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稅務局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為海南省政府直屬機構,負責全省地方稅收征管業務指導工作。

2018年6月15日,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正式在海口成立,標誌著原海南省國家稅務局、海南省地方稅務局正式合併。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地方稅務局
  • 地區:海南省
  • 類型:政府部門
  • 級別:省政府直屬機構(正廳級)
領導班子,機構歷史,人員編制,內設機構,直屬機構,主要職能,職責調整,主要職責,

領導班子

局長、黨組書記:陳如軍
省紀委派駐省地方稅務局紀檢組組長:楊劍華
總會計師:陳潔
副巡視員:鄧德海

機構歷史

1998年8月財稅分設。海南省地方稅務局升格為省政府直屬機構(正廳級)。海口市設立地方稅務局(正處級);其他各市縣財政稅務局分設為財政局、地方稅務局,均為同級政府工作機構。全省地方稅務機構實行省局垂直管理體制。內設辦公室、計畫財務處、人事教育處(與機關黨委、工會合署辦公)、監察處、法規稅政處、徵收管理處、所得稅管理處農業稅管理處(局)、信息處等9個處級職能機構和稽查局(處級直屬機構)。垂直管理海口20個直屬地稅局。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
2000年5月,省政府根據中央、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對省地方稅務局內設機構進行了調整。2000年11月,省政府決定將社會保險費改由地方稅務機關徵收,並批准設定海南省地方稅務局社會保險費征稽局。海南省地方稅務局內設辦公室、計畫財務處、人事教育處(與機關黨委、工會合署辦公)、紀檢監察室、法規稅政處、徵收管理處、所得稅管理處農業稅管理處(農業稅徵收管理局)、社會保險費征稽局等9個處級職能機構,下設稽查局(處級直屬機構)和信息中心(處級附屬事業單位),2003年瓊山市併入海口市後,垂直管理海口等19個直屬地稅局。
2002年7月,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海南省地方稅務系統機構改革方案,再次明確了全省地方稅務系統機構設定、職能配備和人員編制。全省地方稅務系統實行省以下垂直管理;各市縣農稅局和社會保險費的征稽機構,實行省地方稅務局與市縣政府雙重管理,除海口、洋浦經濟開發區以省地方稅務局管理為主外,其他市縣以市縣政府管理為主的管理體制。
2006年4月,共青團海南省地方稅務局委員會成立。
2007年11月,為理順機構設定,建立健全管理機制,海南省地方稅務局內設機構進行了新調整,將局法規稅政
處分設為政策法規處和地方稅管理處。至此,海南省地方稅務局內設辦公室、計畫財務處、人事教育處(與機關黨委、工會、團委合署辦公)、紀檢監察室、政策法規處、地方稅管理處、徵收管理處、所得稅管理處農業稅管理處(農業稅徵收管理局)、社會保險費征稽局等10個處級職能機構,下設稽查局(處級直屬機構)和信息中心(處級附屬事業單位)。
2008年,海南省地方稅務局內設機構進行了增設,新設立了營業稅管理處、規費管理處、行政審批辦公室,至此,海南省地方稅務局內設13個處級職能機構,下設稽查局(處級直屬機構)和信息中心(處級附屬事業單)。
2009年,海南省地方稅務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進行了調整,根據職責內設機構調整為辦公室、組織人事處(原人事教育處,機關黨委、工會、團委、老幹部工作處合署辦公)、政策法規處、督察內審處(新增機構)、徵收管理處、納稅服務處(大企業稅收管理處)(新增機構)、營業稅處、地方稅處、所得稅處、耕契稅處(原農業稅管理處)、社會保險征稽局、規費處、行政審批辦公室等14個處級職能機構,下設省局稽查局(處級直屬機構)、省局第一、二、三、四、五稽查局(副處級直屬機構)和信息中心(處級附屬事業單位)。 2009年,全省地稅稽查體制進行了改革,將全省原有的20個稽查局整合為6個,建立省級分片稽查體制,即:海南省地方稅務局稽查局、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第三稽查局、第四稽查局、第五稽查局,海南省地方稅務局稽查局為直屬正處級機構,負責全省地方稅務稽查工作。

人員編制

全省地稅系統人員編制3556人,其中公務員編制3226人、事業人員編制245人、工勤人員編制85人。

內設機構

海南省地稅局機關內設辦公室(信訪處)、組織人事處(機關黨委、工會、團委、老幹部工作處合署辦公)、計畫財務處、政策法規處、督察內審處、征管和科技發展處、納稅服務處、大企業稅收管理局、營業稅處、財產和行為稅處(原地方稅處)、所得稅處、房地產稅收管理處(原耕契稅處)、社保規費征管處、行政審批辦公室等14個處級職能機構,下設省局稽查局(正處級直屬機構)和電子稅務管理中心(正處級附屬事業單位)。

直屬機構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直管海口、三亞、瓊山瓊海儋州萬寧文昌、定安、屯昌澄邁、臨高、東方、昌江、白沙通什保亭陵水樂東瓊中洋浦等19個直屬地稅局。海口、三亞、洋浦地稅局為正處級機構。

主要職能

職責調整

1、取消已由國務院、國家稅務總局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2、將省局機關紀檢監察職責劃給省紀委。
3、加強推進納稅服務體系建設,著力改進納稅服務的職責,構建和諧的稅收征納關係
4、加強以大型企業為重點的稅源監控,不斷提高個性化、專業化服務水平。
5、強化內部審計職責,加強對稅收執法權、行政管理權的監督制約,推進依法行政,加強廉政建設。

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稅收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規範性檔案,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2、貫徹執行稅收徵收管理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規範性檔案,研究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組織實施本系統稅收徵收管理改革。
3、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規劃,制定本系統稅收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4、負責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地方各稅、費、基金的徵收管理、稅源管理、納稅評估反避稅工作,力爭稅款應收盡收;負責普通發票和其他稅收票證管理工作。
5、監督檢查本系統的稅收執法活動和內部行政管理活動;負責稅務行政處罰聽證、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訟工作。
6、負責規劃和組織實施納稅服務體系建設;制定和監督執行納稅服務管理制度;貫徹執行納稅人權益保障制度,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7、組織實施對納稅人進行分類管理和專業化服務,組織實施對大型企業的納稅服務和稅源管理。
8、編制、分配本系統稅收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本系統的稅收會計、統計核算工作。
9、負責規劃和組織實施本系統稅收管理信息化建設;制定本系統稅收管理信息化制度。
10、組織開展本系統教育培訓、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及廉政建設、反腐敗工作、行風建設、內部審計等工作。
11、垂直管理本系統的機構、編制、人員等工作。
12、承辦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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