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先進技術企業研究會

海南省先進技術企業研究會是在國家經濟轉型重要階段,面對該省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新形勢需求,為推進該省科技進步和自主創新而發起成立的創新型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先進技術企業研究會
  • 類別:研究會
  • 地點:海南省
  • 內容:先進技術企業
  • 主管單位:省工信廳
研究會概況,章程,

研究會概況

該會經省民政廳註冊登記,由省工信廳作為主管單位,自2009年成立以來,在省委省政府的關心和領導下,團結社會各界人士,為推進該省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建設,加強科技創新支撐該省產業發展和引領發揮了重要作用,我們希望更多的有識之士能關心我們的成長和投入到這項偉大的事業中來。
研究會由該省三屆政協常委、原省政府副秘書長、原省工業廳廳長彭慶海同志擔任該會會長,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省總工會主席、黨組書記符興,副省長李國梁,省人大常委會秘書長陳國舜,省政府副秘書長、省政府研究室主任倪健、省政協副主席、省科技廳廳長王路、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廳長丁尚清澄邁縣委書記楊思濤等領導同志擔任高級顧問。
在會員服務項目中,社團在涉及土地、貸款、參股、立項、資金扶持、反映訴求、新產品推廣、研討會、提供自動化改造方案、企業IPO上市、重組、收購策劃、協調經營活動等工作中也發揮出重要作用。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海南省先進技術企業研究會。英文譯名:Hainan Advanced Technology Enterprises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本會是致力以先進技術引進和交流合作,增強企業科技創新能力的省級非營利性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改革開放、鼓勵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團結廣大會員,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會員企業健康持續發展,積極履行社會責任,構建和諧社會;反映會員和行業訴求,維護會員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增進會員企業中外各方、會員和政府部門以及會員之間的聯繫、溝通與合作;以會員為基礎,以服務為根本,創新服務機制、增強服務功能,促進會員在我省國際旅遊島建設、推進新一輪跨越式發展中發揮積極作用。促進海南經濟成長、科技交流等方面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海南省工業與信息化廳、海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海口市海府一橫路21號燕海大廈九樓905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一)堅持理論和實踐相結合,對海南經濟發展戰略、先進技術企業管理體制、行業組織建設、產業政策、工業技術進步、市場動態、國外先進技術發展趨勢等進行調查研究,向政府反映有關情況和意見,為政府決策提供建議,為行業、企業提供服務。(二)對我省先進技術創新產品進行評估、鑑定並向省主管部門推薦和申報。組織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產品,並代為向主管部門申請評估、鑑定。(三)開展先進技術企業經濟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活動。(四)協助有關單位開展多種形式的經濟協作,促進行業間、地區間、企業間的經濟聯合。(五)舉辦展覽,交流省內外先進技術創新經濟發展的經驗。(六)編輯出版經濟學術類出版物,宣傳政府的經濟政策。(七)發展與國內外經濟團體的聯繫,促進先進技術企業創新發展、地區和企業的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八)積極為先進技術企業服務:在服務基礎上,按照自願原則,對研究會的成員單位進行必要的指導、組織和協調。(九)培訓企業經濟管理人才、表彰先進會員單位和優秀個人會員。(十)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擁護本會的章程;(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三)在本會的行業(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的全省性先進技術創新企業、各行業骨幹企業、高校、科研單位和從事先進技術創新工作,有一定的經驗和理論研究有一定造詣的人士。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一)提交入會申請書;(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十條 會員享有的下列權利:(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二)參加本會的活動;(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四)對本會的工作進行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一)執行本會的決議;(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四)按規定繳納會費。(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選舉和罷免理事;(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四)決定終止事宜;(五)討論並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重大問題,通過重大提案並形成決議;(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全省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三)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一)會費、年費;(二)捐贈;(三)政府資助;(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和年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辭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9年10月30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