參觀聯誼、交流經驗活動;
(五)開展助學獎學活動,資助因突發性事件造成經濟困難會員度過生活難關;
(六)辦好《海南客家人》網站、海南省客家商會會刊《海南客家人》、《海南省客家商會簡訊》,為傳承客家文化、弘揚客家精神、褒揚客家精英、展示客企風采、宣傳客家先賢偉業,激勵後人奮發向上、提供人才與商務供求信息服務;
(七)創造條件興辦實業、興建商會會館、為融資業務提供服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實行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原則。
第八條 參加本會的單位會員必需具備以下條件:
1、擁護和遵守本會章程;
2、在瓊客家企業、事業單位;
3、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4、企業有良好的社會信譽,在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會員應該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提供信息、反映情況。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註銷會員資格。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下列情形者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1) 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2) 嚴重違反本會章程。
(3) 沒有民事行為能力。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計畫、工作報告、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每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海南省工商業聯合會審查並經海南省民政廳同意。但延期換屆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因事不能出席會議,可授權代表參加並行使相關職權。
第十九條 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二十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因事,不能出席會議,可授權代表參加並行使相關職權。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範圍內有較好的民眾基礎,較好的人脈關係,較高的公信力和凝聚力,以及較強的溝通能力和協調能力;
(三)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工作,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需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海南省工商業聯合會審批並經海南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連續任期最長不能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職的,需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海南省工商業聯合會批准審批並經海南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本會會長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秘書長以及各部門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議分為會員大會、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會長會議等,四種會議類別。上述會議由會長主持。會長因事無法主持,可授權執行會長或副會長主持。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理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為了更好地開展工作,本會可以特聘若干名高級顧問、首席顧問、顧問、名譽會長。
第三十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本會設監事會,由本會3名以上會員組成(必須是單數),設監事長1名,監事會組成人員由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本會負責人的近親屬或直系親屬不得在監事會任職)。
(二)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的程式進行。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會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法規和章程。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於職守,履行職責。
監事會成員不得從本會獲取報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企業資助;
(三)創造條件,興辦實業,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
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每半年至少公布一次。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接管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的
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海南省工商業聯合會和海南省民政廳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不為任何單位或個人進行經濟擔保、抵押。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章程修改,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海南省工商業聯合會同意並報海南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海南省工商業聯合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海南省工商業聯合會或相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再開展與清算無關的其他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海南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海南省工商業聯合會和海南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1年12月17日海南省客家商會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海南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